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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市芙蓉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11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1-12-01     来源: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隆平高科技园管委会、湘湖管理局、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市驻区垂直管理相关部门:

《长沙市芙蓉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芙蓉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沙市芙蓉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芙蓉区烟花爆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芙蓉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长沙市芙蓉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长沙市芙蓉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芙蓉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长沙市芙蓉区防汛应急预案》《长沙市芙蓉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芙蓉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日

长沙市芙蓉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3. 预警信息与处理

3.1 预警信息

3.2 事故预警

3.3 信息报告

3.4 分析和共享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指挥和协调

4.4 应急处置

4.5 医疗卫生救助

4.6 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7 信息发布

4.8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名词解释

8.3 预案施行

长沙市芙蓉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芙蓉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管理及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工贸企业突发事件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或事故),是指工贸企业在作业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有影响的事件或造成员工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芙蓉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街道(园、局)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工贸企业事故灾难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工贸企业履行事故应急救援主体责任。

1.4.3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条块结合、资源共享、合理利用、有效联动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合理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形成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合力。

1.4.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专家提供技术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自救。

1.4.5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1.4.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工贸企业突发事件(或事故)的思想准备、预防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将日常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相结合,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力量,努力实现一队多能。鼓励和扶持企业、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并发挥其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芙蓉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区人民政府、街道(园、局)办事处和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芙蓉区工贸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总工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工作职责

2.2.1区指挥部职责

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工贸企业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决定全区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发布事故重要信息;部署和总结年度工贸行业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制订、修改、实施本《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领导、监督现场指挥工作;调集救护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公安干警及储备抢险救灾物资;公布事故救援情况;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指挥部在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收集、综合、研判、报告工贸企业事故及事故救援信息,提出事故预防和救援对策、措施建议;制定、完善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会商事故发展趋势,对事故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负责牵头组织工贸企业事故及救援的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的工贸企业安全监测预警、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办理区指挥部和区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全区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事故信息并依法、依规报告;组织或参加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技术专家组的组织与管理;组织调集救护队、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参与较大事故调查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组织涉事部门按照《芙蓉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配合区委外事办做好外籍新闻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的联络服务工作。

区政府办:监督、检查和指导较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本系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区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中央、省属、市属在芙蓉区行政区域内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集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等。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工作,负责本系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各类工贸企业事故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区人社局:负责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参与事故调查。

区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系统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工贸企业职业卫生健康监管;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应急管理工作。

区总工会: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环境监测;指导防控环境污染;组织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人员组织疏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适时调集警力参与救援;参与较大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适时调集警力参与救援。

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发地街道(园、局)、救援队伍、事发企业等单位负责人及应急专家为成员。情况特殊时,可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全权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能: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部门职责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处置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供应组、应急专家组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局和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协调工作;负责事故救援情况汇总、上报及舆情管控。

灾情处置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亡人员搜救、事故抢险救灾及事故后被污染区域的洗消等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和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局)有关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转移和治安保卫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等组成,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转移护送及医院救治等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大气、水体、土壤实施即时现场监测,确定被污染区域范围,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事后对被事故造成的污染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物资供应组:由区工信局、区商务局、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应急装备、应急通信、应急避难所的筹集、组织、调配和运送以及灾民的安置等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区应急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等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救援抢险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由区纪委监委、区应急局、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组成、负责事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

3.预警信息与处理

3.1预警信息

工贸企业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区工贸企业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建立全区工贸行业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控信息并跟踪整改情况。

各级工贸企业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急局和主管部门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事故预警

3.2.1预警分级: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造成的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四级: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为四级(Ⅳ级)、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为三级(Ⅲ级)、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为二级(Ⅱ级)、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为一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指挥部备案。Ⅲ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Ⅱ级和Ⅰ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报请上级发布和解除。

3.2.3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2.4预警方式: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区人民政府相关系统、区直有关部门相关系统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2.5预警措施:发布Ⅳ级以上预警后,区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组织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督导。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工作:

(1)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街道(园、局)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2)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区级应急响应时,由现场督导组对现场进行督导,并做好事故扩大、升级后需开展区级响应的准备。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程序

工贸企业是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后,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企业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应急管理局接报事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区应急局应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告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3.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3.4分析和共享

区应急局对接收的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送区政府。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信息、区应急网络事故快报信息等渠道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和公众通过新闻媒介、手机短信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规模层级、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救援工作需要,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四级。

Ⅳ级:(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超出街道(园、局)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3)跨街道(园、局)行政区的事故。

Ⅲ级:(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超出区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3)跨县级行政区的事故;(4)其它需要由市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Ⅱ级:(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3)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4)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Ⅰ级:(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3)需要报请国务院处置的事故。

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一般事故由区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1)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传达区指挥部负责人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2)区指挥部办公室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由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启动Ⅳ级响应。

(3)启动Ⅳ级响应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区应急救援专家组、区级救援队伍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救援。

(4)适时向媒体公布。

4.2.2Ⅲ、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较大、重大、特大事故灾难报市、省或国家工贸企业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在其领导和指挥下,进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予以协助,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1)实施Ⅲ、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的所有应急救援措施;

(2)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向上级请求调动国家级、省级和其他区级救援队伍、大型设备等进行增援;

(3)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协调调请省级医疗救护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4)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4.3指挥和协调

4.3.1工贸企业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和分级响应的原则。

4.3.2区指挥部办公室获悉发生工贸企业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立即报告区指挥部,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序提出启动不同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

区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向区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3区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派出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派应急队伍前往支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

4.4应急处置

工贸企业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事故的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尽快抢修被破坏的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受影响区域,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及食物、饮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参加应急救援的单位、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7)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8)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现场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开辟抢险救灾通道,保障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9)在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涉及跨县(区)、跨领域或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现场指挥部提出,报市指挥部审批并协调实施。

(10)如继续进行抢险救灾将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办法实施救援,以及没有继续实施救援的价值,经现场指挥部提出意见,专家组论证,报区指挥部决定暂停或中止救援行动。

4.5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6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抢救有限空间事故必须由救护人员携带专用防护用具进行,严格控制进入有限空间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携带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抢救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确保安全。

4.7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收集事故信息,协助区委宣传部开展对外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8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抢险救灾记录,写出救灾报告。

5.2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企业和地方政府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区工贸企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工贸企业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局。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值班电话须24小时有人值守,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

区工信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为事故应急救援建立可靠的指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有关大中型工贸企业必须有适量的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

6.2.2救援装备的储备

应根据工贸企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应对复杂事故的能力。

6.2.3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抢险救灾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灾需求,需要紧急征用有关部门(单位)的救援装备时,有关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

6.2.4队伍保障

(1)区指挥部负责协调全区救援队伍的指挥调度。

(2)工贸企业较多的街道(园、局)要结合实际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3)大型工贸企业必须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

(4)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工贸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队伍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工贸企业联合组建专业救援队伍。

按隶属关系,救援人员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每年为其缴纳人身保险金。

6.2.5交通运输保障

(1)应急响应时,交警部门应在沿途提供交通管制支持,确保调运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的道路畅通。

(2)应急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车辆配备专用警灯、警笛。

(3)事故发生地街道(园、局)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6.2.6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2.7经费保障

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可先从安全费用中支付。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3技术支持与保障

区指挥部设立工贸企业应急救援专家组,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工贸企业要对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进行宣传,向民众和员工说明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定期组织全区工贸企业救护队伍指挥员、救护队员、职工进行定期、强制培训。实施厂长、安全员资格培训时必须进行救援知识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要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工贸企业较多的区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1次工贸行业应急救援模拟演练,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事故信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

区指挥部应加强对本预案的管理,并根据变化的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和完善。

8.2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工贸企业包括冶金、有色、机械、建材、纺织、轻工、烟草、商贸等八大行业企业。

8.3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芙蓉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工作职责

2.3 应急联动机制

3. 预警信息与处理

3.1 预警信息

3.2 信息处理

3.3 事故预警

3.4 分析和共享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的实施

4.3 事故报告和处理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救援

4.6 医疗卫生救助

4.7 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8 群众安全防护

4.9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4.10 现场检测与评估

4.11 信息发布

4.12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事故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通信与信息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科技支撑

6.8 装备保障

6.9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10 治安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与培训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有关用语的含义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芙蓉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及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包括道路、水上、铁路、民航等)、环境污染事故、核与辐射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事故发生后,立即营救受伤人员,组织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同时注重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直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园、局)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相关事故的应急管理及救援工作。事故应急救援以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为主进行领导和指挥,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企业是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3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合理整合、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重要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形成应对突发安全事故灾难的合力。

1.4.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一般以属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密切协同配合,相关上级单位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和装备,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和加强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长沙市芙蓉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区、街道(园、局)和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长沙市芙蓉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长任指挥长,相关分管副区长、相关协管副调研员、区应急管理局局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区市容环境维护中心、区总工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工作职责

2.2.1区指挥部职责

领导和协调全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贯彻全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方针,起草、修订和解释本预案;负责牵头全区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事故应急救援网络建设;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组;指挥、协调全区事故应急救援行动;完成区应急委和省、市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与省、市应急指挥办公室衔接;收集、综合事故信息,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及时传达和执行区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负责与专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业务联系;指导各街道(园、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开展事故救援、抢险及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质保障等工作;组织专家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完成区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和教育;收集事故信息并依法、依规报告;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各部门(单位)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组织涉事部门按照《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配合区外事办做好外籍新闻记者到事故现场采访的联络服务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能源的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安排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省级、市级下达和区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区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区教育局组织和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并组织、指导、督查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通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通信保障工作;协调、督促医药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物资生产、供应。负责电力的突发性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协调电力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供电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民政系统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协助事故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并监督使用。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调查、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指导协调和办理已参保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事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设工程与房屋垮塌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建筑行业抢排险设备;负责协助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负责指导供水、排水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协调所需车辆的调度;组织抢修损坏的公路、桥梁。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牧、水产业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商贸系统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文旅体局负责全区文化市场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包括考古和文物发掘中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健康系统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应急管理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城市供气、户外广告等应急管理工作。

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负责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抢修。负责固废、渣土、环卫等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维护中心负责做好事故现场周边城市环境卫生的清理与维护。

