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9-11-20     来源:芙蓉区门户网站     字体大小:

  湘财教〔2019〕22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科技局,各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原《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湖南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6〕37号)、《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7〕40号)已废止,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1月7日 

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5〕90号)、《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发〔2018〕35号)和《湖南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措施》(湘政办发〔2019〕3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将原科技发展计划专项、产学研结合专项、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专项等统筹整合,专项用于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培养引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全链条科技服务体系构建、科技奖励政策兑现及支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全面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将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公示、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全过程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类别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对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领域研发、科技创新平台与人才、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区域创新能力提升、普惠性政策兑现与创新环境建设等方面进行分类支持。 

  (一)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支持自然科学及与自然科学相交叉学科领域的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未知前沿领域自由探索等。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方式。 

  (二)科技重大专项。主要支持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前沿性、颠覆性和非对称性技术研究,以及关系民生保障的重大公益性共性技术研发,区域性重大问题系统解决方案。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等方式。 

  (三)重点领域研发。主要支持对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制约我省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的关键核心共性技术领域,以及“卡脖子”技术领域。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等方式。 

  (四)科技创新平台与人才。主要支持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基地和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 

  (五)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主要支持各类创新主体承接国内外重大科技成果湘转化与产业化,以及支持军民融合科技创新和科技金融结合。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基金投入、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 

  (六)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主要支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郴州市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标志性工程,支持科技要素大市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建设。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等方式。 

  (七)普惠性政策兑现与创新环境建设。主要支持科技奖励、创新创业大赛与创新挑战赛、技术合同交易、科研基础设施与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等普惠性政策兑现,支持科学普及、重大科技活动、科技对口支援及扶贫、科技创新产业人才国内外培训、科技创新重大决策咨询、科技信息化建设等政策性项目。原则上采取事前资助、事后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专项资金的不同类别,于每年第4季度前分别编制和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七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 

  (一)项目法配置资金的项目 

  中央在湘单位、省属单位项目由在湘一级单位和省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申报。 

  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同级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推荐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负责项目审核的中央在湘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市州、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等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因素法配置资金的项目 

  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设定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其中,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郴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试行任务清单式管理。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中长期科技创新规划任务清单,省市共建备选项目库,除省重大项目外,省级专项按因素法测算下达控制数后,长株潭郴4市可在项目库内自主确定年度支持重点,拟定年度实施方案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备案,并统筹配置区域内项目资金。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湖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项目合作单位可为国内外依法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组织能力、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能力; 

  (三)涉及实验动物、安全及环保等有关特殊要求的科研项目,相关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运行管理规范; 

  (五)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九条  项目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并符合有关年龄、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规定; 

  (二)具有申报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研团队;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原则上采取网络在线提交的方式。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依托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统一受理并纳入项目库,获批立项的项目分批统一出库,3年未出库立项的项目自动淘汰,严禁库外立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申报负责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三条  对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咨询论证。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现场考察。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省科技厅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项目任务书。后补助类项目、风险补偿和奖励类项目可不签订项目任务书。因素法分配资金的项目,由所在市州科技部门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将资金在30天内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实行基于绩效、诚信和能力的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和扩大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单位,项目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 

  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出版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在编制预算时,本科目支出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预算10%的,不需要编制测算依据。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设比例限制。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有,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对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提高间接费用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十八条  间接费用用于补偿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合理合规使用间接费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间接费用的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的信用等级挂钩,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变动,以及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等重大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当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经费除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外,可用于人才团队培养、引进、自主选题研究、改善科研条件、研修培训和对个人的专项补助或奖励等。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当制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及办法,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取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二十三条  自然科学基金、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人才项目资金,可全部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特定科研项目资金允许转拨至本单位或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具体包括: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科研项目牵头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高校、科研院所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事后补助类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 高校、科研院所承担专项资金项目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企业承担的专项资金项目支出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单次总计1000元以下的小额费用除外。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大额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于在基层偏远山区(林区)的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无法办理银行卡汇款业务的,可以不通过银行转账,按照审批程序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所发生支出中属于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的,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如市内交通费、野外科考工作中发生的支出等,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对于参与省级科研项目1年以上,并负责科研经费支出报销业务的项目聘用人员,经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并使用公务卡。省级科研项目中的临时聘用人员、研究生等不具备公务卡办卡资格的参与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等费用,经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财务部门批准后,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但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可优先使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验收、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指标和验收工作标准规范进行绩效评价,不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不含3年)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实施期届满验收时,组织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有明确应用要求的,在项目验收后不定期组织对成果应用情况的现场抽查、后评估。 

  第二十八条  省科技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工作需要,适时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按照《湖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规定,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科研诚信审核、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加强全流程诚信管理,建立完善守信激励、严重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和联合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骗取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需要和财政科技经费改革要求,结合各类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类别、特点和支持方式,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与资金管理改革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的支持重点及支持方式可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程序报省政府同意。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9年至2021年,到期自动终止;到期后确需延续的,在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三年整体绩效评估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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