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 2019-11-26     来源: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本局通过一定的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主动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局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依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本局各执法机构要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

第六条  本局以芙蓉区人民政府网站(芙蓉之窗)为统一公示平台,并积极配合芙蓉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行政信息公示工作,实现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除按有关规定仅向行政相对人出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外,其他应向社会公开的所有行政执法信息,均应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颁布。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第七条  本局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以及反映本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下列行政执法信息,要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主动进行事前公开: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领域、执法证件编号等;

(二)行政执法事项和依据(即权力清单)信息,包括本局依法承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及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行政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及行政执法流程等;

(四)权利救济和监督方式信息,包括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以及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等;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本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和机构职能变化等情况,及时动态调整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范围。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事中公示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统一着执法服装、佩戴执法标识,并主动亮明身份,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出具行政执法文书,依法主动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法定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情况紧急时,可以采用口头等其他方式,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除外。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是指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信息应当采取全文公开的方式。

第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局各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芙蓉区人民政府网站(芙蓉之窗)向社会颁布行政执法决定书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前款规定的期限的计算,从行政执法决定书载明的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执法决定书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依法确需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行政执法决定书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四条  网上颁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三)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十五条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等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保留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书。

第十六条 应当于每年131日前在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本机关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及有关数据,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公示流程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实行中队负责制,各中队依据职能职责对公示内容进行梳理、汇总、传递、更新、审核以及发布。同时实行执法信息公示审核制度,各中队明确一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公示内容经中队法制员审核后报中队负责人签字发布,重大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报局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发布,未经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八条  各中队确定的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拥有操作局公示平台的权限,负责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示。根据本制度第十四条的时限要求,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编制文书公示目录并按流程审核后在公示平台进行公示操作。

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当确保公示文书不属于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且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了删除或者隐藏处理。

第十九条  各中队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按月制作行政执法决定公示台账,台账统计的文书数量需同该机构当月已结案案件数量一致,在台账中注明公示的文书编号、案件名称、所属执法中队、立案日期、结案日期、应当公示的时间、实际公示的时间以及不予公示的理由等。并于次月的10日前将上月的文书公示台账经中队负责人签字后报局法制科备案。

第二十条  局法制科于每月的20日之前汇总各中队的文书公示台账,并对各中队的文书公示情况进行抽查。

局法制科每年131日前公开本局上年度总体执法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区司法局和上级各业务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中队法制员、中队负责人在审核或者操作公示信息的过程中,发现文书有错别字、标点符号等错误,应当及时更正,发现有其他影响案件定性的实体或者程序错误,不得随意更改,三个工作日内报局法制科处理。

因信息公开人员未依照程序擅自修改公示文书中除错别字标点符号等以外的错误,致公示文书与当事人所签收的文书不一致的,信息公开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各中队案件承办人是确保行政执法信息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各中队负责人是局执法信息公示的主要责任人,各中队应当按照本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审查公开文书。

第二十三条  为监督检查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行政执法公示中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局执法监督科、局法制科负责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检查工作,同时接受投诉、举报等公众监督。对行政执法中队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其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并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提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上级规定与本制度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依法受本局委托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开展行政执法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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