区总工会督促企业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环境监测;指导防控环境污染;组织对环境污染程度进行评估,并提出生态环境恢复建议。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配合做好全区自然资源系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事故现场人员疏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参与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对事故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适时调集警力参与救援。参与事故调查,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综合应急救援工作。

区直其他有关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生产安全监管职责,结合本行业领域的具体实际,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区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进行调配。

2.2.4各街道(园、局)职责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工作;组织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督促辖区内的村(居)委会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并及时更新“一网四库”。

2.2.5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负责本单位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制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时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2.2.6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的响应级别及应急救援需要,区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其职责是:执行区指挥部的命令、指示,代表区指挥部指挥事故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拟制并实施现场救援方案;根据现场应急救援需要,紧急调度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参加抢险救灾;现场险情恶化,及时向区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负责审定对外公布的现场事故信息;根据事故级别,组织或参与组织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事宜。

2.2.7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部门职责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处置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应急专家组和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和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灾情处置组:由区消防救援大队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伤员搜救、事故抢险救灾及事故后被污染区域的洗消等工作。

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和属地街道(园、局)有关部门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物资转移和治安保卫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等组成,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转移护送及医院救治等工作。

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组成,对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大气、水体、土壤实施即时现场监测,确定被污染区域范围,并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事后对被事故造成的污染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物资供应组:由区工信局、区发改局、区应急局等组成,负责应急救灾物资、应急装备、应急通信、应急避难所的筹集、组织、调配和运送以及灾民的安置等工作。

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局等组成,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应急物资抢运及抢险人员、疏散人员的运送等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等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救援抢险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组:由区纪委监委、区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等组成,负责事故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

2.3应急联动机制

区指挥部建立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由区指挥部成员、各街道(园、局)参加。建立协作关系,实现应急资源互助、信息共享。

3.预警信息与处理

3.1预警信息

各级各部门(单位)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针对本级本部门(单位)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和预警措施,大力推进事故信息的预警预报。设立事故及事故隐患举报信息电话,并向全社会公开。

3.2信息处理

3.2.1各级各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园、局)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可能发生事故的信息后,应根据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危及的人数等及时做出判断,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报告或通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事故及其隐患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进行辨识评估。

3.2.2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园、局)接到事故隐患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必要时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同时抄报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直相关部门。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预防工作。

3.3事故预警

3.3.1预警分级: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造成的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四级: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为四级(Ⅳ级)、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为三级(Ⅲ级)、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为二级(Ⅱ级)、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为一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3.2预警发布和解除: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指挥部备案。Ⅲ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Ⅱ级和Ⅰ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报请上级发布和解除。

3.3.3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3.4预警方式: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区人民政府相关系统、区直有关部门相关系统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3.5预警措施:发布Ⅳ级以上预警后,区指挥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并组织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督导。根据实际情况,做好以下预警工作:

(1)事故未发生时,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通知可能发生街道(园、局)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2)事故已经发生,但不需要启动区级应急响应时,由现场督导组对现场进行督导,并做好事故扩大、升级后需开展区级响应的准备。

3.4分析和共享

区应急管理局对接收的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送区政府。

各街道(园、局)及有关部门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信息、区应急网络事故快报信息等渠道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和公众通过新闻媒介、手机短信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响应(一般事故)、Ⅲ级响应(较大事故)、Ⅱ级响应(重大事故)、Ⅰ级响应(特别重大事故),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4.1.1启动Ⅳ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下同)、或者危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且事故及影响仍未消除的事故;

(2)超出街道(园、局)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跨街道(园、局)行政区的事故。

4.1.2启动Ⅲ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超出区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跨县级行政区的事故;

(4)其他需要由市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4.1.3启动Ⅱ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的事故;

(3)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

(4)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省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4.1.4启动Ⅰ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需要报请国务院处置的事故。

4.2应急响应的实施

4.2.1Ⅳ级应急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发布并组织实施。

4.2.2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发布并组织实施。

4.2.3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指挥部报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直接指挥全市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4.3事故报告和处理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置制度,切实做好事故信息的收集、传输和上报工作。

4.3.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30分钟内向区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书面上报事故情况;较大以上事故须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紧急情况时,可越级上报。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故性质、程度、受灾范围、事故救援情况、影响人口、事故成因、已经采取的措施等,以及波及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因事故需要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等。

4.3.2虽然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区生产安全造成重要影响的事故,要进行相应级别的预警。

4.3.3事故中死亡、失踪、被困人员如果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涉外、涉台、涉港澳有关应急预案实施。

4.4指挥和协调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立即按照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组织相关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在当地政府配合下组织实施救援。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救援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救援队伍应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救援,事故发生地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中央、省属、市属在芙蓉区行政区域内企业、特殊领域发生事故,或者事故涉及多个领域、跨区县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时,区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报请上级启动I级或II级应急响应。

4.5应急救援

现场救援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救援处置。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跨街道或领域影响重大的事故救援行动,由区指挥部协调实施;必要时报请上级支持协调。

4.6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防疫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7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4.8群众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当地政府应与企业、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单位)实施疏散、转移,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加强治安管理。

4.9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本级救援能力时,事发地应及时请求区政府协调组织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0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单位)。

4.11信息发布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组织涉事部门按照《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12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救出的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根据事故级别和发生地,由相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等。

5.2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后,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5.3保险

各类保险(安全责任、工伤、意外伤害、财产等)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执行,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4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组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报请省政府或国务院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市应急局牵头组织进行调查,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调查,必要时市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市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调查组;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至区指挥部。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报送区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可先从安全费用和生产安全风险抵押金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支付。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级政府负责保障。

6.2物资保障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道(园、局)及其部门(单位)、企业应根据救援需要制订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及时供应到位。

区民政局、区交通运输局等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区发改局负责协调粮食供应工作。各级政府可与相邻地区签订物资供应和运输互助协议。

6.3队伍保障

区指挥部依托各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组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各街道(园、局)及相关部门、企业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中的作用。

6.4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建立和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预警、事故报告、救援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和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季度报、半年报、年报的要求,定期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及变更情况要立即报送。

应急救援时发生通信线路中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组织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及时组织抢修,同时按照《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通信应急预案》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各级、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地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

6.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事故后,区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公安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区公安分局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桥梁、隧道等受损时,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6.6医疗卫生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的救治能力。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6.7科技支撑

成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专家和相关技术机构作为生产安全技术支撑体系,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6.8装备保障

开展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区域(本单位)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6.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园、局)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10治安保障

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等部门维护社会秩序和事故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全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各级各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要积极组织本级本部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各企事业单位要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园、局)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办备案。

7.2宣传与培训

7.2.1宣传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直有关部门要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各街道(园、局)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2培训

区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的救援队伍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2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政府办印发,区指挥部负责解释工作。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4月8日发布的《长沙市芙蓉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芙政办发〔2018〕23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芙蓉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4 现场组织机构

2.5 专家组

3. 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预警信息

3.2 事故预警

3.3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5.3 工作总结与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物资装备保障

6.3 队伍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治安保障

6.6 经费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长沙市芙蓉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应对长沙市芙蓉区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领域突发事件(或事故),规范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及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和事故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全区危险化学品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科学应对,高效处置、规范有序,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成立芙蓉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协管副调研员、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办、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资规分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区指挥部职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芙蓉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全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调集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资源;根据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或提请启动、移交、终止本预案的应急响应。

2.2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及事故救援信息;及时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技术专家组的组织与管理;组织拟订危险化学品一般事故的抢救方案;组织调集危险化学品救援队伍、救灾装备和救灾物资;督促检查和指导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根据事件响应级别,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的落实情况。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组织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事发地做好突发事件紧急转移安置期间人民群众无能力克服的生活困难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组织安排资金用于事故救援与处置。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因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建筑行业抢排险设备。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单位实施事故现场应急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整理、发布汛期雨情、水情、险情和抗洪抢险救援工作情况。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部署相关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及时转运伤员,安排相关医院开辟绿色通道,根据受伤人员伤情,组建专家救治队伍;协调相关药品和设备的配置;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区域进行疫情监测和防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现场处置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督促指导辖区市政部门做好有关市政工程设施的抢险和抢修;督促指导环卫部门及时做好事故现场周边环境卫生的清理与维护。

区总工会指导、协调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在事故现场监测环境危害成分和程度,提出控制措施;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次生污染事故,提出处置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事故责任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对危险化学品环境紧急事件承接应急救援工作。

区资规分局负责监测和预报全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全面分析并及时提供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地域和事故发生地域的地质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区交警大队负责实施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区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的紧急扑救、处置方案;组织、指挥消防队伍进行现场抢险、灭火、救援;组织搜救伤员;做好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扩散;协助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完成堵漏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完成救援后的消洗工作。

各街道(园、局):负责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进行演练。负责启动实施本地区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配合区指挥部开展工作,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救援情况报告区指挥部。

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本预案要求制定或修订本单位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事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先期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事故信息;按照现场指挥机构的要求,配合实施事故救援。

2.4现场组织机构

2.4.1现场指挥部

区指挥部在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或由区指挥部指定。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区指挥部报告危险化学品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

2.4.2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事件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和发布,协调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当地社会秩序维护和交通运输工具等及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工作。

(4)医疗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被疏散人员的安置、抢险物资的供应、道路修护等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

2.5专家组

区指挥部成立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专家组。专家组为本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咨询与建议。

3.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警信息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企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对危险化学品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对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核实、研判后及时上报。

3.2事故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危害程度等因素,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

Ⅳ级预警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指挥部备案;Ⅲ级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和解除;Ⅱ级和Ⅰ级预警由市指挥部报请市应急委发布和解除。

3.2.3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2.4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主要通过区人民政府相关系统、区直有关部门相关系统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3信息报告

3.3.1报告程序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事发企业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情况紧急时,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接报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3.3.2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4.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规模层级、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救援工作需要,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4.1.1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一般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属Ⅳ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4.1.2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较大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属Ⅲ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1.3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属Ⅱ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1.4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属Ⅰ级响应:

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及以上人员死亡(含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严重污染,或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影响正常取水的。

4.2响应行动

4.2.1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1)区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本辖区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报告事故情况,向事发企业负责人传达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2)区指挥部办公室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向区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由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副指挥长启动Ⅳ级响应。

