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芙蓉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芙蓉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
长沙市芙蓉区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芙蓉区政务云(以下称政务云)的作用,提高政府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全面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芙蓉区直各单位依托政务云建设、运行的,或全部、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 区直各单位须充分利用全区统一的政务云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不另行单独建设非涉密行业专网、无线局域网,不另行采购互联网出口。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除外,且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数据资源中心审核并批准同意。
第四条 按照“上云为原则、不上云为例外”要求,新的非涉密信息系统依托政务云建设。除涉密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外,现有信息系统和资源应按计划如期迁移至政务云;如信息系统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入政务云,须由应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区数据资源中心审核并批准同意。
第五条 所有与芙蓉区政务云相关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运维单位等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必须遵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级别。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全区政务云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组织拟订政务云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区数据资源中心负责政务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电子政务应用的规划计划、统筹管理、协调推进和考核评价工作。
第八条 区直各单位负责提出本单位的业务应用需求和云资源需求,依照区数据资源中心的要求,参与应用系统建设管理工作,对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的可用性及安全性负责。
第三章 使用服务和管理
第九条 政务云的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核、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环节。
第十条 区直各单位根据需求向区数据资源中心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供应用系统建设方案、应用系统性能和安全自测报告、政务云资源需求(含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云安全等)及其他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区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审核区直各单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区直各单位应根据不予受理意见重新提交申请;受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应用系统通过测试的,经区数据资源中心审定,开通试用环境进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30个自然日。区数据资源中心应根据“合理规划、按需分配”的原则,按照应用系统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来分配云资源。
第十三条 通过试运行的应用系统,区数据资源中心与区直各单位签订《数据资源服务托管协议》后,方可正式运行。
第十四条 正式运行过程中,区直各单位要求调整云资源配置的,须提交变更申请,区数据资源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涉及重大变更的,须重新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中的有关材料,应用系统需通过性能和安全测试。
第十五条 区直各单位不再使用政务云服务时,须做好应用系统下线和相应的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提交终止申请,区数据资源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审核。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回收相应的云资源,并终止有关服务。
第四章 应用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区直各单位应依托政务云开展电子政务应用建设,实行项目计划申报制度。应用单位于每年6月初至8月底向区数据资源中心申报下一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并提交相关项目建设材料,审定后进入全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七条 应用上云的责任主体是应用单位,上云改造任务由应用单位负责,区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十八条 上云应用与政务云技术体系兼容集成,遵循区数据资源中心发布的技术规范。区直各单位应加强内部系统整合,将分散、独立的政务信息系统基于政务云整合为互联互通、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大系统。上云系统应当接入政务云统一认证平台,实现单点登录、统一用户和统一认证,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应用上云前,应先行在测试环境中测试。应用单位负责系统功能、性能、数据完整性及安全测试。区数据资源中心负责提供应用迁移的测试环境,并对入云系统开展测试评估,评估不合格的,由应用单位进行调整;评估合格后,系统方可正式入云上线。
第二十条 迁移上云前,应用单位应及时进行数据备份和数据安全管理;迁移上线后,应保留原系统原则上不少于两个月,保留期满后,由应用单位提供系统的完整资源清单,按照资源利旧及财政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数据资源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务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称“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单位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实现与省和市平台信息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我区跨系统、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政务信息共享和系统互联互通提供平台支撑。
第二十二条 政务云提供数据采集工具,对数据进行清洗和转换;提供分布式数据存储和计算能力,支持实时数据和非实时数据的批量计算和流计算接口;集成数据挖掘技术和工具,支持大数据应用开发。
第二十三条 区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全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梳理和数据归集,编制并不断完善本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将本区目录统一汇入全市政务云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实现全区信息资源在政务云的集中汇聚,形成全区统一、动态更新、共享校核、权威准确、集中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全区各单位非涉密信息资源须按照“无条件归集、有条件共享”原则,实现本单位信息资源基于政务云的统一共享交换。未按全区统一要求接入政务云的单位,暂停信息化项目审批,已建项目不得安排运维经费,在建项目不得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区直各单位须按共享平台对接规范,将所有上云系统无条件接入共享平台,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按照《长沙市芙蓉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实现区直各单位间的数据共享服务。
第二十五条 基于政务云构建全区统一的数据开放体系,推动区直各单位的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再利用的数据集向社会开放,鼓励和引导社会化开发利用。区直各单位要加强数据开放目录的梳理编制,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基于政务云数据开放平台,逐步为社会提供及时、准确、联机、持续的数据服务。
第六章 运行维护及服务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建立健全政务云日常运行服务保障体系和值班值守、运维规程、备份恢复及应急响应等制度,并定期检查、评估政务云的应用情况,保障政务云和区直各单位业务应用系统安全可靠运行。
第二十七条 区数据资源中心应保障政务云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并对政务云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控制。当云中心发生网络或资源等故障,影响政务云使用单位业务应用时,应及时快速处置。当政务云资源(包括计算、内存、存储、网络等)接近系统容量70%时,区数据资源中心应及时启动扩容措施。
第二十八条 区直各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合理使用云资源,负责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及补丁管理,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区数据资源中心反映,以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
