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民办普通高中城区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教通〔2022〕40号)

发布时间 : 2022-06-20     来源:长沙市教育局     字体大小:

各区县(市)教育局,各民办普通高中学校:

我局制定了《长沙市民办普通高中城区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根据本细则并结合实际,制定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具体办法,报市教育局备案。

长沙市教育局

2022620

长沙市民办普通高中城区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为规范招生秩序,促进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2210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21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坚持公平公正、坚持属地管理,坚持民办公办同步招生。

二、招生计划

民办普通高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按照属地原则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合理申报招生计划,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后执行。民办普通高中主要招收本地生源,本地生源不足的民办普通高中,可以申请在本市州范围内跨区县招生,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剂,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

为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和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同时兼顾公平与规范,民办普通高中城区招生计划的80%为统一划线计划,其余的20%为学校自主招生计划。

三、招生对象

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且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达到本区域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标准的初中毕业生。

初中毕业生必须参加全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才有资格参与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未在本市就读且符合外地回长条件的初中毕业生,需办理外地回长报名和资格审查手续,统一参加全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可同等参与高中学校的招生录取。

四、招生方式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在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的基础上,实行“划线录取+自主招生”,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除经审批的特长生外,不得录取分数低于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学生。

(一)志愿填报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实行网上志愿填报,列入统一招生录取,城区考生最多可填报8个民办普高平行志愿。学生根据本人意愿、学业成绩以及市教育局中招办公布的学校招生计划等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在网上进行志愿填报。如果考生选择民办学校、子弟学校或部分高中国际课程班,需熟悉对应学校基本情况、收费标准,同时也要填报网上志愿。

志愿填报由学生本人完成,经学生、家长确认后,一律不再更改。学校要充分尊重学生填报志愿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或阻止学生报考本校或其他学校,也不得以承诺许愿的方式与学生签订所谓志愿或预录协议。严禁学校和教师违背学生意愿代替学生填报志愿或更改学生志愿。

(二)录取方式

1.划线招生录取:市教育局中招办按照学生填报志愿和民办高中划线计划,结合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成绩以及综合素质评价状况进行择优录取。

招生学校录取时,按照以下规则依次择优:

(1)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等级入围。

(2)比较初中学业水平综合成绩。

(3)综合成绩相同时,再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等级结果。

2.自主招生录取:学生根据民办高中办学特色和自身专业发展,自愿选择到民办高中就读;同时该民办高中根据学生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成绩以及综合素质评价状况,结合志愿填报情况,达成双向选择意向,报市教育局中招办审定后,实行自主招生。

3.征集志愿补录

统一招生录取后,对于招生计划仍未完成的民办普通高中,可进行征集志愿填报,在符合整体招生原则和招生计划的前提下进行招生和补录。

五、工作要求

(一)规范招生行为。民办普通高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招生工作纳入各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提前组织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简章(含学校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基本条件、收费标准、招生计划、住宿情况、咨询电话等内容)须报送审批机关备案,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并向社会公布。民办普通高中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宣传平台,规范开展招生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宣传升学率及中、高考状元的招生公告。民办普通高中必须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招生,不得招收未参加当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严禁将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提前招收到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二)规范收费管理。民办普通高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综合考虑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民办普通高中必须按照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对于划线招生录取和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均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预录费”“建校费”“择校费”“资源费”“信息费”“捐资助学款”等其他费用,严禁按学生考试成绩分段收费。

(三)严肃招生纪律。民办普通高中要尊重学生的自愿选择,不得干扰或限制学生意愿;不得以发放高额奖学金、给招生人员回扣、委托或变相委托社会个人和中介有偿招生等不正当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虚假招生宣传。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未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严禁违规跨区域招生,严禁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市教育局设立举报电话:市纪委监委驻市教育局纪检监察组0731-84899756,基础教育处0731-84899710,民办教育处0731-84899715。公布网上受理举报网址:http://fuwu.csedu.gov.cn/webgroup/cssjyj/complainform.html

(四)实行责任追究。建立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宣传承诺制度和违规招生处罚制度,审核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简章、规范招生行为。民办普通高中董事会、法定代表人及校长应对本校招生简章及招生宣传方式负责。加大对招生工作的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从严处置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普通高中,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纪对学校校长、相关责任人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办学情况评估降等,核减当年或下一年度招生计划;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六、本实施细则由长沙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凡之前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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