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烈士公园环境秩序管理的通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 : 2021-08-25     来源: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一、制定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一条:禁止在湖南烈士纪念塔保护范围内从事唱歌、跳舞、体育锻炼、赌博等一切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烈士塔保护范围以塔台直角为基点,东、西、北三向延伸至最低一级踏步,南向延伸至宽坪(花坛)南缘,包含四向踏步内的树林、草坪和湖南烈士公园纪念亭。

条文依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2013年6月28日公布施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

《关于公布我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湘政发﹝1993﹞6号)、《湖南烈士纪念塔保护范围及建控地带示意图》

湖南烈士纪念塔保护范围:东、西、北三向以塔台直角为基点延伸至最低一级踏步,塔台南向290米延伸至宽坪(花坛)南缘。

第二条:禁止在园内主干道、交叉路口进行唱歌、跳舞、体育锻炼等影响路面畅通和游客安全的聚集性活动。

条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

(三)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公园运营安全有序

第三条:禁止未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相亲、体育比赛、展览等各类群众性活动。凡在公园内举办重大公益类群众性活动,须依相应规定经公园管理机构和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

条文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05]17号)

未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大型活动。经批准在公园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必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当地主管部门批准,活动期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

(三)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公园运营安全有序

……公园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必须首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严格审查和公示管理,必要时需组织论证和听证。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非许可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20年8月5日颁布)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非许可群众性活动,是指公共场所群众自发参与、聚集或法人及其他组织面对社会发起、不特定人员参加,无需取得安全许可,每场预计人数500人以上的各类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下列场所:

(一)景区(点)、公园、展览场馆、体育场馆、商场、集贸市场;

(二)宗教活动场所;

(三)人群经常聚集的广场、道路等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条  非许可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坚持“以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为主”的原则,坚持“承办方和场地提供方(管理方)负主责”的要求,实行报备制度,确保不发生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不发生暴力恐怖袭击事件,不发生有严重负面影响的重大恶性案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一条 活动场地提供方和管理方履行下列责任:

(一)及时向属地行业主管和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报告所要举办的活动情况;

(二)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三)保障消防设施、监控设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等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定期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四)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通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活动承办方、场地提供方(管理方)要加强对活动现场的全程监管,密切掌握动态,对出现群众自发性聚集发生突发事件苗头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并迅速报告。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公共场地举办公益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在场地内临时设置垃圾容器,安排专人负责环境卫生。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立即清理现场,清运垃圾,拆除设置的临时设施和宣传品等。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参考资料:《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公园内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应当符合公园的性质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有损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举办全国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局部性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举办对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公园用地损失的,应当赔偿,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四至五倍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数额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的罚款:

(一)擅自制定公园门票、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票价的;

(二)公园游乐设施技术指标未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擅自在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的;

(三)擅自在公园内设置商业服务设施的;

(四)擅自在公园内举办各种展览以及其他活动的;

(五)举办展览以及其他活动,有损于公园绿化、环境质量的。

《衡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6〕45号)

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举办宣传、演出、咨询、展览等公众活动均应报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举办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服从公园管理单位的管理。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公园景观、绿地、设施原状。  对  公园树木、草坪、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赔偿。

第四条:禁止未经批准在公园内开设商业和服务摊点;禁止在园内进行流动兜售。

条文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绿地等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揽工等活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禁止在年嘉湖、跃进湖等水域进行游泳、捕鱼、垂钓等扰乱公园管理秩序的行为。

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

(三)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公园运营安全有序

……四要加强游园巡查,制止和清除黑导、野泳、野钓、烧烤等行为,杜绝噪声扰民、商品展销、游商兜售等。

第六条:禁止除老年人、残疾人代步车和儿童车、工作用车之外的机动车辆入园。禁止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外的犬只入园。

条文依据:《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外,下列单位和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一)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养犬区域;

(二)体育场馆、博物馆、展览馆、青少年宫、音乐厅、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三)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

(四)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

(五)餐饮场所、商场等人口密集区域;

(六)烈士公园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的橘子洲景区、麓山景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场所管理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其管理的场所。

禁止犬只进入的单位和场所,其管理者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并履行劝阻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

(三)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公园运营安全有序

……六要严格限制宠物入园(宠物专类公园除外),严禁动物表演,严格限制机动车辆入园。

第七条:禁止从事偷盗树木花草、损伤树木、践踏绿地、设置广告牌、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破坏树木支架、破坏绿化带栏杆、破坏绿化给排水等损害公共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条文依据:《长沙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四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树木花草;

(二)擅自采摘花果枝叶、采收种条、采挖种苗等;

(三)对树木折枝剥皮、在树干上刻划、钉钉子、缠铁丝、拴系拉线等损伤树木的行为;

(四)擅自在绿地内采石取土、种菜,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就树搭棚或以树木作支撑物,设置广告牌;

(五)设置损害树木的强光灯,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堆放杂物、丢弃废弃物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六)破坏树木支架、绿化带栏杆、绿篱、花基、座椅、园灯、园林小品、景石、公益指示标志、水景设施和绿化给排水等设施;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禁止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乱倒垃圾、乱倒废油和污水等破坏公共卫生环境的行为。严禁在公园禁止吸烟的室内场所吸烟。

条文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

(二)随地便溺;

(三)乱扔果皮、烟头、纸屑、食品饮料包装等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粪便、废油和污水;

(五)乱扔动物尸体;

(六)送殡时沿途鸣放鞭炮或者丢撒冥纸。

《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对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公共交通工具和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控烟执法主体的通知》(长政办法[2019]52号)

二、教育、文旅广电、体育、民政、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公安、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负责本行业或者领域内控烟工作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对违反《条例》第十四条第十项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市、区县(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部门及相关主管单位负责城市公园、银行及对外服务金融机构的附属室内场所的控烟工作。

第九条:严禁噪声扰民。在公园内实施产生噪声的文娱、体育、经营等活动应远离办公、住宅区域,音量昼间(6:00至22:00)须控制在60分贝以下,夜间(22:00至次日6:00)须控制在50分贝以下。

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一)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区域以及疗养区、风景名胜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大功率的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的;

(二)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的;

(三)从室内或者公共区域发出严重干扰他人噪声的;

(四)未按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特种车辆警报器的;

(五)在禁止机动车、船行驶的地段和时间行驶机动车、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

(三)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公园运营安全有序

……四要加强游园巡查,制止和清除黑导、野泳、野钓、烧烤等行为,杜绝噪声扰民、商品展销、游商兜售等。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划分的通知》(长政函〔2018〕8号)

1、正文“三、执行标准”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规定:2类功能区,昼间不超过60分贝,夜间不超过50分贝,“昼间”是指6:00至22:00,“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

2、附件1《长沙市各区行政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中“开福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2类功能区类别的32编号

第十条:锻炼团队应遵守公园的时间管理规定,保证游客的正常游园环境。上午活动时间为6:30-9:30,晚上活动时间须于9:30前结束。遇重大活动日,时间另行通知。

条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

(三)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公园运营安全有序

二、制定过程

2021年5月,为规范公园长期存在的野泳、垂钓、噪音、宠物入园、车辆入园等几大管理顽疾,公园拟起草规范性文件加强管理。起草过程中就烈士纪念塔保护范围征求了开福区文管所和长沙市文物保护局的意见,就园内锻炼活动开展时间征求了公园保卫科、市民共建共管委员会的意见,并于6月份完成初稿。7月份按程序提交市城管局园林绿化维护管理处、法规处等相关处室进行了审核修改,经局党组研究审定通过,报市司法局进行“三统一”备案登记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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