第二十九条 区数据资源中心负责提供云技术咨询和方案优化,配合区直各单位完成应用系统上线和迁移工作;定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培训,推广政务云使用。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政务云的安全管理遵循“谁建设、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政务云服务提供商对政务云的安全负责;应用单位对所建设、管理内容的安全负责;应用系统使用单位对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第三十一条 区数据资源中心应建立健全政务云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并明确责任人员。
第三十二条 区数据资源中心会同区网信办定期开展政务云及云应用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风险等级较高的,暂停系统运行直至整改完成;风险等级较低的,督促限期整改;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区数据资源中心会同信息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进行强制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区数据资源中心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规定,明确人员岗位职责,严格遵守政务云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安全操作规程,签订相关保密协议,并应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加强政务云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定期发布安全公告、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政务云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 所有上云系统均应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2008)标准的要求自主定级,须提供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软件性能及信息系统安全测试报告,并获得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
第八章 应急保障
第三十五条 建立政务云应急保障组织。区数据资源中心是政务云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领导和决策政务云应急响应的重大事项,区数据资源中心应成立应急实施小组,确保政务云应急保障工作的有力执行。
第三十六条 政务云应急专项小组应制定政务云应急响应制度,并定期对应急响应制度进行评估,在组织架构、业务流程、运维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应急响应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三十七条 政务云应急专项小组应根据应急事件级别制定政务云应急预案,预案分为总体预案和针对某个核心系统的专项预案,为系统恢复操作提供快速明确的指导。
第九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八条 区直各单位的政务云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电子政务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应用系统云化的比例,即利用政务云资源的应用占其所有应用的比重;云资源使用效率,即云资源是否闲置或配置过度;政务云上的应用系统安全状况;数据共享开放情况;应用系统遵从电子政务标准规范情况。
第三十九条 区数据资源中心定期组织对上云应用的绩效评估,对未达到绩效目标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提供基础资源,暂缓安排运维经费。上云应用绩效评估标准与实施方案由区数据资源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章 费用管理与保障
第四十条 政务云根据服务发展需要,按年度提出服务内容建设计划。根据服务内容技术特点,可分别采用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现有的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实施。
第四十一条 区数据资源中心为全区信息化及数据资源应用项目的总牵头单位和审核单位:对全区基础性、跨部门综合性信息化项目,由区数据资源中心牵头负责实施;对为满足单一部门需求而开展的信息化项目,由对应部门牵头负责实施。芙蓉区政务云建设资金由区财政予以保障,主要为政务云运行所需网络、基础软硬件扩容、政务云基础软硬件维护、应用系统维护和工作经费等必须费用提供保障。新建应用系统项目由区数据资源中心汇总审核后编报年度计划,报区政府批准后,区财政予以统筹安排。区直各单位现有应用系统建设及运维经费经区数据资源中心审核后,由各应用单位按原渠道在部门预算或公共项目预算资金中解决。
第四十二条 政务云资源增量由各资源需求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求在每年10月申报下年度资源需求计划,区数据资源中心在每年11月前评估汇总区本级云资源使用结算量,审核后,区财政按照信息化项目建设有关规定纳入下一年度支出预算。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本区以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长沙市芙蓉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7〕34号)《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8〕2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单位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需要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政务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单位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实现与国家和省市平台信息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我区跨系统、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政务信息共享和系统互联互通提供平台支撑。
基础数据库是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包括人口、法人、经济信息、地理空间、城市部件、房产房屋六大基础数据库。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单位在其履职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
主题数据库是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由各相关单位共同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电子证照、社会诚信、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等数据库。
业务数据库是指各单位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守下列四个基本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单位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职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单位(以下简称提供单位)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区数据资源中心统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单位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区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全区数据资源管理和电子政务领域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组织拟订数据资源管理和电子政务领域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 区数据资源中心负责数据资源的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区数据资源中心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日常管理工作;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资源编目、数据采集、数据储存、数据安全、数据交换和数据服务进行管理,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实施评估。
第八条 区司法局负责从法律层面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审核把关。
第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区数据资源中心统筹制定市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并为标准规范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 区审计局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和省、市、区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流程,集中技术力量,落实专人负责,明确目标和责任,并依据履职需要,主动提出信息资源共享需求,主动提供共享信息。
第三章 信息编目
