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公示(六批次)

发布时间 : 2021-11-23     来源: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字体大小:

一、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长沙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销售的香芹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有涉案批次产品在售。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上述抽检批次香芹是从长沙县黄兴镇学武蔬菜经营部购进的,2021年8月11日共采购了21斤,进价4元/斤,售价6.98元/斤,全部销售完毕。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46.58元。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

二、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长沙市芙蓉区大不同炒货店销售的甜辣梅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有涉案批次产品在售。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称上述抽检批次甜辣梅是从长沙市雨花区周兴食品商行购进的,2021年7月30日共采购了8公斤,进价16.25元/公斤,售价35元/公斤,全部销售完毕。上述产品货值金额280元。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80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沈龙芳食品商行销售的酸奶梅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相同着色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红色)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有涉案批次产品在售。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称上述抽检批次酸奶梅是从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向荣食杂经营部购进的,2021年8月17日共采购了1件(重4.15千克),进价60元/件,售价22元/公斤,全部销售完毕。上述产品货值金额91.3元,当事人违法所得91.3元。当事人在采购涉案酸奶梅时履行了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长沙市侯师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万家丽分店购进的“老姜”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涉案批次产品。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称上述抽检批次于2021年8月24日从湖南蔬鲜农产品有限公司购进,共购进了5公斤,进货价11元/公斤,进货金额55元。该批次“老姜”是当事人作为菜品原料使用,当天检测公司以11元/公斤的价格购买了2.5公斤(含备样的1.2公斤)用于抽检,获违法所得27.5元;剩余2.5公斤已在抽检当日作为配料使用完,销售价包含在菜品中,无法单独计算,具体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27.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五、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中检联检测有限公司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远大路店销售的沙土花生米(麻辣味)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抽检批次的沙土花生米(麻辣味)在售。经调查查明,上述产品系当事人于2021年1月21日购进的,以2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90公斤;当事人以25.8元/公斤的价格对外出售(含抽检样品),全部售完,全部货值金额2322元,违法所得522元。当事人张贴了召回公告,向顾客退款20元,因顾客购买该批次产品后已食用完毕,未能召回到产品,也未收到相关产品不良反应的报告。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522元;2.罚款5000元。

六、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长沙市芙蓉区湘土情饭店经营的鸡肉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对该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鸡肉在售。经调查查明,当事人称上述抽检批次的鸡肉为2021年8月25日从长沙市天心区欧记绿色乡里土鸡经营部购进的活鸡宰杀而来的,当日共购进活鸡7只,共25.7斤,购进价格为17元/斤,当日对抽检公司以3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了1.45公斤鸡肉用于抽检,金额55.1元,其余鸡肉全部加工成6分“正宗农家土鸡”菜品,销售了3份,员工餐吃掉3份,上述鸡肉加工销售单价188元/份,共计564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进的活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购进来源。

本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决定。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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