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关于《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一批)》的专家解读

发布时间 : 2025-12-29     来源: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驻局律师陈洋对《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一批)》解读如下:

背景和必要性

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总结执法实践成果基础上,制定了《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一批)》(简称不予强制措施清单,为持续深入推进芙蓉区柔性执法提供法治遵循是落实包容审慎执法的一项靠实举措。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已于2023年、2024出台不予处罚、减轻处清单、从轻处罚清单2025将完善四张清单的拼图,有助于芙蓉区行政执法依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助于切实保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有助于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制定过程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参照省、市两级及相关区县不予强制措施清单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芙蓉区行政执法执法领域实体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第一批)》,全局、社会征求了意见,收集到相关反馈意见。

四、主要内容

清单由违法行为、设定法律依据、不予强制适用条件、三个部分组成,涉及不予实施强制措施事项共计21条。

1.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清单》对当事人决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清单》适用情形即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当事人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3《清单》不予适用情形,即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拒不配合执法机关检查、调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危害较大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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