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芙蓉区人民政府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11-10     来源: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市驻区垂直管理相关部门:

《芙蓉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芙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芙蓉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工作规范》《芙蓉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工作规范》《芙蓉区人民政府区长碰头会议工作规范》《芙蓉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范》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芙蓉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

一、人员组成

(一)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区长召集;

(二)区人武部主官、政府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列席会议;

(三)区政府办副主任列席会议;

(四)隆平高科技园、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五)根据会议内容和安排,邀请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区纪委监委领导,区委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区法院、区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全体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一般由常务副区长主持,区长作报告,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相关副区长讲话。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和自身建设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三)讨论政府工作报告,研究审议全区阶段性和年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总结部署区政府重要工作,听取各街道办事处(园、局)、区政府各部门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意见;

(四)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五)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全体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责任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对没有按时间、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政策调整、决策变化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四、会务工作

(一)区政府办起草全体会议方案,报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副区长审定,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参会准备;

(二)区政府办负责准备区长讲话稿,汇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会议材料;

(三)全体会议需邀请区委有关部门列席的,常委部门安排相关副职参加;需街道办事处(园、局)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列席的,应由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

(四)区政府办负责会场布置、检查,并及时做好会议材料、记录、录音、纪要等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五)全体会议如需作新闻报道,报道内容由区政府办主任审定。

五、纪律要求

(一)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办事处(园、局)行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全体会议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报送书面请假条到区政府办汇总。

(二)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秩序,不得在会场内接听电话、吸烟及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中途无故离开会场。确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三)未经批准,非会议工作人员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密事项以及分歧意见,不得对外泄露。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芙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

一、人员组成

(一)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组成,由区长或区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二)区人武部主官、政府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议题涉及的区政府办副主任列席会议;

(三)区纪委监委、区政府督查室、区司法局固定列席会议。

(四)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方面领导同志,安排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办事处(园、局)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常务会议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二、议事范围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重要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部署落实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定、决议;

(二)研究讨论向上级和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区政府各部门需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审议区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1.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要求应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2.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定的事项;

3.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4.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专项规划等;

5.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

6.成立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

7.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8.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9.重要奖惩事项;

10.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采取的全区性长期限制措施;

11.其他事关全局、影响重大的事项。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三、议题提交

(一)常务会议议题由有关单位按程序申报,原则上需提前5天按程序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常务会议议题可由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直接提出。经副区长审核或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常务会议议题,由区政府办负责收集,区政府办主任统筹后报区长审定。

(二)常务会议议题会前协调工作,应按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广泛征求意见,做到情况清楚、依据准确、条件成熟,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方面意见基本一致。提请研究事项须形成简要、准确、主题突出的书面材料,报分管副区长审签。

1.议题涉及有关街道办事处(园、局)和部门职权的,实行会签制度,牵头单位应与有关街道办事处(园、局)和部门充分协调,并做好意见收集汇总,相关街道办事处(园、局)和部门应积极配合,如无特殊要求应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报分管副区长协调。

2.议题涉及发展战略、重要规划等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工作的,应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和评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以座谈会、听证会、社会公示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议题涉及重大决策和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先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4.重要议题,可在常务会议之前提请区长听取专题汇报。

(三)会前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议题,原则上不得提请常务会议讨论审议。如亟需提交,要注明分歧意见和各方理据,经区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审议。

(四)议题涉及部门的机构、人员编制、财政资金等重大事项未经协调一致,该部门分管副区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暂不安排常务会议讨论审议。

(五)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2次,原则上安排在每月13日和28日前后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召开,具体时间由区长确定。

四、审议程序

(一)议题汇报,由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主要汇报需提请常务会研究确定的问题,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

(二)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发言,发言时间每人控制在5分钟以内。列席会议人员发表意见时,会前协调已被采纳的意见会上不再重复汇报,或者虽未被采纳但牵头单位已作出充分解释说明的,也不再重复说明。

(三)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发言。

(四)区长总结讲话。

五、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一)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会议指定的负责同志牵头,相关责任单位抓好贯彻落实。会议通过的文件,由责任单位按照会议精神修改完善,没有重大修改意见的,责任单位应于会后1个工作日内将修改稿报区政府办进入发文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有重大修改意见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区政府办进入发文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

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对没有按时间、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政策调整、决策变化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二)常务会议通过后,需要报区委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经区政府办与区委办、区人大办衔接沟通后,按程序报送。

(三)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需向市政府或区委主要负责人汇报的,由区政府办负责起草汇报材料,报区政府办主任初审,相关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后呈报。

(四)常务会议议定事项,除保密事项外,应通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有关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报道内容由区政府办主任审定。

六、会务要求

(一)区政府办建立常务会议议题储备制度,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整理形成会议方案,报区政府办主任、区长审定,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参会准备。

(二)由汇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准备会议材料。常务会议汇报材料要求主题明确、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必要时可附有关情况说明。会议材料应在常务会议召开前1天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三)常务会议需邀请区委有关部门列席的,常委部门安排相关副职参加;需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办事处(园、局)列席的,由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

(四)列席人员应从严控制。会前已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的,相关单位可不参加会议,只安排与议题有关的主要相关单位列席会议。汇报单位可带一名工作人员参会,其他列席单位不带工作人员参会。

(五)区政府办根据会议议定事项牵头起草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区政府办主任审核,经司法局审查、政府研究室把关后,呈常务副区长审阅、区长签发,并按照规定范围及时印发,原则上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审签、印发等流程。会议材料、记录、录音、纪要等相关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七、纪律要求