(3)启动Ⅳ级响应后,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等单位赶赴事故现场救援。

(4)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发生事故的企业负责核实事故信息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立即如实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

4.2.2Ⅲ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Ⅰ级响应

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大(I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先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上报市指挥部,请求启动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

4.3应急处置

发生或确认即将发生突发事件时,事发危险化学品企业、有关街道(园、局)和区级有关部门应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

事发危险化学品企业是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主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街道(园、局)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在上报事件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协助事发企业控制事态。

区指挥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或派员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

4.4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应急局等涉事部门按照《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4.5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结束,相关危害因素消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街道(园、局)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做到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件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5.2事件调查

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5.3工作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危险化学品企业和事发地街道(园、局)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将总结评估报告报区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值班电话须24小时有人值守,保持通讯畅通。

6.2物资装备保障

各街道(园、局)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充分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工作,确保各类物资齐备完整。

6.3队伍保障

主要依托专业消防救援队伍和有关企业组建的应急救援力量,队伍规模和人员技能应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积极开展救援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6.4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警、交通运输运输部门要优先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的运输。

6.5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质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6经费保障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费用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所需资金应在区财政安排的“应急救援专项预备金”中优先解决。

7.监督管理

7.1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及时向公众和员工宣传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及发生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制定宣传教育内容和计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各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预案演练,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迟报、瞒报、谎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不包括军工产品和民爆物品。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芙蓉区烟花爆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现状

1.5 适用范围

2.指挥调度体系

2.1组织机构及职责

2.2体系框架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信息处理

4.3 通讯

4.4指挥和协调

4.5 现场处置

4.6 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4.8 社会力量动员

4.9 事故评估

4.10 新闻报道

4.1l 应急救援结束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保险

5.4 应急救援总结

6.措施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 奖励和责任追究

7.附则

7.1 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

7.4 预案施行

长沙市芙蓉区烟花爆竹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为了科学有效地管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及环境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湖南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基础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控制事故发生。制定和落实各层级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组织与队伍的建设,搞好应急宣传与演练,将事故的损失降到最小。

1.2.2以人为本,先人后物。事故应急救援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抢救人员和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为中心,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恶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减少财产损失。

1.2.3平战结合,专常兼备。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各类烟花爆竹事故的机制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工作准备,做到常备不懈。充分发挥烟花爆竹企业应急响应作用,将日常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1.2.4反应快速,协调有力。建立事故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应对、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烟花爆竹事故,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则胜。建立健全各级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保证强有力的指挥调度。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不断提高和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1.2.5统一指挥,属地为主。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程序启动应急救援预案。上一级指挥机构有权指挥调度下一级机构的应急救援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救援组织与救援人员立足于本地。现场指挥以事故发生地的街道(园、局)为主,有关部门和专家积极参与,充分发挥企业自救的作用。

1.2.6科学决策,保障有力。依靠技术进步,充分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先进的技术装备,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提高应急救援技术水平。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保障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人力、资金、物资、器材等资源保障,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湖南省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4现状

芙蓉区现有批发经营单位4家,没有零售门店,分布在五里牌、马王堆、湘湖和马坡岭四个街道,其中3家为外贸公司,1家为内销并给烟花爆竹零售门店配送烟花爆竹。由于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在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中有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等事故,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所以烟花爆竹经营属于高危行业之一。加强烟花爆竹企业的安全管理,预防和控制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建立健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促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具体由芙蓉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实施。

2.指挥调度体系

2.1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成立芙蓉区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为区应急委领导下的烟花爆竹事故专项应急救援议事协调指挥机构,由分管区长任指挥长,区应急局局长和事发地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总工会、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资规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职责:负责全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负责指挥调度和协调处理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习;负责落实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专项资金和专用装备;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街道(园、局)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烟花爆竹事故情况;参加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专项资金和专用装备的储备计划;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有关专业部门和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开展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演习。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烟花爆竹事故及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工作,确保对事故及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组织安排新闻媒体对烟花爆竹事故进行现场报道。

区政府办:组织、参加和协调全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与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抢险救灾物资;负责全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对外联络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安排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基础建设项目,协调落实有关建设项目资金,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供应等组织协调工作。

区工信局:根据抢险救援需要按照现场指挥部命令,为现场抢险架通抢险专用电话。

区民政局:启动突发灾害的社会应急救援机制,为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配合当地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安排;负责检查监督应急救援资金的使用情况。

区人社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已参保职工的工伤医疗救助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的工伤待遇支付事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交通工具的调配;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应急救援人员、物质的保障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烟花爆竹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定并采取防止化学污染扩大的对策和措施;配合消防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洗消和清理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秩序。

区交警大队: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交通管制、事故区域警戒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火灾扑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人员(包括伤亡人员)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洗消清理。

2.1.2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发生烟花爆竹安全事故时,在事故现场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区烟花爆竹指挥部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抢救组、医疗救护组、安全警戒组、后勤保障组、环境监测组、善后处理组、技术咨询组和宣传报道组等9个专业救援组,各组组长由相关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担任。

现场指挥部职责:

对全区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紧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对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对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区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应急职能部门报告请求援助;直接指挥抢险现场的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专业工作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政府办为组长单位,其他各专业组组长为成员。负责救援一线的指挥协调工作,传达贯彻指挥部各项决定、指令;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确定事故应急救援控制范围;汇总事故现场各项信息;授权公布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现场抢救组:应急局为组长单位,有关工程抢险专业救援队伍为成员。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包括将事故系统与其它生产、生活系统隔离;抢救事故现场的设备、原料及其它物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医疗救护组:卫健局为组长单位,有关医疗机构为成员。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受伤和中毒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

善后处理组:以当地街道为组长单位,事故单位和街道为成员。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人员、现场周围物资的转移;负责对受灾人员的救助和安置。

安全警戒组:公安分局为组长单位,当地街道为成员。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负责对事故责任嫌疑人员的监控,防止逃匿。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街道为组长单位,交通、公安为成员。负责组织抢险物资、设备和救治药品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后勤服务。

环境监测组:生态环境分局为组长单位,有关化学品检测机构为成员。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技术咨询组:应急管理局为组长单位,由相关专门部门组成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指导现场救援工作。

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为成员。负责处理事故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以保证事故报道的可信性和真实性。

以上各组长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分别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详细操作规范,作为本预案的附件,在应急行动启动后,按程序进入应急状态。

2.2体系框架

2.2.1 现场指挥部框架图

2.2.2 组织体系框架图

组织体系框架示意图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区应急局负责全区烟花爆竹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

3.1.2区应急局负责烟花爆竹事故报警,并将烟花爆竹事故报警信息立即报告指挥长和总指挥长,各有关街道及部门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在1小时内报告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区应急局报警电话:84683528(值班、传真)。

3.1.3任何公民、组织可以向应急部门报告事故信息。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企业名称、交通路线、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烟花爆竹的种类、数量、事故类别、周边情况、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等。

3.2预警行动

3.2.1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烟花爆竹事故报警信息后,应立即登记,无法及时记录时应随后补记,并及时、全面、准确地收集事故信息,迅速报告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

3.2.2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的严重程度或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信息确认与发布程序等,确定预警等级,经区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发出启动应急救援指令,并决定是否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建议。

3.2.3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组建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各成员单位与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救援基地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

3.3.2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保持与专家组成员之间的通讯联系。

3.3.3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保持畅通。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1V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

一般预警由区政府确定,较重预警由市政府确定,严重预警和特别严重预警报省政府或国务院确定。

3.4.2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需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等级的政府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救援体系响应程序示意图

4.1.1应急响应级别确定

烟花爆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

4.1.1.1Ⅳ级应急响应条件

已经或可能造成1—2人死亡,或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环境危害、一般财产损害、一般社会影响。

4.1.1.2Ⅲ级应急响应条件

已经或可能造成3—9人死亡,或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危害、较大财产损害、较大社会影响。

4.1.1.3Ⅱ级应急响应条件

已经或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或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危害、重大财产损害、重大社会影响。

4.1.1.4Ⅰ级应急响应条件

已经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环境危害、特别重大财产损害、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4.1.2预案启动条件

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等级,按照应急响应级别传递信息,开展工作,由总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高级别预案启动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Ⅳ级)

一般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实施应急救援,同时立即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市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较大烟花爆竹事故(Ⅲ级)

发生较大烟花爆竹事故时,按上述步骤启动预案的同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申请启动市级较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Ⅱ级)

发生重大烟花爆竹事故时,按上述步骤启动预案的同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Ⅰ级)

发生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时,按上述步骤启动预案的同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1.3特别情况的处理

烟花爆竹事故跨区县(市)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有关区县(市)政府及部门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在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衍生和耦合的事件,同时启动相应的预案。

4.1.3现场救援

4.1.3.1接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指令后,各成员单位应迅速指派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按各自职责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4.1.3.2事故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4.1.3.3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事发地政府现场救援指挥部的基础上成立级别更高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并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4.1.3.4专家组成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

4.1.3.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开展现场处置和救援工作。

4.1.3.6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要求:参加现场救援人员应服从现场总指挥的统一指挥和调度;现场总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救援人员须穿专用封闭式防护服,佩戴防护手套和救援标志,使用防爆器材和无火药工具,不得穿带带钉的鞋和化纤衣服;事故控制区域应设有明显警戒标志。

4.1.3.7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一般程序:确定事故现场是否有残余的有毒有害易爆危险物品,是否有引发第二次事故的可能;确定事故现场是否有被困人员以及被困人员的大体位置;充分听取采纳专家的意见,制定妥善的抢险救援行动。

4.2信息处理

4.2.1建立快速应急信息处理系统

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信息渠道进行信息传输。现场应急指挥可采用手提/台式VHF或无线电话联络。区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办公室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救援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利用有线通信网、无线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救援指挥部与相关应急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4.2.2值班

事故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基层组织,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救援机构在应急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事发地街道要及时综合事故信息,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

4.2.3 现场信息采集

应急事件信息流程图示

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综合协调组负责采集,并随时按规定报告事故现场信息。现场信息包括:已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已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人员疏散情况;待救援人员的数量及救援人员危险程度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助情况;现场采取的各种紧急措施的总体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及需求情况;现场救援面临的困难及需支援的事项。

