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玲反映问题的回复
编号:WT430102202506104113
张某玲女士:
经了解,商家与您已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您表示没有异议。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如不服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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