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湘湖管理局关于印发《湘湖管理局干部全员平时考核量化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5-25     来源:湘湖管理局     字体大小:

机关各科室(部门)、各社区:

现将《湘湖管理局干部全员平时考核量化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湘湖管理局

2021年5月11日


湘湖管理局干部全员平时考核量化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激发湘湖管理局干部队伍活力、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水平,根据上级平时考核文件精神,按照简便易行原则,结合湘湖管理局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湘湖管理局在职在编全体工作人员(含政府雇员、司法所所长、助理员,不含市管县级领导干部)、社区主职和指令性安置转业士官。

二、考核机构

在湘湖管理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局劳动人事科牵头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全程接受局纪委(监察室)监督。

三、考核内容

对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其中民主评议40分、领导评等40分、奖惩评分20分。

四、考核方式

1.民主评议。此项40分。

湘湖管理局每个季度结束后第一周组织全员民主测评,此项计算综合得分。(操作细则见附件一)

2.领导评等。此项40分。

由局(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检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别作出评价等次。湘湖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评价局全体干部,分值为20分;局(街道)分管领导评价分管条线干部,分值为20分。(操作细则见附件二)

评价等次为:优秀比例不超过25%,计分系数为1.1;称职计分系数为1;基本称职计分系数为0.6;不称职比例不超过5%,计分系数为0。

3.奖惩评分。此项20分。

个人负责工作获中央、国家奖励的每项加20分,省级奖励的每项加15分,市级奖励的每项加10分,区级奖励的每项加5分,街道奖励的每项加3分;相应的,如被中央、国家批评或负面评价的每项扣20分,被省级批评或负面评价的每项扣15分,被市级批评或负面评价的每项扣10分,被区级批评或负面评价的每项扣5分,被局(街道)批评或负面评价的每项扣3分。(操作细则见附件三,绩效考核负面清单见附件四)

有关说明:(1)奖励:需获得区级以上奖项,以区级(含区直部门)以上正式文件明确下发的奖项为准。(2)经验推广型奖励:获区级以上文件推广(需明确出现“在全区推广”的相关表述);得到区委、区政府或区级以上领导肯定批示。(3)对连续保持性质的奖项重新发文认定当季度予以加分;如没有保持的,视为负面评价,予以扣分。(4)条线工作在区对街道绩效考核有排名的,在全区排一等或1、2、3、4名视为区级奖励,排三等或全区后四名视为区级负面评价。

4.一票否决。

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给局(街道)造成较大损失或带来负面影响的;因“四风”问题受到通报处分,或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一律取消评优评好资格。

五、结果运用

1.每季度考核成绩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序,依次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分别按区有关标准计发绩效奖金。其中平时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干部,总人数原则上掌握在局(街道)参加平时考核的干部总人数的40%以内。

2.湘湖管理局年底考核依据四个季度平时考核结果分数加权得分并进行排序,按相关比例依次确定年度考核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湘湖管理局司法所所长、助理员的年底考核纳入区司法局考核范畴,由湘湖管理局将平时考核结果反馈至区司法局作为参评依据。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从2021年第一季度起试行,奖金计发从第二季度开始。

附件:1.《湘湖管理局干部全员平时考核民主测评表》

2.《湘湖管理局干部全员平时考核领导评议表》

3.《湘湖管理局干部全员平时考核奖惩评分表》

4.《湘湖管理局绩效考核负面清单》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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