4.2.4事故损失信息采集和报告

建立和完善事故损失报告制度,事故损失信息包括:事故损失初步情况、需救济的情况和已救济的情况。事故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事故损失信息,并迅速报告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审核、汇总事故损失数据,迅速报告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部。

4.2.5信息处理

区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各类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灾情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告区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4.3通讯

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着手建立烟花爆竹应急救援车载移动通讯系统,保证在无信号的情况下,对外信息畅通。

4.4指挥与协调

4.4.1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区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及时向区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成员单位、部门要服从现场指挥部调度。

4.4.2区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烟花爆竹专家组,平时为指挥部提供决策技术咨询服务。

4.5现场处置

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有关规定立即如实上报应急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烟花爆竹发生事故后,当地街道应当迅速成立烟花爆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参与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化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组织、指挥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及时制定事故的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补充救援措施。当地街道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区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接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立即启动相应级别,按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且应当在1小时内向上级报告。

烟花爆竹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应向上级烟花爆竹应急组织申请增派救援力量。

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组织请求调动外地的医务专家、医疗设备前往现场加强救护,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事故周围和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同时由当地街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障抢险通道和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的畅通无阻。

4.6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评估事故对救援人员的危害途径和程度,制定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标准程序,确保救援人员和被救人员的安全。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的特点,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基本生产保障措施,妥善处理好应急情况下群众的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以及疏散安置等工作。

4.8社会力量动员

4.8.1与120急救中心相结合,建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基地。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分布在各街道(园、局)的事故所在地120急救中心及有关医院应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抢救,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4.8.2事故严重危及社会稳定时,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请求武警、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

4.9事故评估

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局应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情况,同时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总结。

4.10新闻报道

4.10.1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为应对突发公共事故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区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设立新闻负责人,现场指挥部设立新闻报道组,负责为新闻工作者提供现场情况和工作条件。

4.10.2突发性烟花爆竹事故的新闻报道除按有关规定要保密的信息外,由区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4.10.3新闻报道工作在区委宣传部组织下进行。外国记者和港澳记者需赴事故发生地采访报道时,由区委宣传部和区委外事部门统一协调安排。

4.11应急救援结束

当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现场救援工作结束时,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行动结束,组织各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事故企业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以及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负责撤离人员的安置和紧急状态解除后组织撤离人员返回,同时督促事故企业做好事故中死伤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5.1.2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区政府、当地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事故企业组织对事故废弃物进行收集、清理与处置。

5.2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由区民政局具体组织落实,保证募捐资金全部用于受灾群众。

5.3保险

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有关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保险理赔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做好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帮助企业和有关人员做好保险工作。

5.4应急救援总结

5.4.1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15天内,各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部门和单位应对应急行动认真总结,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5.4.2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收集和整理所有应急响应过程中的记录、文件、方案等资料,了解各方面对本次应急响应的评论,对本应急预案适应性进行总结评估。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1.1通信保障

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区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当地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当现有通讯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讯手段。

区烟花爆竹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值班电话,并保持24小时的畅通。区烟花爆竹救援办公室对各成员单位的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1.2 信息保障

建立全区烟花爆竹信息管理数据库,该数据库应包括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数量、分布、运输线路、潜在影响和应急措施等。

6.2应急支援和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和装备保险

区各有关单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企事业单位、民间机构、公益团体等要保证应急响应所需的充足的人力资源配备。区应急局建立应急队伍情况和装备情况数据库,以供应急时调配。

烟花爆竹企业应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小型烟花爆竹企业,应明确兼职的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就近的烟花爆竹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在区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整合现有资源。即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为依托,以烟花爆竹企业技术骨干为基础,加强烟花爆竹专业救援骨干队伍建设,保障救援队伍战斗力。

6.2.2技术保障

根据我区烟花爆竹企业的情况,依托有相应技术专长的机构,成立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相应的数据库,保证应急响应行动时有足够的技术支撑。

6.2.3物质保障

应急行动所需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调用、采购、储备、管理遵循“服从调动、服务大局”的原则,保证应急响应时的需要。所需物资由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统一采购和调拨。

6.2.4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行动时,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现有的交通资源,提供快捷的交通支持,以保证救援人员、救援物资的运输要求。需要实行交通管制时,由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具体组织实施。

6.2.5医疗保障

由卫健局组织各医疗机构实施医疗救护,落实专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材,提供应急状态下的各项医疗保障。根据烟花爆竹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拟定湖南旺旺医院作为烟花爆竹事故医疗救护基地,负责对烟花爆竹事故伤员的救治工作。

6.2.6气象保障

应急行动时,市气象局应为指挥部提供应急决策和响应行动所需的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6.2.7治安保障

应急行动时,由公安分局协调组织维护当地社会治安,确保应急行动顺利进行。

6.2.8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建立烟花爆竹应急救援保障基金,用于烟花爆竹事故的应急救援和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基地物资储备的更新、维护。

区政府应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状况建立地方应急救援保障资金。

事故发生烟花爆竹企业应为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事故企业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负责。

6.2.9疏散安置保障

应急行动时,由区民政局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共同保障危险区内人员的疏散和安置。

6.3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宣传

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应急救援的公众信息交流,及时公布烟花爆竹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值班电话,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等。

6.3.2培训

由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视情况将有关烟花爆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6.3.3演习

由区烟花爆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的演习,一年内至少应进行一次模拟演习。其内容应包括:防火器材使用、火源的控制、现场环境状况的测定、防爆保护、受伤人员的搜救和现场救援、人员疏散撤离及安全警戒区的设立等。

模拟演习必须与企业应急救援预案一起演习。演习前要制定周密的演习计划和程序,检查演习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参与演习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等。

6.3.4监督检查

区烟花爆竹救援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包括相应的保障应急措施到位情况、培训和演练情况、公众信息交流和宣传教育情况等的监督检查。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6.4.1 奖励

对在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申报,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同意后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6.4.2 责任追究

严格实行烟花爆竹应急救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在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玩忽职守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实情,导致救援工作指挥调度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以及在应急救援行动中借故逃匿、临阵脱逃或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7.附则

7.1术语解释

(1)烟花爆竹指通过烟火药引燃产生燃烧或爆炸进而发出声、光、色等效果以供观赏的火工产品。

(2)事故指人类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过程中,发生了违背人意愿的且表现出不利于实现目的的现象。

(3)烟花爆竹事故指由一种或数种烟花爆竹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4)应急预案指在事故发生时,能够指导应急处理和救援行动及时、有效、有序进行的经过审批的文件。

(5)应急救援指在发生事故时,紧急采取的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行动。

(6)应急响应指在控制或减轻事故后果而对其做出的反应。

(7)应急保障指为应对事故应急而进行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准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与物资,以及进行人员培训与演习等。

(8)应急培训根据应急响应的需要,对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或参与人员进行的教学与培训。

(9)应急演习指为检查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保障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可以分为单项演习、综合演习和现场内外应急组织共同进行的联合演习。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7.3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芙蓉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体系

2.2职责分工

2.3专家咨询机构

3.灾害分级

3.1 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

3.2 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Ⅲ级)

3.3 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Ⅱ级)

3.4 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Ⅰ级)

4.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预警

4.2 预防行动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5.2 分类响应

5.3 先期处置

5.4 信息报告

5.5 指挥协调

5.6 社会动员

5.7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5.8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救济救灾

6.2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6.3 基础设施恢复

6.4 灾后重建

6.5 保险理赔

7.应急保障

7.1人力保障

7.2财力保障

7.3物资保障

7.4交通运输保障

7.5治安保障

7.6避灾场所保障

8.监督管理

8.1应急培训演练与宣传教育

8.2调查评估

8.3责任追究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

9.2 预案管理

9.3 预案施行

长沙市芙蓉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提高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或者减少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以及本区相邻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本区造成严重影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作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居安思危、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园、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合力应对。

1.4.3强化基层,提高能力。落实基层单位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基层防灾、避灾能力。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体系

区人民政府设立芙蓉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分管城管工作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人防办)、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局、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区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区金融事务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园、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指挥部下设区道路桥梁融雪防冻专项指挥部,在区城管局办公,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城管副区长兼任专项指挥部指挥长。

指挥部根据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实际需要可临时设立其他专项指挥部。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2职责分工

2.2.1区指挥部职责

(1)在区应急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预防预警和抢险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和相关重大事项;

(3)协调、调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园、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组织编制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并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

(2)传达、落实市、区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3)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关工作;

(4)收集、整理、报送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情及工作动态信息,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并及时报告、通报和发布,编印相关应急工作简报;

(5)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包括应急值守、传达指令、参谋咨询、综合协调和收集、整理、上报、发送信息等);汇总灾情信息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联系、协调军队、武警参与抗灾救灾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办理军队支援抢险救灾行动协调、报批事项;协助做好我区境内遂行抢险救灾任务部队的相关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军队支援抢险救灾行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统筹安排涉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项目投资计划,并协助区应急局督促落实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监测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煤、电、油、气、运等正常供应工作;督促、协调电力部门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区级相关救灾物资储备工作。

区教育局:协调、指导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民办教育机构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民办教育机构开展校舍安全监测和防护工作;指导、督促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民办教育机构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和应急逃生演练,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和督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和相关信息传递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核实灾情并及时上报和对外发布;组织、协调救灾、救助、救济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灾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应对及救灾资金的筹集、下拨和监督管理。

区住建局(区人防办:):负责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建筑工地和城市桥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和灾害评估等工作;做好城市房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单建式人防工程(政府投资类)安全事故的监测、预防及应急处置。

区交通局:优先保障抢险救灾车辆、船舶通行;协调和组织运力,疏运人员和物资;配合受灾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公路、水路滞留人员的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督促业主单位做好在建交通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所有排水设施和水利水电工程应急抢修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供应。

区文旅体局:组织、督导旅游行业防灾、抗灾知识宣传;做好旅游景区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协调旅游企业做好游客和旅游从业人员疏散工作。

区卫健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预防、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市场监管局: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市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区城管局:组织专门人员对辖区主次干道进行巡查,指导和督促开展城市道路除雪除冰行动。

