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湘江流域和洞庭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攻坚行动方案》 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4-27     来源: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芙政办发2020〕6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湘江流域和洞庭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有关单位,市驻区垂直管理相关部门:

《长沙市芙蓉区湘江流域和洞庭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

2020年4月8日


长沙市芙蓉区湘江流域和洞庭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攻坚行动方案

湘江流域和洞庭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是国家第三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项目,根据省、市人民政府要求,为确保该项目工作任务如期保质完成,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湘江流域和洞庭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实际行动,是攻坚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统筹治理的有效载体,是我省筑牢生态屏障、坚持标本兼治、推行绿色发展的基础项目。各级要统一思想、强化责任、加快工作进度,确保按期按质完成试点目标任务。

二、组织领导

为了确保试点项目责任主体明确、资金落实到位、攻坚行动开展有力,特成立长沙市芙蓉区湘江流域和洞庭湖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攻坚行动指挥部,组成如下:

长:周春晖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指挥长:谭雄伟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彭尚松       副区长

         刘       副区长

成员单位: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芙蓉区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城市管理局、区城市人居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指挥部办公室设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芙蓉区分局,由局长叶银权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攻坚行动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奖惩考核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负责各专项小组工作开展的进度情况汇总;指导具体工作人员落实相关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指挥部下设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4个专项小组,分别负责承担子项目的组织协调、进展调度、坚持督导、验收考核、管理制度制定等工作,确保工程进度,各组组长分别由区农业农村局局长陈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朱卫东、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余新春、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芙蓉区分局副局长刘少峰担任,

三、工作目标和责任

(一)工作目标

所有项目在20206月底前完工率达到70%,资金拨付率达到50%;20201215日前,实现全面完工,资金拨付率达到80%;20215月底前向省市上级部门专题报告。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1.集中式饮用水源规范化整治工程

对区内村级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开展规范化整治,实施截污干管建设、排污口整治,设置警示标识牌。到20201215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Ⅲ类标准,区内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流域内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

责任落实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2.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

按省市标准实施绿肥种植补贴、水肥一体化补贴、专业化统防统治补贴。到20201215日,实现区内农作物化肥使用量零增长,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实现负增长,化肥农药使用量减少达到20%以上。

责任落实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3.畜禽水产养殖治理行动

在区内实施全面禁止天然水域投肥养殖,全部拆除饮用水源地养殖网箱,全面关停退出禁养区有污物排放的畜禽养殖。

责任落实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4.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

20201215日,在区内基本完成较大规模的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实现对生活垃圾进行治理的行政村比例到达95%;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0%、生活垃圾集中回收率达90%

责任落实单位:区城市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局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各方责任。各专项小组要按照责任要求,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加大落实力度,抽调专人集中办公,明确具体任务,倒排工期,按期反馈情况。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调度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压实责任,实施期内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统筹推进工程试点,调度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周报制度。20204月起实施周报告制度,各专项小组每周五之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周工程进度,由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上一级部门上报工程进度。

(三)强化监督考核。工程试点工作纳入对各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要加强经常性督查,对于工作不到位、进度滞后、未按要求推进的,加大约谈问责力度。

(四)做好资金保障。要严格按照要求保障相关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并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对截留、挪用资金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的违法行为,要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