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关于大力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2-07     来源:芙蓉区政府     字体大小: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市驻区垂直管理相关部门:

《长沙市芙蓉区关于大力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7日


长沙市芙蓉区关于大力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发展,更好满足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托育服务是为3岁以下婴幼儿及其家长提供儿童保育和科学育儿指导的服务。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创新发展家庭照护、社区统筹、社会兴办、单位自建、幼儿园办托班等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模式,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2021年,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体系,全区至少建成1个以上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全社会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局面初步形成。2025年,全区每个街道至少建成一个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网络基本构建,家庭科学养育指导到位率80%以上,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的政策支持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对于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确保组织健全、目标明确、政策完善、保障有力、责任落实。重点支持公办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民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建设和运营补贴、家庭婴幼儿照护指导和培训等。(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各街道,排在首位的责任单位为牵头单位,以下同)

通过财政资金的适当注入,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各街道)

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组织指导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含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申报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项目。(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健局)

负责落实国家有关婴幼儿托育照护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各项优惠政策落地和程序简化工作。(责任单位:区税务局)

为托育机构项目建设创新服务,加强融资支持;将托育服务项目纳入到政府出资或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区金融事务中心、区卫健局)

(二)全面推进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过程中,负责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加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中对托育机构的扶持,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区卫健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教育局、各街道)

设计居住容量达1200户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新修订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要求,按每1000人配备10个托位的标准专门设计和建设托儿所,三个班及以下的,可与幼儿园建筑按规定分区合建。托儿所与住宅房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做好产权移交。(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各街道)

加强土地管理相关工作中对托育机构的扶持,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在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根据小区人口规模、年龄结构以及居民意愿,对符合改扩建条件的老旧小区,在2025年前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1000人配备8个托位的标准改建、增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对于利用老旧建筑改造为托育服务的机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简化规划等前期手续,加快办理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区人居环境局、区住建局、区教育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街道)

参与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的项目,为保证项目长期可持续运营和普惠性质,因确需退出的,应由其他托育机构承接。(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三)支持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发展

通过政府主体参与,引导和推动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的发展。采取全资公办、自建自营、合作经营等方式,大力举办一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发挥自身优势,在远离病源和其它危险因素的基础上,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并为周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指导服务。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妇联、区总工会、各街道)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辖区单位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补贴运营经费等措施,加大对社会力量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支持各类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实现线上线下结合,提升服务质量。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各街道)

负责将公益性托育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安排辖区内托育服务资源(场地、人员、机构),负责托育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各街道)

(四)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培养

负责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发展和类型确定,把育婴员、保育员等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纳入当地政府职业技能培训计划。(责任单位:区人社局)

推进全区婴幼儿照护人才培养,培育相关管理、技术技能型应用人才。(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组织开展针对托育机构负责人、卫生保健人员的岗位培训(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五)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备案

依法规范简化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程序,建立多部门开办手续一站式办理的绿色通道。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托育机构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向区编办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营利性、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区编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区卫健局备案。托育机构安全、安保、消防、卫生、场地设置、保育人员配备等条件不达标的,一律依法不得备案。区卫健局定期公示托育机构备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六)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日常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区直相关部门及各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日常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各项规范制度、安全措施落到实处。由区卫健局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综合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消防、安全、饮食、卫生保健、保育规范、收费价格等方面情况。(责任单位:各街道、区卫健局、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

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对婴幼儿入托期间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机构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各类托育机构所在楼层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及3层以上,应尽量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少于两个。若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消防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应根据《内保条例》有关安全防范工作要求,比照幼儿园安防建设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治安、交通、消防安全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机构、人员,实行“五个百分百”基础建设:封闭式管理100%,专职保安配备100%,一键式紧急报警、视频监控系统与公安机关联网100%,防冲撞硬质隔离安装100%,所有校园高峰“护学岗”做到覆盖100%。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应与属地公安机关联网并24小时运行,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确保视频监控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不少于90日;支持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通过购买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行风险。(责任单位: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建立托育服务价格动态监测评估机制。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导向,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各街道)

加强托育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区妇幼所、区疾控中心、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市场监管局)

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等级评估、信息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发改局)

(七)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服务

支持以家庭为主的婴幼儿照护方式,积极推行科学的育儿观,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计协、妇幼所、妇联、团委、托育机构和相关社会组织,通过家长课堂等形式,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妇联、团区委)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融入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中,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责任单位:区卫健局)

全面落实产假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区人社局、各街道)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卫健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发改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卫健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人居环境局、金融事务中心、编办、妇联、总工会团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税务局、公安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各街道分管负责人任成员的“芙蓉区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落实保障,定期商议解决本区托育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卫健局,由区卫健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会同各相关部门、街道执行区政府和区托育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决策,制定工作实施计划和区域内托育服务管理办法,对区域内申请备案托育机构进行指导,已经备案的托育机构做好监管,指导全区托育服务工作开展。

(二)强化部门协同

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以及各街道要密切配合,注重协同,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共同推进我区托育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持续创新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特别是在国土、规划、建设、财政、税收、人才培养等方面,要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并根据实际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政策措施方面的创新,破解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难点,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群众需求。

本细则自公布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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