区金融事务中心:协调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组织市政道路的应急抢修和城区下水道的修浚、维护工作。

区园林绿化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调查核实灾情和灾后林木恢复等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加大辖区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力度,确保市容环境卫生良好。

区资规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单位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打击盗窃、哄抢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物资和破坏防灾救灾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调有关物资、人员的牵引工作,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外国旅客、记者因灾被困、伤亡和签证过期等的现场处置和善后工作。

区交警大队:负责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与秩序,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灾害事故综合救援工作,营救被困人员并协助疏散;配合进行险情处置,保护群众生命安全;参与城市道路和高速公路、电视塔、体育馆、农贸市场等重要建(构)筑物的铲冰除雪工作;参与上门送水等民生保障工作。

各街道(园、局)应及时组织辖区内单位和门店开展清扫各自门前积雪工作。

其他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或临时安排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2.3 专家咨询机构

依托应急管理专家库,建立防范和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专家组,主要参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重要信息研判、应急处置和总结评估等工作,为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支撑和工作建议。

3.灾害分级

按照影响范围和程度,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等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1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Ⅳ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积雪深度在10厘米以上,或出现雨淞、冰凌或道路结冰。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造成辖区内公路或铁路运输受阻或中断,对居民出行产生较大影响。

(4)造成辖区内电力设施破坏,对本地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5)造成城区交通或供水中断,气源供应紧缺,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紧俏,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3.2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Ⅲ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较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全市大部分地区积雪深度超过10厘米,或者雨淞、冰凌直径在5毫米以上、道路结冰厚度在1厘米以上。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

(3)造成辖区内高速公路、国道、铁路、机场等严重受阻或中断,或者严重影响交通运输秩序,迫使火车站、汽车站大部分车次延误或取消,致使大量旅客滞留在城市,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4)造成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电网减供负荷达20%以上,其安全稳定运行构成较大威胁。

(5)造成辖区内大范围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3.3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Ⅱ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监测或预报积雪深度在20厘米以上,或者出现雨淞、冰凌直径在10毫米以上或道路结冰厚度2厘米以上,或者日平均气温持续10天在0℃以下。

(2)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30亿元以下。

(3)造成辖区内高速公路,重要国家、省、市道干线中断,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的;或者铁路干线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火车站大量列车班次延误或取消。上述情况致使大量旅客滞留在高速公路上,或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产生重大社会影响。

(4)造成电力设施较大范围破坏,电网减供负荷达40%以上,或电网减供负荷达80%以上,对工农业生产和群众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5)造成城区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异常上涨,对居民基本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3.4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Ⅰ级)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1)积雪深度在30厘米以上,或持续3天以上积雪深度超过20厘米,或者出现雨淞、冰凌直径在20毫米以上、道路结冰厚度在3厘米以上、日平均气温连续12天在0℃以下,且预计雨雪天气持续。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以上。

(3)造成高速公路网中断,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行;或者铁路干线运输中断,列车无法正常运行。上述情况致使交通运输严重受阻或中断,大量旅客长时间滞留,产生严重社会影响。(4)造成辖区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电网减供负荷达60%以上,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5)造成城区大范围交通或供水、供气中断,或者粮、油等基本生活必需品脱销,市场价格异常上涨,严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以上应急预警以长沙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的信息为准。

4.预防预警与信息报告

4.1 监测预警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完善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和预警系统,提高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2)气象部门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通过各种媒体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具体按照《长沙市芙蓉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

(3)电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农业农村、林业、教育、水利等部门要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警信息,认真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可能对本行业影响及危害的分析预测,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4)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信息交流和集中分析会商机制,收集汇总和分析研判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及时报告和通报。

4.2 预防行动

每年11 月下旬至次年3 月30 日为本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警戒期。遇有特殊情况,区指挥部视情况提前或者延长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警戒期。防御警戒期必须采取下列措施:

(1)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预警、预防日常值班制度,加强气象监测、预警信息收集以及对交通运输、供电供水、农林渔业等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汇总评估,研究其发展趋势,及时报告区委、区人民政府,通报成员单位。

(2)电力、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农业农村、林业、教育、水利等部门加强防灾减灾人员、装备、物资、资金等管理,落实防御措施,建立和完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机制。

(3)基层组织、单位和社会公众积极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减少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4)完善全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1)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后,区指挥部决定并宣布Ⅳ级应急响应,指挥本地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会议,动员部署防范和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区应急局汇报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预警信息,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及对本部门的影响,提出各自防御对策。区指挥部确定防御目标和重点,及时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的预报、预警,适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加强电网、通信、地质灾害等隐患点的巡查,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疏通道路,营救被围困的群众。及时将灾情及处置情况报市指挥部。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响应(Ⅲ级、Ⅱ级或Ⅰ级)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区指挥部迅速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由区应急委向市指挥部紧急报告,请求启动Ⅲ、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向上级请求支援。在省、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委直接指挥处置工作。区应急局调整为多人在岗值班,其他人员全部在区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办公,24 小时待命。区直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取消休假和节假日休息,随时待命准备参加抗灾救灾工作。

5.2分类响应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旅客大量滞留事件的应急处置以及交通运输保障行动。

区工信局按《长沙市芙蓉区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长沙市芙蓉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启动社会应急机制。

区交警大队按《长沙市芙蓉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区公安分局按《长沙市芙蓉区公共场所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区住建局按《长沙市芙蓉区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启动应急响应。

区农业农村局按《长沙市芙蓉区防汛应急预案》和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等启动应急响应。

区城管局按《长沙市芙蓉区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等启动应急响应。

由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起的其他种类突发事件,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5.3 先期处置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采取应急措施。重点做好电力、通信、市政等设施的维护与抢修,加强地质灾害点、易损工程的巡查,保障交通畅通安全和市场供应,加强农业减灾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加强防灾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储备。

5.4 信息报告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并同步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各地区、各行业后续灾情和抗灾救灾情况以续报方式上报区指挥部办公室。

(1)交通信息

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交通、运输线路结冰、积雪,引起交通受阻或中断,区交通运输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应于事发30分钟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公共设施信息

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造成供电、通信、供水、供气等设施出现线路结冰、受损等情况时,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等部门(单位)应在30分钟内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农林信息

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使农业、渔业、林业等生产受到影响,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其他信息

因低温雨雪冰冻天气,使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市民生活受到影响,行业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5 指挥协调

(1)启动应急响应

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提出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指挥部批准发布。

(2)应急处置

气象信息预警

区应急局加强与市应急局和市气象部门联络沟通,关注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预警信息,密切监视灾害性天气动向,及时向区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

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力量对因遭受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断的国道、市道进行应急抢修和养护管理,确保交通大动脉的畅通;区城管局及各街道(园、局)迅速组织开展城市道路除雪除冰行动,确保城市主要道路的通行。

能源物资供应

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工信局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外联系、横向协调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供电、发电、石化(石油)、盐业等企业,确保煤炭、电力、油料等能源、物资的市场供应。全区各重点单位(部门)应预备并适时启动自备电源。

基本生活供应

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管局等根据职责分工加强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的监测,必要时依法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确保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和市场秩序。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市场供应紧张的基本生活品,采取增加生产、动用储备、外地调运等多种手段,平抑市场价格,确保居民正常生活。区住建局、区城管局加强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管网维护,确保居民用水、用气的正常供应。区应急局组织为受困人员提供食品等紧急援助。

基础设施抢修

区交通运输局、区住建局、区城管局等部门迅速组织应急抢修队伍抢修受损设施,尽快恢复上述设施的基本功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抢险救援和居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区交警大队为应急抢修车辆提供保障通行。

医疗卫生救援

区卫健局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对因灾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为受灾临时转移安置人员和滞留旅客提供必要的公共卫生服务。

社会治安维护

区公安分局加强执勤力量,做好社会面的控制,特别是人员大量滞留的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治安秩序维护。

人员转移安置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居住在危房中的群众进行转移,民政等部门及时开设避灾(避险)场所,临时安置转移群众。疏散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滞留人员,同时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保障。

部队力量支援

区人武部积极协调解放军部队、武警积极支援地方抗灾救灾,协助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除雪除冰、人员转移安置和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抢险行动。动用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支援地方抢险救灾,由区人民政府提出需求,通过同级军事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次生灾害防御

公安、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电力、农业农村、通信、消防等部门加强监测、管理和巡查,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引发交通事故、地质灾害、管网爆裂、火灾等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3)扩大应急

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和应急处置需要,区指挥部调用全区各地、各部门的应急力量和资源参与应急救援,联系驻长部队、中央驻长单位支援抢险救援行动。

当本区应急力量和资源无法有效控制灾情进一步扩大时,迅速报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应急力量、装备的支援。

5.6 社会动员

各级人民政府迅速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灾救灾。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抗灾救灾。

5.7 信息发布与新闻宣传

(1)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由市气象局发布。

(2)低温雨雪冰冻灾情及防灾救灾工作信息由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发布。

(3)运输企业和公安交警部门采取定时、滚动播报的方式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交通运输相关信息,增加咨询热线,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并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运输、新闻等有关部门和通信运营企业依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有关电台和电视台、通信运营企业短信平台统一发布。

(4)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媒体,应确保防御低温雨雪冰冻信息的及时播发、刊登,电信运营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短信发布工作。

5.8 应急结束

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6.后期处置

6.1 救济救灾

各级政府及应急、人防等有关部门按照《长沙市芙蓉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灾物资仓储,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和生活救济、救助;做好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6.2 医疗救治与卫生防疫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防止灾后疾病流行。

6.3 基础设施恢复

电力、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通信、城管等部门尽快组织力量对受损的电力设施、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和通信基站进行抢修,恢复正常功能。

6.4 灾后重建

受灾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抓紧统计和汇总灾害损失情况,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方案,尽快恢复工农业生产和群众正常生活。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情况需要且条件允许可适当提高标准重建。

6.5 保险理赔

区金融办协调各保险公司做好灾前防灾、灾中减损和灾后赔付工作。协调气象等有关部门为保险企业的理赔工作提供灾情鉴定等服务。各保险公司依法及时赔付。

7.应急保障

街道(园、局)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切实做好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做好安全保卫、交通运输、医疗卫生、通信等工作,满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需要,保障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7.1人力保障

