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2-02-25     来源:湖南省科协网站     字体大小:

科协通〔2022〕4号

各市州科协,各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各高校科协、企业(园区)科协,机关各部室、各直属单位:

经省科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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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助力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着力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全面落实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湘办发〔2017〕42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进芙蓉人才行动计划落实落地的方案(2018-2022年)》(湘组发〔2018〕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是指以国际国内高层次人才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及其创新团队为核心,并实质参与,以新技术联合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团队培养为基础,依托在湘企业组建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三条 工作站旨在通过直接或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加速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关键技术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高素质人才队伍培养和建设水平,为推进我省企业技术进步、助力湖南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创新人才支撑。

第四条 工作站所指的专家,是指在某一领域取得业内公认的重要成就,科研成果和研究水平处于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类人才。包括:主要科技领域、新兴前沿交叉领域的科学家;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取得前沿技术突破、解决行业内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所属技术行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

第五条 工作站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外引内培,引育结合”基本原则。

第六条 工作站作为湖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组成部分,由省科协组织认定,日常管理工作由省科协专家工作站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家站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站主要内容及设站条件

第七条 工作站的主要工作内容:

1.战略决策咨询:围绕依托单位及其行业发展全局性、长远性、战略性的重大决策问题开展咨询。

2.科技项目合作:围绕依托单位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专家及其科研团队与依托单位联合申报科研项目,指导和帮助依托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3.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工作站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效率和水平,引进专家及其科研团队的技术成果,鼓励专家来湘创新创业,不断提升我省产业化发展水平。

4.创新人才培养:建立规范化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组织专家及其科研团队与依托单位共建各类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5.服务区域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作站采取市场化运作,开展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服务,带动区域和行业发展。

第八条 工作站的基本条件:

工作站建设主体为湖南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新兴优势产业链及新业态企业。

申请建设工作站的企业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湖南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研发能力,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万元或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的3%。

2.与相关领域专家具有稳定的合作基础,双方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研项目或成果转化任务;至少提前6个月与专家科研团队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3.依托单位对工作站工作高度重视,制定3年以上工作站建设与运行规划和具体方案。

4.进入工作站的专家,以依托单位名义聘请;其服务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由依托单位和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共同建站合作协议,专家团队在每个工作站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

5.建有省部级(含)以上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以及省部级(含)以上创新型示范企业,引进的专家和申请建站单位之间有核心专利技术转让的可优先申请设立省级工作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发布通知。原则上每年年初发布认定申报通知,实行常年申报,每年集中评审1-2次。

第十条 推荐申报。依托单位为省属企业及中央在湘单位的,可直接向专家站办公室推荐申报。市州所属企业由市州科协审核纸质申报材料后向专家站办公室推荐申报。同一申报单位连续申报原则上不超过3次。

第十一条 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审。专家站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后,组织评审专家对推荐认定名单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入围考察建议名单。

第十二条 实地考察。专家站办公室对入围考察单位进行现场考察后,提出公示入选名单。

第十三条 社会公示。工作站拟认定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认定授牌。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认定名单并授牌。

第十五条 设立认定绿色通道。对急需认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单独组织评审认定。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六条 工作站经认定后,各依托单位在申报科技立项、成果奖励、科技计划、人才托举工程及各类创新创业项目时,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七条 工作站年初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底对工作站建设运行和工作成效情况进行总结,并将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时报专家站办公室,作为评估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工作站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工作站认定后,专家办每年组织专家对其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出具年度评价结果,评分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类别。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专家工作站”,根据专家项目合作的规模、前景、预期效益等情况,省科协择优给予工作站依托单位一定经费支持,市州及各依托单位应给予相应经费支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专家组认定考核材料不合格。

(2)无特殊原因,逾期 1个月不提交考核材料。

(3)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严重不实或数据存在虚假。

(4)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连续2年的年度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予以摘牌。

第二十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工作站人才队伍建设,以及专家进站合作项目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依托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各工作站依托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各项配备制度和保障措施,做好科研和专家团队的生活服务工作。各市州科协要积极推进属地工作站建设,加强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按规定列入科研信用记录,取消其依托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两年内财政人才支持项目的申报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湖南省专家工作站建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省科协于2021年印发的《湖南省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湘科协通〔202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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