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湘湖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临聘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按照上级关于芙蓉区编外聘用人员从紧核定、精简高效、优化整合的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临聘人员管理工作,结合芙蓉区湘湖管理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按照芙办发[2018]34号文件和区人事及机构编制有关会议精神,街道编外聘用人员分为两大类。即:1.社区员额制管理人员(含街道本级参照社区员额管理的两保人员);2.机关、社区临聘人员。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社区临聘人员。
二、人数规定
机关、社区临聘人员人数不得突破上级相关文件和区编办核定的指标数。湘湖管理局根据科室(部门)、社区实际,分配各单位临聘人员计划数。所有计划外超额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
三、管理规定
局劳动人事科为临聘人员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督查、审核、把关。用人单位负责工作安排、日常管理和考核。
1.原城管协管、综治巡防、流口协管人员归类为街道临聘人员。除城管办、综治办、派出所按岗位所需保留计划人数外,统一下沉分配至社区,充实社区工作人员力量。该支队伍实行社区网格化管理模式,由社区安排工作与日常管理,人员工作方向报局劳动人事科及业务科室备案。社区明确1名“两委”成员具体负责队伍的管理建设,队伍同时接受街道城管办、综治办在业务上的统一指挥调度。所涉人员的个人年度考核须征询业务部门考评意见。
2.机关临聘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和考核。街道综治办、城管办、派出所日常勤务和应急机动人员,由街道综治办、城管办、派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考核。勤务安排与管理方案,须报局劳动人事科备案。
3.各社区取消物业专干,明确一名临聘人员负责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各社区原则上安排1名临聘人员负责后勤(食堂、保洁、网吧管理)工作。
4.借调人员由借调科室(部门)负责工作安排及管理考核。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发放(加班费除外)。
5.合同管理。临聘人员统一由劳动人事科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签订期为一年一签。新聘人员试用期为1—3个月。临聘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经局党委同意继续聘用的,签订《劳务合同书》。
四、新录用人员规定
根据单位指标数空缺及岗位需求情况,适时招聘录用临聘人员。人员招录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局劳动人事科牵头负责,由局党委研究确定。
1.录用条件
(1)政治思想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当地派出所或社区开具证明)。
(2)身体条件: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身体条件。
(3)年龄和文化条件:人员须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文化程度、工作能力等相关资格条件;公开招聘的临聘人员需大专以上文化,年龄40周岁以下。同等条件下居住附近人员优先考虑。
2.录用程序
科室(部门)、社区聘用工作人员,须向局劳动人事科填写《用人需求申请表》(附后),由劳动人事科审核,经人事工作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招聘程序进行:报名—笔试—面试—政审—体检—录用—签订合同。人员录用由局劳动人事科牵头,特殊岗位可免笔试步骤,与用人单位联合把关。
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均须由劳动人事科开出《人事安排派遣三联单》,报分管领导审核和局主要领导批准,分别由人事科、财务科、聘用部门存档,财务科凭人事安排派遣单核发人员工资待遇。新聘人员到岗时需到劳动人事科报到,填写《聘用人员基本信息登记表》。
五、相关待遇规定
1.基本工资
机关、社区临聘人员统一执行区财政局核定的临聘人员工资待遇。因政策原因已享受的岗位补贴待遇,仍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标准发放。特殊岗位临聘人员工资待遇比照其他街道或部门同类情况,由局党委会研究确定。招聘的专业人才的工资由局党委会另行确定。
2.社会保险及相关保险规定
机关、社区临聘人员一律购买“五险”,因故无法在我单位购买“五险”的,统一购买商业意外险并争取单独参保工伤险。原购买“公积金”的物业、工会专干,仍按原规定享受,转岗、接任人员不再享受。
3.其他福利待遇
加班费、节日费等按局相关文件执行。绩效奖金等根据局党委绩效考核文件规定执行。
社区员额制管理人员(含参照社区员额管理的两保人员)按照芙蓉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职业薪酬体系”标准执行工作待遇。
六、解聘、辞职、辞退、开除规定
1.解聘。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聘:
(1)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2)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4)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三个月)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到期,符合其它解聘条件的。
2.辞职。本人辞职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所在单位(部门),由所在的单位(部门)签署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劳动人事科备案。
3.辞退。凡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由劳动人事科提前一个月通知,所在部门书面通知本人,到期予以辞退;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辞退;当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人员应予辞退;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用人单位(部门)辞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予辞退,并与辞退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开除。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因个人违法被判刑的、违纪被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给单位造成极其恶劣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予开除,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产生不良后果及经济损失的,本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过去局里文件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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