(一)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常务会议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办事处(园、局)行政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常务会议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报送书面请假条到区政府办汇总,请假事由限参加上级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参加区委书记主持的会议和活动,因公出国出差、因病住院等,凡会前没有请假、擅自委派他人代会的,视同缺席。区政府办对参会人员进行签到,每半年对参会情况进行一次集中通报。

(二)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秩序,不得在会议室内接听电话、玩手机、吸烟或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中途无故离开会场。确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三)参会人员按候会时间在指定地点候会,由会务工作人员通知按时按次序进入会场,不得迟到。

(四)未经批准,非会议工作人员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密事项以及分歧意见,不得对外泄露。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芙蓉区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工作规范

一、会议召集

(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党组副书记、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党组成员的副区长列席会议。

(二)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二、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二)区政府阶段性工作总结及工作安排;

(三)制定拟订重要规范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项;

(四)区政府工作发展战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项;

(五)重大改革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

(七)重大项目安排;

(八)大额资金使用、大额资产处置、预算安排;

(九)审计、巡视巡察、督查检查、考核奖惩等重大事项;

(十)重大思想动态的政治引导;

(十一)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三、议题确定

(一)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由党组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组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党组成员。

(二)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一般应由党组分管成员在会前组织有关部门调查研究,提出具体意见。会议相关资料由汇报单位负责准备,经分管党组成员(非党组成员的副区长)审核后报党组书记审定。

四、会议表决

党组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

五、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党组会议议定事项,由党组成员在职责范围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对没有按时间、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政策调整、决策变化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六、会务组织

(一)党组会议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负责。

(二)区政府办根据会议议定事项牵头起草会议纪要,报区政府办主任审核后,呈党组副书记审阅、党组书记签发,原则上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审签、印发等流程。

(三)党组会议材料、记录、录音、纪要等相关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七、纪律要求

(一)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党组会议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列席人员不能参加党组会议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报送书面请假条到区政府办汇总。

(二)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场秩序,不得在会场内接听电话、吸烟及从事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不得中途无故离开会场。确有紧急公务需要处理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三)未经批准,非会议工作人员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会议讨论和决定的涉密事项以及分歧意见,不得对外泄露。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芙蓉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工作规范

一、会议召集

(一)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有关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组成,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区长或区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二)与议题有关的区政府办副主任,区直有关部门及相关街道办事处(园、局)行政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一)重大项目建设计划、规划方案、概算调整等事项;

(二)财政预决算及预算调整、财政重大收支、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等其他重大资金事项;

(三)涉及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策;

(四)机关、事业单位及有关公益岗位工作人员政策性待遇调整、表彰奖励等重大事项;

(五)经多次沟通、协调,难以达成一致的重大、复杂、全局性问题及重大遗留问题;

(六)其他需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三、议题确定

(一)提请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须充分准备,由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办主任提出建议,报区长同意。

(二)凡内容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汇报单位必须在会前进行对接协商。

四、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区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责任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对没有按时间、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政策调整、决策变化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五、会务组织

(一)区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负责。

(二)不能按要求参加区长办公会议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三)区政府办根据会议议定事项牵头起草会议纪要,报区政府办主任审核后,呈相关副区长审阅、区长签发,原则上在会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审签、印发等流程。

(四)区长办公会议会议材料、记录、录音、纪要等相关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芙蓉区人民政府区长碰头会议工作规范

一、会议召集

(一)区长碰头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组成;

(二)区政府研究室、区政府督查室列席会议;

(三)区长碰头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区长召集和主持;

(四)区长碰头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具体时间由区长确定。

二、会议内容

(一)总结前期工作,谋划下阶段重点工作;

(二)商定需提交区政府常务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三)通报区长着重考虑、研究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四)其他重要事项。

三、会务组织

(一)由区政府办负责会务工作并整理会议备忘录。

(二)不能按要求参加区长碰头会议的,应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三)对区长碰头会议议定的事项,副区长、区政府办要分头抓好落实,区政府督查室要及时跟进督查,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芙蓉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范

一、会议召集

(一)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主任或受委托的区政府办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二)议题涉及的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办事处(园、局)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议事范围

(一)研究协调处理分工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二)协调解决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事项;

(三)研究处理区政府已经决定、需要组织实施的事项;

(四)研究处理上级领导批示的贯彻落实意见;

(五)研究某一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六)研究其他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议题确定

(一)区长交办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的事项;

(二)副区长提请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的,由常务副区长确定;

(三)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决定召集和主持研究的事项;

(四)区政府办副主任提请副区长召集和主持研究的事项,由分管副区长确定;

(五)区长、常务副区长、副区长交办委托区政府办主任、区政府办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的事项;

(六)重要议题或议题内容涉及多位副区长分管的多个领域的事项,牵头负责研究的副区长应在会前征求相关副区长的意见,听取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的意见。

四、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责任单位抓好贯彻落实。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议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对没有按时间、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政策调整、决策变化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依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五、会务组织

(一)专题会议会务工作由区政府办负责。

(二)不能按要求参加专题会议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三)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原则上由区政府办在会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备忘录)起草工作。常务副区长、副区长主持会议的会议纪要(备忘录),由区政府办主任初审,报主持召开会议的常务副区长、副区长审定签发;区政府办主任主持会议的会议纪要(备忘录),由区政府办主任审核后报委托召开会议的副区长或区长审定签发;区政府办副主任主持会议的会议纪要(备忘录),由主持会议的副主任审核后,报委托召开会议的副区长审定签发。专题会议涉及重大事项的会议纪要(备忘录)审签后,需报常务副区长、区长阅审后印发。会议材料、记录、录音、纪要等相关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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