芙蓉区工务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 2018-11-08     来源:芙蓉区门户网站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落实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理安全”、“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是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对所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业主方面)负直接责任。

  安全专干,负责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日常局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成立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任命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其中分管工程管理科的副局长为常务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为组员。

  第七条 设立芙蓉区工务局安全生产监督小组为局内日常安全检查机构,安全生产监督小组由单位行政一把手为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其中分管工程管理科的副局长为常务副组长),各项目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为组员。对于特殊时期、特殊情况的大检查等重大检查由组长负责牵头组织部署,对于一般性日常检查由常务副组长牵头部署。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及工作职责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生产设施不受损害,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环境,特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及工作职责。

  第八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1、联系相应管线权属单位调取管线资料,对乙方(施工单位)进行管线交底;

  2、乙方进入施工现场查勘,须探明复核管线交底资料无误后方可实施。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工务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摘自《长沙市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

  (1)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代表区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对所承担建设项目的建筑安全工作(业主方面)负责,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承担主体责任。

  (2)在招投标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关,监督指导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3)负责局属在建政府投资新建项目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承办区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其他工作。

  第十条 局党组书记、局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局党组书记、局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我局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2、负责审定和落实我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检查副职和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

  4、组织审定并批准我局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及时批准和支付安全措施费用;

  5、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按照有关规定和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十一条 分管副局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分管工程项目的副局长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2、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6、参与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

  分管审计科副局长,对局审计工作的安全负责。

  分管办公室副局长,对局本部安全、消防工作负责。

  分管财务科副局长,对财务安全负责。

  分管报建科副局长,对局报建工作、项目前期手续完备性的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管理科安全职责

  (1)在履行法律、法规、条例以及各级政府赋予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代表区人民政府作为建设单位对所承担建设项目的建筑安全工作(业主方面)负责,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并承担主体责任。

  (2)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4)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严格把关,监督指导建设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及时制止施工现场违规作业和冒险作业情况。

  (5)负责局属在建政府投资新建项目的防雷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做好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7)具体把控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监督安全措施到位,抽查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专职安全员到岗履职情况、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情况。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科安全职责

  (1)负责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项目设计阶段。

  (2)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设计方案,负责对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核把关;

  (3)参加工程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报建科安全职责

  (1)负责联系相关具有资质的单位出具前期勘察地下管线的有关资料。

  (2)负责报建资料的管理和保存安全,确保我局报建手续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 审计科安全职责

  (1)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在工程进行招投标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安全专职人员配置。

  第十六条 财务科安全职责

  (1)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负责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发放到位。

  (2)负责组织工程款、监理费和前期费用的申报工作,避免因款项未发放到位引起的农民工工资纠纷问题。

  (3)负责全局的资金安全问题。

  第十七条 办公室安全职责

  (1)及时印发和更新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红头文件。

  (2)负责将局办收到的上级部门或同级部门发出的安全通知或有关资料及时传达通知到位。

  (3)协助组织局内人员的安全培训。

  (4)协助做好局领导班子安全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

  (5)负责局办公环境的安全,后勤保障的安全工作。

  第四章 检查与整改

  第十八条 设立芙蓉区工务局安全生产监督小组为局内日常安全检查机构。

  第十九条 检查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采取“看、听、问、议”等方式开展暗查暗访。

  第二十条 检查频率:单位主要负责人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分管副局长每月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至少1次。

  第二十一条 检查范围为局内在建工程项目,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重点项目重点检查,每个季度检查所有在建项目全覆盖一次。

  第二十二条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反馈,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按照措施、资金、责任、时限和预案“五个到位”的要求进行整改,并指定专人跟踪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对于每月的日常检查未抽查到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检查频次要求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做好日常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我局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向好。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发生安全事故,项目负责人应立即上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有效措施。不及时上报、故意瞒报、谎报、虚报的科室和个人,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长沙市芙蓉区工务局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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