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9-02-21     来源:芙蓉区门户网站     字体大小:

 湖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普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湘经普办〔2018〕34号 

各市州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普查登记是经济普查的关键环节,直接决定着整个普查的数据质量和工作进度。为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8〕1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四经普普查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登记时间 

  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 

  普查登记时,时点指标填写2018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写2018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全省将于2019年1月1日至4月30日进行普查登记和数据采集工作。 

       二、普查登记对象 

  普查对象为本省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按照《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国统字〔2011〕96号)和普查方案规定的《普查单位划分规定》进行界定。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范围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三、普查登记方式 

  对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进行普查登记。对个体经营户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方案》进行抽样调查。 

各地区普查机构原则上按行政区域组织实施普查。对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在其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进行普查登记,对建筑业法人单位在其注册地进行普查登记。多法人联合体不得作为一个普查单位,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进行登记。 

  一套表单位登录湖南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填报普查表,非一套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采用PAD或网上报送等方式填报普查表。 

  金融、铁路等部门和军队系统按照《部门实施普查的办法》组织实施普查登记工作。 

  四、普查登记内容和普查表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根据不同的普查对象,其普查内容也有所不同,具体分为四类普查表: 

  (一)一套表单位普查表 

  包括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能源生产与消费情况、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内容。 

  (二)非一套表单位普查表 

  包括非一套表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情况、部分行业经营情况、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主要经济指标等内容。 

  (三)个体经营户普查表 

  包括个体经营户基本情况、雇员支出、税费、房租、营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等主要经济指标。 

  (四)部门普查表 

  包括金融、铁路部门及军队系统负责普查的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业务情况等内容,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的主要业务量情况。 

  五、工作要求 

  (一)普查登记具体工作由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工作,不得篡改普查资料、编造普查数据。 

  (三)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对在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发布普查数据,不得对外提供、泄露经济普查取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位和个人身份的资料,或者将其用于经济普查以外的目的。 

  (四)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根据《普查全面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经济普查全过程质量控制办法和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细化普查业务流程,明确各级、各部门、各专业的职责任务,规范各环节质量管理的具体标准,对经济普查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确保普查登记工作质量。 

  (五)普查对象应当按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普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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