各街道(园、局)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协调机制;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充分发挥民兵、预备役人员在灾害应急中的骨干和突击作用。

7.2财力保障

各街道(园、局)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安排工作经费,以满足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需要。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财政资金出现困难的,区级财政适当给予补助,并积极争取市财政支持。

对受灾害事件影响较大的单位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救助措施。

7.3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7.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应保证紧急情况下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7.5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等部门加强重点部位的警卫和人员聚集场所秩序维护,依法严厉打击盗窃、哄抢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物资、破坏抢险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优先保障抢险运载车辆通行。

7.6避灾场所保障

各街道(园、局)要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的客观需要与本地区实际,确定本地区的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立醒目标志,制定完善紧急疏散办法和程序,确保受到灾害威胁的群众安全、有序、及时转移到避难场所。

8.监督管理

8.1应急培训演练与宣传教育

区直有关部门、各街道(园、局)应组织制定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培训演练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应急专业知识培训与应急实战演练,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要组织开展防灾应急、自救互救等知识的普及教育。教育部门应指导学校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应急知识,提高公众应急能力。

8.2调查评估

应急状态终止后15日内,区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组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造成的影响进行调查、核实、评估,形成灾害评估报告并报区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灾害损失评估、预测预报情况、救灾情况和经验教训、对应急工作的改进措施建议等。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监测资料、灾情资料、工作技术总结、服务材料等进行收集并整理归档。

8.3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重要情况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 名词解释

道路结冰是指等级公路结冰。雨凇又称“桐油凝”“树挂”、冰凌、树凝,是指超冷却的降水碰到温度等于或低于零摄氏度的物体表面时所形成玻璃状的透明或无光泽的表面粗糙的冰覆盖层。

9.2 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9.3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月16日发布的《长沙市芙蓉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芙政办发〔2018〕6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芙蓉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2.2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2.2.3 街道扑火指挥机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预警预防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基本响应程序

4.2.2 应急指挥原则

4.2.3 火灾扑救原则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4.5.1 预警应急行动结束

4.5.2 报警应急行动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后果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

6.1.1 扑火力量的组成

6.1.2 扑火力量的调动

6.2 财力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通信保障

6.5 扑火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7.2 宣传和培训

7.3 奖励和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区界森林火灾

8.3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芙蓉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工作方针,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保护森林资源、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公共利益。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长沙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同时指导街道制定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预案。街道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2)协调配合,整合资源

坚持条块结合、资源整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积极协调本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预案快速有效实施。

(3)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提高科学指挥水平,切实加强扑火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做到安全、快速、有效处置,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4)平战结合,公众参与

切实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思想,经常性地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法动员和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森林防火扑火工作,建立和落实应对森林火灾事故的有效机制。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制订,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处置。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长沙市芙蓉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区人武部副部长、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指挥长;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局、区行政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成员单位。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指挥部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报指挥长审批。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监督检查本预案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区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对本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武警、消防、驻地解放军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工作;

2.2.2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监督落实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组织森林防火扑火方面的科研、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森林防火和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的建设;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值班调度,汇总全区森林防火工作信息和森林火灾事故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报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和区委、区人民政府。

2.2.3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

区农业农村局:履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指导开展森林防火巡护、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林业系统做好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等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和组织驻地解放军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媒体开展森林防灭火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协调做好新闻媒体对重大和较大森林火灾事故新闻报道以及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协调安排应对森林火灾的基本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区教育局:负责将森林防火基础知识纳入中小学校的安全教育范畴,协同有关部门积极作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协调森林防火科学技术立项、研究、评审和成果推广等工作,为森林防火提供科技支撑。

区工信局:负责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时,确保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区财政局:根据森林防火工作需要,负责统筹安排和拨付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专项工作经费,并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

区交通局:在扑救森林火灾时,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扑火救灾运输畅通。

区文旅体局:组织、指导电台、电视台进行森林防火和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宣传报道;组织播报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警报、林火行为预测预报和公益性森林防火广告。

区卫健局:当发生森林火灾时,负责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森防指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区委、区政府开展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森林火灾处置工作,统筹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开展森林防灭火工作;牵头组织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并指导预案演练;负责森林火情监测预警综合性工作,依法发布森林火险、火灾信息;负责设置森林火灾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妥善安置灾民,对森林火灾造成林区群众生活困难的及时给予社会救济,协调处理因扑救森林火灾死伤人员的救济和抚恤事宜。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森林防火相关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仅限行政强制措施)、执法检查。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提供森林防灭火应用地理信息数据,应用无人飞机进行火场侦察,及时提供火灾影像资料及火烧迹地面积图。

区公安分局:调派警力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和灾区治安交通秩序;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指挥群众撤离和转移。区消防大队:负责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消防官兵参加森林扑火救灾;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城镇和农村居民聚居点时或者引发石油等危险品火灾时,及时启动城市消防应急预案,与森林扑火救灾联动。

2.2.4街道扑火指挥机构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各街道(镇)森林防火指挥机关,行政首长是第一责任人。当发生森林火灾时,街道(镇)应积极组织开展扑救工作,及时向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火灾发生和扑救情况,主要负责人要在一线组织指挥。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预防信息

3.1.1人工监测。街道安排人员监测森林火情,发现火情,立即报告。

3.1.2卫星监测。利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厅林火监测预警中心和省、市气象局的卫星遥感监测系统,及时监测和掌握森林火情。

3.1.3群众举报。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可以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各级森林防火办报警。

3.1.4建立森林火情报告制度。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接到森林火情报警后,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并向上一级森林防灭火办报告。重大森林火情,必须立即报告市森林防灭火办。区森林防灭火办接到市森林防灭火办林火热点核查通知后,必须在二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给市森林防灭火办值班室。森林防火期内,区森林防灭火办每天必须向市森林防灭火办报告一次情况,有火报火情,无火报平安。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接警。区森林防火办设立接警中心,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接警。区森林防火办接警电话:0731-84683528;0731-84681013。

3.2.2出警。区森林防灭火办接到森林火情报警后,必须立即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地点、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组织扑救等情况,立即向区政府或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报告市森林防灭火办。

3.3预警监测

3.3.1火情监测

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要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始终保持联系,充分利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卫星监测系统等,进行火情监视,及时发现火点。

3.3.2森林火险预测预报

根据扑火工作的需要,由气象部门通过森林防火预报预警系统随时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警报。对大的森林火灾火场进行跟踪预测预报,及时为扑火指挥机构提供扑火决策辅助信息。

3.4预警级别与发布

3.4.1预警级别

根据森林火灾发持的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Ⅳ级预警:每年森林防火期(1月1日至4月30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

Ⅲ级预警: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10天以上或出现四、五级高火险天气连续3天以上,国庆节假期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20天以上或出现四、五级高火险天气3天以上的时期。

Ⅱ级预警: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15天以上或出现四、五级高火险天气连续5天以上,冷锋过境前2至3天,“春节”、“清明节”期间可能出现高火险天气的时期;非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25天以上或出现四、五级高火险天气的时期。

Ⅰ级预警: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20天以上或出现四、五级高火险天气连续7天以上;非森林防火期,连续干旱30天以上或出现四、五级高火险天气的时期。

3.4.2预警级别发布

森林火险预警级别由长沙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Ⅳ级预警响应: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安排专人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或手机24小时开通;各类扑火物资储备到位;各种扑火机械和通讯工具检修完毕。随时保证投入使用。

Ⅲ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Ⅳ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对重点森林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

Ⅱ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Ⅲ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到各自的森林防火责任区进行督促检查;区防灭火部门的工作人员全天候待命。

Ⅰ级预警响应:在保持Ⅱ级预警响应机制的基础上,由区政府或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发布通告,在林区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党政领导和干部实行分片包干负责制,加强对重点防火部位的巡查巡护,严防硬守。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基本响应程序

(1)火灾发生地先行处置

森林火灾发生后,火灾发生单位或者接到报警的基层组织必须立即组织群众扑救,控制火源,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向街道或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街道接到报警后,主要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如发现火势难以控制时,必须立即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

区人民政府或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主要领导必须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扑救。对于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或已造成人员伤亡的,要立即调集本区范围内的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组织全力扑救火灾和抢救受伤者。

(2)扩大应急处置级别

当森林火灾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区人民政府或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并视情立即启动相应预案。

下列森林火灾,由区人民政府或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同时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亲自指挥或者派出工作组到火灾一线协调指挥扑救。启动区应急预案时,火灾发生地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发生在区行政边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居民聚居点的森林火灾;

已经烧入或者直接威胁重要设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的森林火灾;

起火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因森林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且火势仍在蔓延的森林火灾;

其他需要直接参与协调指挥扑救的森林火灾。

4.2.2应急指挥原则

统一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扑火指挥部是扑救森林火灾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负责统一指挥扑火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扑火指挥必须执行上级扑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扑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越级下达命令。

分区指挥:在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现场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部队独立指挥: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可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部,在扑火现场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2.3火灾扑救原则

在扑火过程中,要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安全放在首位。

在扑火战略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保证人员和居民房屋安全,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应急处置

由区负责协调处置的森林火灾,设立扑火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人员,由到达现场的区有关领导决定。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要立即了解火灾现场情况,制定扑救火灾的具体实施方案,迅速组织开展扑火救灾工作。

要迅速组织力量扑火救灾,抢救受伤人员和将被困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并对受伤者迅速进行救治;

组织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等阻火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报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若需实施人工降雨、局部交通管制等措施时,由现场指挥部提出,经应急指挥部协商,相关单位实施;

切实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4信息发布

4.4.1森林火灾信息发布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以正面宣传为主。重点宣传各级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组织干部群众全力扑救森林火灾的情况;宣传解放军指战员、武警官兵、消防官兵、公安民警和广大干部群众全力扑火的英勇事迹。

4.4.2建立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制度。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森林火灾信息由森林防灭火办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4.4.3森林火灾新闻报道稿件,经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办核实后,由新闻单位按新闻纪律把关后发稿。

4.5应急结束

4.5.1预警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防火期内,当市区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本级应急行动结束,执行Ⅳ级预警响应机制。非防火期内,当市区降雨量达到5毫米以上时,结束应急行动。

