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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举报信箱
纪检监察举报信箱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申诉须知
一、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受理范围 1、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监察法和其他法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2、纪检机关受理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纪律,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政纪的问题。 二、处理信访举报的基本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 2、以党章和法律法规为准绳; 3、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或行政首长负责制; 4、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5、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三、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 信访人享有的权利 1、有权对纪检监察机关管理权限内的纪检监察对象的违法乱纪行为,实事求是地向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检举、控告。 2、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向本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有权向本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4、信访人员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时间内得不到回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5、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6、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7、因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 信访人必须履行的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故意诬告、陷害他人、制造假证的行为,须承担纪律甚至法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如有违纪,须接受教育、劝告,甚至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和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等规定以外的要求。 四、芙蓉区纪委监察局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激励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控告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行为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实名举报办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真实身份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的党员组织、共产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本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一定的奖励。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给予奖励: (一) 举报违反政治纪律(如严重违反党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重违反组织、人事、外事纪律等)、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行为,经查证属实,违纪者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 (二) 举报经济类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为国家、集体挽回或者减少经济损失达万元以上的; (三) 及时反映重要违法违纪苗头,防止与避免问题发生,产生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 (四) 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办大要案主动提供重要直接证据的。 第四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视案件挽回或者减少经济损失的总金额给予奖励一定比例奖金;对无没收或追缴财政的,可酌情发给奖励金。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额,经区纪委监察局批准,可不受限额控制。对有关部门奖励过的同一案件举报有功人员,纪检监察机关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实施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应在纪检监察机关对所举报的案件查处结案后进行。 第六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含单位)的奖金,由区纪检监察机关商同财政部门专项预算,财政部门核拨,纪检监察机关核发,专款专用。 第七条 同一案件中有数个举报有功人员的,原则上奖励最先举报者。对联合举报的,资金发给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 第八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由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部门(举报中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按规定程序办理奖励。 第九条 实施奖励必须按举报人的意愿办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泄露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或身份,违者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十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员自收到纪检监察机关奖励通知之日起,六个月不来领取的,作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长沙市芙蓉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芙蓉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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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纪委(监察局)信访举报电话: 468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