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 > 规范性文件库 > 区政府办文件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芙蓉区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11-22     来源: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市驻区垂直管理相关部门:

《芙蓉区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2日

芙蓉区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为促进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袁家岭中央文化区、浏阳河文旅产业带建设,结合我区实际,对在袁家岭中央文化区四至范围、浏阳河文旅产业带范围内进行商事登记的独立核算企业和为区域文化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个人制定若干措施予以支持。

第一条  特色楼宇建设补贴

经认定的新建或改扩建商务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文化专业特色楼宇,去化面积达到50%以上且引进文化企业30家(含)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楼宇运营主体补贴。(牵头单位:区现服中心)

第二条  企业入驻补贴

1.新入驻总部企业[1]购买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含)以上的(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自用面积最高1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新入驻成长型企业[2]购买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自用面积最高4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

该补贴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开始按30%、30%、40%的比例分三个年度补贴,每年补贴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2.新入驻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自用面积最高300元/平方米/每年的标准给予补贴。新入驻成长型企业租赁办公用房2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自用面积最高100元/平方米/每年的标准给予补贴。

该补贴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开始补贴三个年度,每年补贴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须退回所获租房补贴资金。(牵头单位:区商务局)

第三条  企业培育奖

1.年度内新增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认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区统计局)

2.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现贡献倍增的(即同比上年增长100%以上),按照其当年区级贡献较上年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3]。该奖励从次年开始按50%、50%的比例分两个年度给予奖励,如核算次年区级贡献低于核算当年的,则第二年剩余50%奖励部分不予奖励。(牵头单位:区财政局)

3.企业通过合法拥有的著作权(版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给予30%的信贷贴息,单笔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贴,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

第四条  平台品牌创建奖

1.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基地,认定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2.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原创文化作品,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3.原创文化作品获得国家级、省级权威奖项[4]的企业或个人,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第五条  知识产权奖补

1.当年新确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家、20万元/家。(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经芙蓉区版权服务工作站认定,年度内取得作品登记证书(不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50件以上,且在所有申报对象中排名前10,给予著作权人每件作品50元奖励,最高奖励2万元;年度内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数量进入长沙市前10名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家;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中国版权金奖”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版权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市级版权奖励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第六条  文化推介奖

当年主办或承办国家级、省级、市级会展等大型公共活动的文化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每年每家企业奖励1次。(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旅体局)

第七条  人才培育奖

1.经国家文化和旅游部、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当年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牵头单位:区文旅体局)

2.入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宣传思想文化青年英才,经认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3.中国文联各文艺家协会理事、省文联各省文艺家协会副主席以上的文艺家在我区设立文学、书法、美术、音乐、戏曲等文化名家工作室或创办企业,一年驻工作室三个月以上并开展相关活动的,经认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扶持。(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第八条  “一事一议”

为加大招引企业和稳商留商力度,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或重点楼宇,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相应奖补。凡享受了“一事一议”或其他市、区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的企业和开发项目不适用办法。

第九条  约束性条件

1.文化企业从事行业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的规定,在我区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不适用本措施。

2.申报企业或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奖励: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恶性刑事案件的企业;有违法行为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偷税、逃税、抗税、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有高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其他被纳入负面清单情形的企业。

3.本措施如与芙蓉区其他政策有冲突之处,按照就高不就低、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4.凡享受本措施的企业,因自身发展需要等原因五年内迁出芙蓉区的,须退还已享受的全部奖补资金。

5.通过伪造、变造申请资料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获取奖补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请资格,并依法追回已享受的全部奖补资金。

6.未尽事宜,参照《芙蓉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芙蓉发〔2020〕4号)执行。

本措施自发布起试行一年,由区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