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履职事项答复意见书
于某和先生:
您于2026年4月11日通过信访渠道反映,要求恢复您1986年以前全部连续工龄及视同缴费年限,重新核定退休养老待遇问题,经多次与您沟通,您表示1993年6月被除名,按除名的经办规则给您核定工龄,您认为不妥,造成您退休待遇大幅减少。
我局受理您的诉求后,立即组织专人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事实
于某和,男,身份证:432402XXXXXXXXXXXX,1974年4月至1976年7月期间为下乡知青,1976年6月经招工进入XXXXXX厂工作,1993年6月被该厂作除名处理,经社保系统查询,您实际缴费共计196个月,您于2017年4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办理退休次月进行待遇发放,初始待遇为1737.99元,经过历年的待遇调整,您现在的养老待遇为2547.27元。
二、调查处理情况
为妥善解决您的诉求,我局多次与您沟通对接、组织政策咨询,具体过程如下:
接到您的信访件后,我局第一时间梳理退休审批经办流程,核查了当年经办留存资料,核实当年确实经办无误后,致电您进行政策解释,您不认可。
为进一步还原事实,2026年4月29日再次致电您,询问您个人档案存放地点,您表示档案存放至芙蓉区档案馆,4月30日我局工作人员前往调取档案,经多方检索并未查询到相关档案资料,5月12日再次沟通,您表示档案是通过调档函调到芙蓉区档案馆,档案肯定还在那,根据“调档函”这个线索,工作人员判断档案应当存放在芙蓉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5月13日在该中心成功调取您人事档案,经查阅,档案内无您何时何种情况离开单位的资料。
5月18日我局就档案核查情况与您沟通,您表示档案中确实没有具体离开的资料,后续被除名的资料,是您在津市市档案馆调取所得,我局工作人员告知您,如没有离开单位资料,人事档案不齐全,无法认定任何视同缴费年限,补充除名材料的,可认定知青工龄及1986年1月至除名当月的视同工龄,同时明确,档案商调函仅为档案流转经办凭证,无法佐证职工离职方式、不能作为工龄认定的依据,您知悉政策后仍不予认可,提出在津市同类人员可全额认定工龄,工作人员耐心听取您个人意见告知您会联系津市市人社局了解具体政策,您还是表示不满遂挂断电话。
5月19日,我局对接了津市市人社局退休审批经办部门,同步您的个人情况及同类除名人员工龄认定案例。经对方核实反馈,两地执行的工龄认定政策、经办流程、认定标准是一致的,即被除名离开单位的职工工龄从1986年1月算起。
6月5日我局再次去电告知您相关情况,您听后情绪激动,表示厂里当时对您如何不公,如何将您的档案扣留,如何乱给您下离开的结论,工作人员表示很能理解您的个人感受,但这些都是您和公司的劳动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部门或司法部门发起程序解决争议,您表示政策不认可但是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还是认可。
三、关于您个人工龄认定的政策依据及具体说明
根据湘劳社函〔2007〕224号文规定“自动离职按照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给广州市劳动局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规定执行,其连续工龄计算参照除名的规定执行,以我省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即全民国企工从1986年算起。”故您的视同工龄为1986年1月
据此核算,您的视同工作年限为1974年4月至1976年7月下乡期间的28个月和1986年1月至1993年6月在津市市电子管厂的90个月,共计118个月;实际缴费年限为196个月;累计总工龄为314个月。
经核查社保系统退休审批记录,2017年4月为您办理退休审批时,我局已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将您累计314个月的工龄全部予以认定,无漏认、错认情况。
四、关于相关政策文件的适用说明
您在来信中提到《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国资委令第46号)文,该文核心是压实国资保值增值责任、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坚持严管与激励并重。
您提到的该文第十七条讲述的是央企在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第八十七条主要讲述的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该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或修订本地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该文件及相关条款并不涉及工龄认定,
如不服该依法履职事项答复,可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长沙市芙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6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湘公网安备4301022000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