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职答复意见书
黄女士:
您于2026年1月11日反映的协助退还押金相关问题,我局已收悉。针对该事项,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正式受理,并依法向您发出受理告知书,现就您反映的问题逐一核查、协调处理后,回复如下:
经核查,您与湖南寓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限为2025年7月19日起至2026年7月18日止。在合同履行期间,您主动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双方因押金及剩余租金退还事宜产生争议,进而向我局寻求协助。经我局专业研判,您与该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核心涉及押金退还标准及违约责任认定两大问题。综合考量您提出的提前终止合同的相关理由与事实,其中部分诉求具备合理性。为切实化解房屋租赁矛盾,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租赁秩序,我局秉持公平公正、积极化解矛盾的原则,多次与湖南寓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沟通协调,积极推动双方达成和解。
经过多方协调,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由您扣除部分押金作为违约补偿,湖南寓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剩余押金款项足额退还给您。至此,您所反映的协助退还押金相关诉求已得到妥善处理。
如不服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长沙市芙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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