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全市校方责任险新冠肺炎附加险工作的通知(长教通〔2020〕15 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财政局,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
根据《长沙市发挥保险社会治理功能巩固疫情防控成果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措施》(长政办发〔2020〕14 号)的要求,为加强学校师生员工保险保障,各区县(市)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在 2019 学年度校责险主险基础上,统一为师生附加新冠肺炎附加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加险范围
全市已投保校方责任险的学生及在岗教职工。
二、保险方案
校方责任险新冠肺炎附加险在长教通〔2019〕132 号文件中校方责任险主险方案中进行附加扩展,附加险每校累计赔偿限额和每次赔偿限额同主险,每人因感染新冠肺炎身故、残疾救助金50 万;确诊补偿金 1.5 万;因确诊感染新冠肺炎而住院的,每日住院津贴(无免赔天数、最长 90 天)100 元;因确诊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被强制集中医学隔离 7 天以上的师生每日隔离费用(含隔离食宿费、营养费、消毒费等)150 元,累计不超过 3 万元。学生附加险保险期限统一为 2020 年 4 月 1 日-8 月 31 日,教职工附加险保险期限统一为 2020 年 4 月 1 日-12 月 31 日。
三、附加险经费来源
学生附加险每人保费 2.4 元,教职工附加险每人保费 3 元。学生附加险保费来源渠道与主险经费渠道保持一致,原保险费由各区县(市)财政统一支付的,依然由各级区县(市)财政统一支付;原保险费由投保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的,依然在公用经费中列支。教职工附加险由各级区县(市)财政统一支付。
四、附加险承保方式
已承保20 元方案校责险的学生由原承保公司在2019 学年度主险保单中直接新增新冠肺炎附加险,未在主险承保清单中的新生需在投保主险(20 元方案)基础上进行附加。在岗教职工由各区县(市)教育局根据 2020 年 4 月 1 日在岗名单造册完成投保。长沙市教育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市直公办学校(含幼儿园)在岗教职工的投保工作。
五、相关工作要求
1. 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在全市学校陆续开学复课的关键 时刻,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保持清醒头脑,不可掉以轻心,疫情防控不能松懈,在切实做好师生身体状况的筛查排查、全力保障防疫物资的同时,充分利用保险巩固疫情防控成果。
2. 认真组织,应保尽保。为全力防范学校开学复课后的集 聚性风险,充分保障全市各级各类学校有序复学,确保全市师生的安全和身体健康,请各级各类学校务必将在岗教职工、在校学生名册在 4 月 30 日前确定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及承保公司,确保没有遗漏,应保尽保。
3. 创新思路,提升服务。各承保公司应结合教育行政部门、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的需求,在做好新冠肺炎附加险工作的同时,扩展其他传染病相关保险责任,创新思路,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有效发挥保险社会治理功能,提供配套的疫情防控、风险管理及安全教育培训等服务。
4.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原则上已投 保长教通〔2019〕132 号文件中校方责任险主险方案的学生可直接附加扩展新冠肺炎责任,全校在籍在读学生已投保校方责任险的学校,可为在校教职员工直接投保新冠肺炎附加险,但投保教职员工数不超过投保学生数的 12%。学生投保校责险主险的,按学年度投保,年保费为每生 20 元,学生附加险每人保费 2.4 元,教职工附加险每人保费 3 元,经费由投保学校自筹。
长沙市教育局 长沙市财政局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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