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急处突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 2020-05-26     来源:芙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字体大小: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有关单位:

经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急处突实施意见》,现将文件印发,请参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急处突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应急处突责任体系,提升应急处突能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制定《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应急处突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注重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二、实施方案

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芙蓉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突指挥部,根据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职责规定,设置相应的应急处突指挥体系,负责牵头本专业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事故应急救援网络建设,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突救援队伍和专家组,指挥、协调全区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或提请启动、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区人民政府区长为全区应急处突总指挥,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分管副区长为现场总指挥,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三、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1、交通运输应急处突指挥体系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交通运输、水上交通、道路运输等领域所辖交通运输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应急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彭尚松为现场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副调研员尹上敏、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为现场副总指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事发地所属街道(园、局)等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

2、烟花危化工矿应急处突指挥体系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谭雄伟为现场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副调研员徐德进、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现场副总指挥,区公安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行政执法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事发地所属街道(园、局)等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

3、道路交通应急处突指挥体系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章晓波为现场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副调研员梁福才、区交警大队大队长为现场副总指挥,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工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消防大队、事发地所属街道(园、局)等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

4、消防安全应急处突指挥体系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消防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章晓波为现场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副调研员梁福才、区消防大队大队长为现场副总指挥,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行政执法局、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事发地所属街道(园、局)等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

5、建筑施工应急处突指挥体系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市政和房屋工程建设、公路、水运、水利、工矿商贸、人民防空等行业工程建设施工、危险房屋、装饰装修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刘宪为现场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副调研员张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为现场副总指挥,区交通运输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教育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事发地所属街道(园、局)等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

6、商贸和特种设备应急处突指挥体系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商贸、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黄金国为现场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副调研员虢中华、区商务局局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为现场副总指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城市管理局、区行政执法局、事发地所属街道(园、局)等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

7、学校安全应急处突指挥体系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学校、学生、校车等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梁汝岚为现场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副调研员汤孝泽、区教育局局长为现场副总指挥,区公安分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事发地所属街道(园、局)等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

8、文化旅游应急处突指挥体系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解决网吧、娱乐场所、旅游等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梁汝岚现场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副调研员汤孝泽、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为现场副总指挥,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事发地所属街道(园、局)等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

9、农林水利应急处突指挥体系

负责组织、指挥、协调解决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彭尚松为现场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副调研员尹上敏、区农业农村局局长为现场副总指挥、区行政执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事发地所属街道(园、局)等相关负责人共同参与。

应急处突指挥体系主要工作职责: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在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搜救、事故抢险救灾及事故后被污染区域的洗消等工作,负责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当地社会秩序维护和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转移护送及医院救治等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地可能发生的传染性疾病进行预防,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大气、水体、土壤实施即时现场监测,确定被污染区域范围,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事后对被事故造成的污染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

四、应急响应等级划分及处突现场要求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一般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

(一)启动Ⅳ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2、区应急处突总指挥(区长)直接启动或者授权各专业应急处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各相应应急处突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在接报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指挥,调度相关部门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突。

3、一般事故1小时内报至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小时内上报至市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发生一般事故,相应应急处突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事发街道(园、局)行政主要负责人、条线分管副主任、分管宣传、维稳、后勤保障副主任现场进行处置。

(二)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2、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处突指挥部报请上级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各相应应急处突现场总指挥、副总指挥在接报1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指挥,调度相关部门到达现场进行应急处突。同时做好前期应急处置工作。

3、较大事故(3至5小时报到市级、省级)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发生较大事故,区长、条线分管副区长、应急分管副区长到现场调度处置;区政府办进行综合协调,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紧急调度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参加应急救援;宣传部做好事故信息发布,网络舆情监控,应对现场媒体等;政法委做好维稳工作;财政局、民政局、发改局、工信局等部门负责抢险物资、应急装备、应急通信、应急避难所的筹集、组织、调配和运送事故受伤人员安置等工作;区公安分局和区交警大队,负责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当地社会秩序维护和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工作;应急管理局、事故分管条线部门组织相关专家,为现场应急救援抢险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事故发生所在街道(园、局)党政主要领导、各分管领导现场协助相关部门工作。

(三)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2、重大事故(5至7小时到省级、部级)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应急管理和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事故,区委书记、区长、相关副区长、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调度,部门、街道(园、局)相关职责参照较大事故。

(四) 启动Ⅰ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及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区委书记、区长、相关副区长、部门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进行调度,部门、街道(园、局)相关职责参照较大事故;事故信息按要求时限逐级上报。

五、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或所属街道(园、局)应当立即向各相应的应急处突指挥部报告,事故发生2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事发单位或所属街道(园、局)同时向应急管理局报告。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各相应的应急处突指挥部立即按照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在街道(园、局)配合下组织实施救援,救援队伍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区政府办、区应急管理局和事故相关条线部门按照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六、事故调查

各相应的专业应急处突指挥部根据区政府授权,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牵头对一般事故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报区政府批复。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报请市政府、省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强化预案演练。

七、其他

指挥部成员职务如有变动,则相应的岗位职责顺延,由接任人员承担该职责,不再另行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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