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长沙市芙蓉区城镇“半边户”购买保障住房资格申报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09-29     来源: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长政发〔2020〕14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长沙市城镇“半边户购买保障住房资格审核事项由户籍所在区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区城镇“半边户”购买保障住房资格申报和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半边户”认定条件

“半边户”是指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一方是城镇居民的住户。对城镇居民一方,未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和其他住房补贴的(已退还职工住房补贴、军队人员住房补贴、经济适用房货币补贴、棚改安置补贴和已停发公租房租赁补贴的视同未享受其他住房补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相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同意以户为单位,增加1个购保障性住房指标。

二、申报和审核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需携带申请材料(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到项目所在地的征拆指挥部领取《长沙市城镇“半边户”购买保障性住房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指导填写申请表,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资料及需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和盖章。

2.社区(村)受理初审、街道复核。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后,将申请材料和表格交由征地所在社区(村)。征地所在社区(村)经办人对申请人的申请表、申报资料进行受理初审。申报表、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将申报表和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能够补正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资料或补正的内容。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并盖社区(村)公章,由社区(村)统一报街道复核。

3.区征地服务中心复审。由街道统一报区征地服务中心,区征地服务中心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情况进行信息查询,审核其是否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政府政策性住房和其他住房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出具《长沙市城镇“半边户”享受政府政策性住房及住房补贴政策情况审核意见》单(以下简称“半边户”资格确认单,一式三联,一联为存根,二联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联交区征地服务中心)。

5.区征地服务中心将“半边户”资格确认单复印件盖章后交予征拆项目指挥部办理征拆事项。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及注意事项

1.街道、区征地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需明确一位“半边户”资格确认工作专干。

2.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签署是否享受福利分房和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政策,以及是否属于军队转业、复员、退伍人员的意见;没有工作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签署无工作单位以及相关证明意见。

3.城镇居民一方户籍不在长沙市或1995年以后由外地迁入长沙市的,还应出具《长沙市城镇“半边户”购买保障住房异地调查表》,调查表“被调查人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住建(房改、住房保障)部门调查意见”栏应由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针对相关内容签署意见并盖章。

4.丧偶的需出具死亡证明及结婚证明,如已去世的配偶为长沙内五区外户口也需出具《长沙市城镇“半边户”购买保障住房异地调查表》。

5.如有工作单位的且享受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的,申请人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退还职工住房补贴的报告》,本人及其配偶签字按手印;到原住房补贴领取单位签署意见,意见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本人将住房补贴按原发放渠道退回至相关单位账户,到资金退回相关单位开具发票;如住房补贴资金无法按资金原路退回的,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征地服务中心审核后,退回至区财政。

6.申请人对所填表格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存在虚报、漏报、瞒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形,可终止或取消资格申请。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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