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 2019-05-10     来源: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字体大小: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军区政治工作局、国防动员局,各市州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人武部,中央在湘和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湖南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5月10日

  湖南省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在享受养老、医疗保障待遇方面面临的困难,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工作目标,在既有制度框架内,抓住主要矛盾,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帮扶援助,深挖制度潜力,依法合理解决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接续政策,让他们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优待,体会到社会尊崇。

  二、政策措施

  (一)适用对象。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

  (二)适用情形。2019年1月21日《意见》施行前出现的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缴费中断问题。

  (三)允许参保和补缴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视为首次参保时间;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照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意见》施行前符合条件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时限超过本人军龄的部分,按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政策执行。退役士兵参加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存在的问题,各地按规定予以解决。

  (四)补缴责任和要求

  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的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费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上述单位缴费财政补助部分所需资金,按照中央关于“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承担,安置地省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的要求落实,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并加大省级投入力度,对相关市、县给予补助。

  对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人民政府对其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其中,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全额补助,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相关规定予以定额补助。

  (五)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六)补缴实施时间

  退役士兵提出申请时间原则上到2019年12月底截止,对已提交申请未办理完毕的可继续办理。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及时按程序进行审核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后,按程序进行审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予以补缴。

  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从补缴后达到国家规定的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领取养老金,按照参保地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不倒推计算应当享受待遇时间。

  三、方法步骤

  (一)筹划部署阶段。在国家和我省部署启动前,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和业务培训,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工作预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统一思想、部署任务、明确要求;各地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合理设置业务办理窗口,完善细化办事流程,汇总比对人员基础信息,印制宣传资料、工作手册等,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登记核查阶段。在国家和我省部署启动后,采取适当形式,将社保政策、办理流程、注意事项等告知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原安置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安置地乡镇(街道)按要求及时受理退役士兵提交的申请材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退役方式、军龄、参保情况核查,计算单位和个人需要补缴的资金。

  (三)参保缴费阶段。参保缴费与登记核查工作交叉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在退役士兵提出申请并审核通过后,按要求由原安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参保地会同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协同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分期分批将所需资金划拨给相应单位部门。

  (四)年度总结阶段。2020年1月底,各地各部门总结本地本部门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参保和接续工作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省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

  四、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一)统一发布信息。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部署,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向辖区公开《意见》适用对象、适用情形,各地办理的具体时间、地点、所需材料、工作安排等信息。

  (二)受理个人申请。退役士兵将所需申请材料提交原安置单位,原安置单位不存在的,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收齐申请材料后,交到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其他情况,由原安置地乡镇(街道)将个人所需材料收齐后,在规定时间内交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窗口或单位应告知退役士兵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对退役士兵填报信息和提交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三)办理参保登记。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该参保单位仅负责此项补缴工作。

  (四)核查比对身份。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兵役机关、公安部门,退役士兵原入伍地乡镇(街道),退役士兵原安置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等协助做好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认定工作;退役士兵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核查比对申请人是否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情况,并将信息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五)认定困难单位。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医疗保障等部门配合,认定单位缴费困难的情况。

  (六)核算补缴时间。原办理安置手续相应层级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退役士兵档案资料、个人填报信息、入伍和退役原始记录等确定退役士兵的服役年限;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查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断缴时间,结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查的退役士兵服役时间,认定实际应补缴时间。

  (七)计算补缴费用。安置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计算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费用,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反馈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退役士兵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根据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军龄和缴费信息,计算按政策需要补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费用,以及需要个人自筹资金补齐规定年限的应缴费用,并为退役士兵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开具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由安置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交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八)缴纳相关费用。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缴费通知单,通知原安置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按要求收齐个人应缴费用后,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相关费用;原安置单位和其上级主管部门无力缴费或无安置单位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要求收齐个人应缴费用后,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缴纳相关费用。完成补缴后,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或办理中断缴费手续,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退役士兵已参保、政府(单位)补缴及本人补缴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所需资金的筹集、拨付和决算;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五、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治责任和使命担当,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筹协调,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国有资产监管、税务、医疗保障及兵役机关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省、市州、县市区都要成立工作协调小组,从相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成专班,集中办公,保障工作经费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二)加强督导落实。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退役士兵登记造册,制定方案,核算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其中,涉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补缴工作,要结合实际加快工作进度,争取尽快完成工作任务。各地要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工作中的矛盾问题,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敷衍失职、徇私渎职,以及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未能完成任务的,要进行通报并倒查责任、严肃追责。

  (三)强化帮扶援助。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本实施方案缴费后仍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各地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予以帮助。要积极通过教育培训、推荐就业、扶持创业等方式,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于年龄偏大、扶持后仍就业困难的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优先通过政府购买的公共服务岗位帮扶就业。有就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应主动就业创业,用工单位和退役士兵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四)搞好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要指导协调相关媒体做好政策宣传;各级退役军人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医疗保障等相关业务部门,要积极热情做好来访接待,全面准确解读退役士兵安置、社保接续方面的政策。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传递给退役士兵,引导他们自觉服从改革发展大局,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办理流程、明确具体事项,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20195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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