4.5.2报警应急行动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6小时以上,经现场指挥员检查确认火灾已完全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向社会公布,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1.1对人为引起的森林火灾,要由森林公安机关对火灾肇事者进行侦查,依法进行处理。

5.1.2对火烧迹地,要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被火灾损害的设施要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1.3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征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被征用的财物仍完好无损的,及时返还;

被征用的财物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造成被征用的财物没失或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

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1.4扑火人员的工资及物资消耗费用,按下列原则支付: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由起火单位支付;

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由起火单位支付。

上述应当由起火单位支付,而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

5.1.5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奖:干部、职工,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干部、职工,由起火单位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5.2后果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政府或者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起火的时间、地点、原因、扑火物资消耗,因灾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造成的人员伤亡以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要写出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森林防火办。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

6.1.1扑火力量的组成

区、街道组织群众志愿扑火队,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所需要求。要逐步提高各类森林扑火队伍的装备水平,加强扑火实战培训,提高森林火灾扑火战斗力。

6.1.2扑火力量的调动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实施跨区增援计划。

调动驻地解放军部队,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协商区人武部负责协调。调动公安武警、消防部队,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通报区公安分局负责协调。

部队及民兵森林防火应急分队跨区增援扑火的运输,由区人武部负责协调。

6.2财力保障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的资金,实行属地负责制,财政要予以保障。

6.3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要实行区、街道分级负责制。区负责全区性或跨区扑火应急物资的调控和调度。街道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区申请援助。要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按照国家《森林消防储备库建设规范》,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工具和机具。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应急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驻地部队、武警和民兵应急分队,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器材。

6.4通信保障

要加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建设,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并依托和利用有线公用网,建立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反应迅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火场应急通信系统。

6.5扑火技术保障

要加强林火卫星监测系统(RS)、林火地理信息系统(GIS)、扑火队员跟踪定位系统(GPS)等的开发和配备。要及时跟踪国内、国际先进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不断开发和更新森林防火扑火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的国营企业硬件技术,在森林火灾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实现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森林扑火救灾决策指挥的科学性。要全面收信森林扑火各个领域技术专家信息,建立森林防火扑火专家信息库,设立专家咨询组,充分听取专家意见,以便科学决策。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为保证本预案的顺利实施,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按照预案内容每3年组织一次综合演习。通过综合演习,评估预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7.2宣传和培训

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应对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宣传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宣传森林火灾报警电话,增强人民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自觉配合、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扑火队员以及林区干部群众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并进行扑火演习。

7.3奖励和责任

对在森林扑火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森林扑火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由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的责任追究,由当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对火灾事故负有行政领导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长沙市森林消防行政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印发,区森林防火办负责解释工作。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情况变化,对本预案及时修订。

8.2区界森林火灾

当区际边界发生森林火灾时,由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会同相邻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长沙市芙蓉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指挥部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扩大应急

4.5 指挥与协调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评估与调查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芙蓉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应对火灾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全面加强实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整合社会救援资源,迅速联动社会救援力量,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优势,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火灾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火灾损失。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除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以外的火灾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森林(草原)、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等已有专项预案的火灾等事故依据相关预案进行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分级负责。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把抢救遇险人员生命和保证灭火救援力量的自身安全放在整个灭火救援行动的首要位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1.4.2快速反应,科学应对。快速准确地确定处置火灾事故行动的主要方面,科学合理地制定火灾灭火救援行动方案。

1.4.3普及知识,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职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的作用,改善装备水平,提高队伍素质,普及公众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消防安全意识。

1.4.4整合资源,协同作战。各级各部门在区灭火救援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社会灭火救援资源优势。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芙蓉区火灾事故灭火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政府办分管副主任、芙蓉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为指挥部成员。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芙蓉区消防救援大队,由芙蓉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指挥部

负责全区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总体决策和应急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火场情况变化,提出响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统一调度全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统一协调驻长部队、武警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火灾事故灭火救援;负责善后工作;完成区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芙蓉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指挥部正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和专家组的联络,及时传达和执行市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组织专家组专家赴火灾事故现场;负责应急状态下指挥部机要保密和保卫工作;负责及时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相关的通讯、交通、物质等保障;审查重大火灾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情况简报,组织灭火救援新闻发布;承办芙蓉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火灾事故预防、预警和信息的收集与报送工作;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组织所属消防救援队伍扑救火灾,并负责火灾现场的灭火救援指挥。组建区级灭火救援专家组,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区发改局负责将全区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重特大火灾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对区人民政府已认定的火灾抢险救灾工程履行相应审批职责。

区工信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做好应对火灾事故现场通信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因火灾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消防部门调用大型建筑设备、物资器材参与灭火应急救援;组织建筑、结构专家参与火灾救援决策咨询;负责协调城建档案馆提供建筑结构资料;负责督促供水企业做好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日常维护管理,保障灭火救援用水供应,及时向事故区域增压供水。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火灾事故的交通运输保障;对火灾事故水域进行水上交通管制,组织、调动相关企业人员、设备投入火灾救援行动。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火灾事故现场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防范和控制因火灾事故衍生的各种疾病、疫情的传播、流行。

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依法对生产经营性和森林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将区消防救援大队组建的区级灭火救援专家组纳入区应急管理局的专家库,建立火灾事故应急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协调相关应急专业队伍和相关专家参与火灾事故处置;根据处置火灾事故的需要,负责组织调配救灾物资。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火灾时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调度,协助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

区城市管理局火灾事故现场发生燃气泄漏时,负责协调供气企业及时切断燃气供应。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联系、组织工业企业及涉危涉化等有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参与研判污染物对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提出相关处置意见和建议,督促责任主体单位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防止二次污染。负责协调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大队对环境污染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协助有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火灾事故现场处理,防止污染物转移、扩散。协助消防救援部门做好火灾现场清理、洗消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依法组织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及时控制相关责任人员并查处火灾案件;在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下,依法组织区公安分局各警种进行应对火灾事故的处置并进行实战演练,提高多警种联合作战能力。

2.3专家组

区指挥部设立灭火救援专家组,为灭火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

2.4现场指挥部

火灾事故发生后,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对涉及区域广、部门多或处置时间长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根据需要由区政府负责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小组。

(1)灭火救援组。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救援决策意见,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2)医疗救护组。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专家技术组。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和伤员救治的技术支持。

(4)现场警戒组。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5)宣传报道组。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应急救援工作新闻发布会。

(6)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灭火应急救援所需后勤保障。

(7)善后工作组。负责现场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责令整改。任何单位、个人一旦发现火情,应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救援部门报警。各级消防救援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后,应根据本预案规定及时上报并组织扑救。

3.2预警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设立接警、战备值班台(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消防救援部门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应迅速了解起火时间、起火单位、起火地点、火势情况、伤亡情况等,根据接警情况立即出警。公安部门指挥中心接到火灾事故报警,也应询问相关情况,并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转警。

3.3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应加强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和发挥其接警、调度、报告等功能,逐步实现全区无线、有线和计算机联网,实现火灾信息快速、高效传递,确保接警、报告和应急响应迅速及时。

3.4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确保装备精良,保障有力,并指导重点单位制订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并经常组织进行实战演练。同时加强全区消防救援队伍执勤备战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和物资准备。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火灾(火警)按照其场所性质、可控性、严重程度、扑救难度和影响范围,其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火灾或五级火警)、Ⅱ级(重大火灾或四级火警)、Ⅲ级(较大火灾或三级火警)、Ⅳ级(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

4.1.1一般火灾或二级火警(Ⅳ级响应)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小,不会造成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普通建筑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 1340-2016)和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界定燃烧面积较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4.1.2较大火灾或三级火警(Ⅲ级响应)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较大,有可能造成较大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 1340-2016)和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界定燃烧面积小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IV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1.3重大火灾或四级火警(Ⅱ级响应)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或;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 1340-2016)和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界定燃烧面积较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III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1.4特别重大火灾或五级火警(Ⅰ级响应)

(1)已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火灾;

(2)已造成或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或;

(3)发生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规模大,有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政治和社会影响的火灾;

(4)依据《火警和应急救援分级》(GA/T 1340-2016)和消防救援队伍有关规定,界定燃烧面积大的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重要场所、特殊场所的火灾;

(5)II级应急响应不能控制的火灾。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发生Ⅳ级火灾事故时,区县(市)灭火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做好应急准备。

4.2.2发生Ⅲ级火灾事故时,市灭火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区县(市)指挥部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4.2.3发生Ⅱ级火灾事故时,市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按照程序向上级报告事态进展。

4.2.4发生Ⅰ级火灾事故时,市指挥部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进行先期处置。同时,市人民政府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启动省Ⅰ级或Ⅱ级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市应急委直接指挥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3应急处置

4.3.1处置程序

发生火灾的单位或火灾发生地基层组织应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火灾发展态势,同时报告区县(市)或区县(市)以上灭火救援指挥部请求救援。区县(市)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迅速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灭火救援工作。市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各成员单位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启动本系统的行动方案,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灭火救援工作。

4.3.2处置指挥

(1)各级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设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并由区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需要指定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指挥部成员担任现场救援总指挥,下设灭火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技术组、现场警戒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等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无条件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指挥和领导,加强协同作战,认真完成各项应急任务。现场救援指挥部依法征用、调用社会资源。

(2)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对应力量参加灭火救援,按照指挥权限调集辖区内的消防救援站、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进行灭火救援,其他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取应急响应行动。

(3)区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在全区范围内划分灭火救援区域,实施跨区域灭火救援增援力量的调集和指挥。跨区域增援力量在灭火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接受任务分配和调派。

4.3.3处置措施

现场救援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其基本处置措施包括: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开辟救生通道,积极疏散、抢救围观群众和被困人员;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选择好灭火阵地,保护起火点,减少水渍损失;疏散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4.4扩大应急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区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或提请市政府启动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5指挥与协调

区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联动部门、成员单位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救援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救援指挥部下达作战任务。区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工作需要,及时调集灭火救援技术专家到场,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通信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及时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通信指挥服务,确保火灾事故现场的通信联络畅通。到达火灾事故现场实施指挥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通讯指挥工具,始终保持与各参战力量、上级部门或指挥中心的联络。