第十二条 区数据资源中心统筹建设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会同各单位界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种类、范围和条件,明确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类别、提供部门和更新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单位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目规则》编制、维护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所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以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形成可以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对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对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区数据资源中心确认,列入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通过共享平台向其他单位公布。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使用要求,按照目录编制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梳理后的政务信息资源,并负责发布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于每年10月对本单位的资源目录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清查、更新、维护和整合。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全区目录管理制度,按要求指定本单位目录系统的目录登记和审核人员,加强对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加强政务信息资产管理,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协同应用。
第四章 信息采集
第十九条 各单位须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制定本单位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二十条 各单位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凡目录和交换体系已确定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得的信息资源不再重复采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采集信息过程中应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单位的信息进行比对。其中,自然人信息应当以法定身份证号作为标识提供,法人及其他机构信息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作为标识提供,房产房屋信息以不动产单元号作为标识提供,城市部件信息以城市部件代码作为标识提供,以便信息共享使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信息资源,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第二十三条 通过共享平台进行数据汇聚,各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的梳理、采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第五章 信息更新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单位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对所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实行动态管理,在共享信息资源产生或者变更之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及时向区数据资源中心报告,并通知该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单位进行比对和更新,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第二十六条 不同单位之间提供同一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由区数据资源中心会同信息提供单位提出意见并审定。
第六章 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区电子政务外网承载,并接入共享平台与其他单位共享交换政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本区所有使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跨单位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单位之间共享。
仅可以提供给相关使用单位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使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单位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种类型政务信息资源的获取方式:
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各单位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
各单位对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有使用需求的,通过共享平台向区数据资源中心提出申请。区数据资源中心收到申请后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对可以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提供单位将政务信息资源属性变更为共享类信息,再由区数据资源中心列入全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第三十条 各单位列入不予共享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当所依据的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共享的,提供单位应主动将相关政务信息资源调整为共享类,并向区数据资源中心申报将相关信息从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删除。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各单位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提供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单位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单位予以校核。提供单位修正疑义、错误信息后,应将校核结果反馈该共享信息相关使用单位。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七章 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区数据资源中心会同本区保密、公安、国家安全、网信等单位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机制,落实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进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三十四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应根据履职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对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取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单位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所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按国家相关法律及保密规定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一律不得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共享平台进行采集、发布和共享。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全区绩效考核范围。区数据资源中心每年对各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至少两次以上的检查,对各单位提供信息的质量、数量、更新时效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结果,为绩效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区保密部门负责协调处理有关保密事项,对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检查情况和结果作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评估内容之一。
第四十条 各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须提交区数据资源中心审核,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本办法参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单位,不予安排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须制定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机制,并指定专人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数据资源中心提请区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规定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
(二)违反相关规定采集政务信息的;
(三)无故拒绝提供或拖延提供政务信息的;
(四)违反相关规定使用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五)未按相关规定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的;
(六)未按规定履行保密职责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部门有权向区数据资源中心投诉;区数据资源中心对投诉进行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投诉单位。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违规使用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共享信息的;或者造成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漏的,按照国家《保密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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