救援装备和物资的调用,由区指挥部统一安排。

4.6信息发布

火灾事故及其应急救援信息发布由区政府新闻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芙蓉区突发事件新闻应急预案》办理。

4.7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区指挥部决定应急响应结束并向社会公布。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对于调集增援的企业事业单位专(兼)职消防队参战中的物资消耗,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5.2事故评估与调查

火灾事故处置完成后,由启动相关级别应急预案的指挥部组织所有参战消防救援队伍进行战评总结,认真分析总结战斗过程中的组织指挥、战斗部署、战术运用、力量调度、协同作战、战斗保障、战斗作风和纪律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

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和消防救援部门119指挥中心均应接受火灾、火警报告。消防救援部门应建立消防通信指挥中心,配置火场通信指挥车,实现全市无线、有线和计算机联网。

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政务外网和互联网站,实现24小时值班备勤,对火灾事故信息实行网络监控,每月对火灾信息进行显示报告,为领导提供信息决策支持。

6.2队伍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和鼓乡镇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村(居)委会、社区等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和微型消防站,配备灭火救援装备,开展相关训练,为专业灭火救援队伍提供有力补充。

6.3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加快推进各类消防队伍建设,在高精尖灭火救援装备、新型高效灭火药剂、先进训练设施等方面加大投入,依托各消防站和训练基地搭建综合性应急救援训练平台。

6.4技术保障

逐步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加强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的开发、研制和配备,努力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开展应急工作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先进灭火救援技术、装备研究和重大火灾预防、控制研究等。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消防救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把宣传火灾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宣传报道。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学校、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要加强消防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

区指挥部应加强对火灾事故专项应急工作的指导,加强联动单位交流和联系,制订综合方案,定期组织实战演练,增强整体作战能力。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火灾事故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火灾事故应急工作不力的,要通报批评;如因此造成或扩大损失,要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印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工作。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4月8日发布的《长沙市芙蓉区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芙政办发〔2018〕26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芙蓉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和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组织机构职责

2.2.1 区指挥部

2.2.2 区指挥部办公室

2.2.3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2.3 街道办事处应急责任

2.4 应急专家组

2.5 现场应急指挥部

2.6 应急联动机制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监测网络建设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4. 应急分类、分级

4.1 分类

4.2 分级

5. 应急响应

5.1 预案启动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 先行处置

5.2.2 应急处置

5.3 报告、通报与信息发布

5.3.1 应急调查报告

5.3.2 情况通报

5.3.3 信息发布

5.4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7.2 基本生活保障

7.3 交通运输保障

8. 监督和管理

8.1 宣传和培训

8.2 奖励和责任追究

8.3 预案管理

长沙市芙蓉区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处置我区境内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提高应急工作水平,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害,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长沙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长沙市芙蓉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行政区域内自然人或人为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对处置。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果断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加强基层,全民参与;整合资源,协同应对。

2.组织体系和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和处置工作。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指挥部

统一领导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组织实施本预案;研究决定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结束一般(小型、Ⅳ级)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协助、配合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较大(中型,Ⅲ级)、重大(大型、Ⅱ级)、特别重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指导监督街道、部门的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完成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2.2.2区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通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协助区委、区政府组织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织专业技术队伍开展隐患排查、调查和监测,指导开展群测群防,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变化情况及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信息,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灾害应对措施。

区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及时正确引导新闻舆论。

区发改局:协调和监督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监管灾区粮食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环节的质量安全;收储和管理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及时组织应急救援物资调运。

区教育局:负责学生地质灾害应急避险教育、演练;组织修复受损毁的校舍、调配应急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灾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进行地质灾害应急通信保障以及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因突发性地质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筹集、监督和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排危除险和应急救援等补助资金。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供水设施;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因工程建设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排危除险和应急抢修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监测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灾后农业设施修复和农作物补种。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受伤人员医疗救治;做好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全区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编制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指导开展预案演练,组织指导全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地质灾害救助,指导监督管理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开展地质灾害灾情评估。

区公安分局: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指导、协助受灾街道、镇及有关单位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相关突发性治安事件。

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营救受困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救重要物资,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2.3各街道办事处应急责任

各街道办事处应按预案要求做好辖区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防和前期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社区(村)等基层自治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自救互救工作。

2.4应急专家组

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聘请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面的专家组成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并动态更新。

2.5现场应急指挥部

区指挥部根据情况指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包括综合协调组、调查监测组、抢险救援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等应急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信息报告、对外协调、新闻舆论监督引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统计和统一发布险情、灾情等有关信息。

调查监测组: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区水利局配合,对灾害发生地的地质灾害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提供气象、雨情和水文预警、预报,提供灾情、险情及变化情况,提出科学开展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相关建议。

抢险救援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排危除险和抢险救援方案,组织协调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搜救被困群众,落实应急处置和应急治理相关措施。

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迅速组织医务人员赶赴灾区,做好医疗救助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爆发。

社会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道路交通秩序。防范和打击趁机盗窃、抢劫救灾物资和公私财产,传播谣言、制造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

后勤保障组:各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畅通;做好应急拨款准备,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接待、抚恤和经济补偿等。

灾民安置组:由事发地街道(园、局)牵头,负责调配救灾物品、发放救灾款物,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做好灾民转移和安置工作。

2.6应急联动机制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平时应加强与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机构、驻我区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工作联系,通报有关地质灾害防治信息,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需要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请求上级地质灾害应急机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有关管理部门、保障部门、参与单位,必须在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互相联动、紧密配合、高效运转。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网络建设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气象、水文等信息。存在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街道、社区(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查,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地质灾害隐患点要落实监测责任人,加强日常监测,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3.2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地质灾害的分布,说明灾害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重点时段和重点地区的地质灾害防范情况检查。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各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3)“防灾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与各街道要根据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情况,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街道和村(居)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发到街道、村(居)委会和受威胁的单位、村民手中。

(4)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

区人民政府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完善以行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的责任体系:教育、工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国资、电力等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地灾”的原则以及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和主管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搬迁避让、应急处置、工程治理等工作;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要坚持“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明确防治责任主体,督促落实防治措施。

(5)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预报,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发布四级(蓝色)、三级(黄色)、二级(橙色)和一级(红色)四个等级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预警为四级(蓝色)时,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小,不予发布。

预警为三级(黄色)时,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预报基层群测群防员注意查看隐患点变化情况。

预警为二级(橙色)时,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大,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加强预报区巡查,通知基层群测群防员加密监测,观察降水量及隐患点变化情况,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受灾威胁对象,提示注意防范,做好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准备。

预警为一级(红色)时,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二级(橙色)预警的行动基础上启动应急预案,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并按规定上报。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发现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所在单位、村(居)委、街道应该立即报告,禁止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情况危急时要先行组织抢险。

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街道在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及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险情信息统计报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灾情信息统计报告,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地质灾害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机制。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受地质灾害险情威胁需要避险转移的人数,潜在的经济损失等;地质灾害发生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应急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4.应急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危害。

4.1分类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分为临灾应急和灾害应急两类。

(1)临灾应急:指在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或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的危急状态下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

(2)灾害应急:指在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后,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抢险救灾行动。

4.2分级

突发性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含)以上;因灾死亡30 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 万元(含)以上。

(2)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 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

(3)较大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 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含)以上500万元以下。

(4)一般(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5.应急响应

5.1预案启动

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等级,应急响应分为I级(特别重大)响应、II级(重大)响应、III级(较大)响应、IV级(一般)响应四级。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II级、III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区人民政府启动本预案,区有关部门预案、事发地街道预案同时启动,迅速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报请上级指挥机构,请求启动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一般(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

区人民政府启动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预案和事发地的街道应急预案同时启动。必要时,请长沙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5.2应急响应行动

5.2.1先行处置

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社区)和事发单位第一时间上报相关信息,及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明确撤离路线,安排专人加强巡查排查,必要时应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接报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并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分析研判险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和警戒区,安排专人加强监测预警,明确应急避难场所,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对策,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

5.2.2应急处置

一般(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无人员伤亡的,由事发地的街道确定指挥长;有人员伤亡的,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指挥长;

较大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I级),由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指挥长;

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I级),由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指挥长;

特别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由省政府领导或市主要领导任指挥长。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在市、省以上政府领导未赶到之前,由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临时指挥长,统一领导现场处置工作。

5.3报告、通报与信息发布

5.3.1应急调查报告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事发地的街道和自然资源规划、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抢险救灾工作;

(2)基本灾情;

(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引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5)发展趋势;

(6)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5.3.2情况通报

突发性地质灾害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情况通报时,由区外办、台办、侨办协调,同时向市、省政府相关部门上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5.3.3信息发布

地突发性质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应当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发布准确、全面客观的灾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在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和政府应对措施,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对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处置的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国家机关做出的应急工作指示、决定、命令,及时通过媒体公开。

5.4应急结束

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时,经区应急指挥部现场检查,并征询专家意见后,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已经启动省、市级应急预案的,由省、市应急指挥部决定结束应急行动。进入紧急状态的,报请省政府、国务院依法终止紧急状态,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经专家组鉴定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区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农业生产和恢复重建工作。

6.2总结评估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保障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街道应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众应急能力建设。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加强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街道、社区(村)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区财政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费用用于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基本生活保障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3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运输安全畅通。

公安(交警)负责现场及相关通道的交通管理及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8.监督和管理

8.1宣传与培训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加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

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干部培训的重要教学内容。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公布。

本预案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解释工作。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4月8日发布的《长沙市芙蓉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芙政办发〔2018〕25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芙蓉区防汛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工程技术组及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警级别划分

3.3 预防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总体要求

4.2 Ⅳ级响应

4.3 Ⅲ级响应

4.4 Ⅱ级响应

4.5 Ⅰ级响应

4.6 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7 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4.8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抢险与救援保障

5.3 供电与运输保障

5.4 治安与医疗保障

5.5 物资与资金保障

5.6 社会动员保障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助

6.2 抢险物资补充

6.3 水毁工程修复

6.4 灾后重建

6.5 调查与总结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芙蓉区防汛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做好洪水灾害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抗洪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湖南省防汛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防汛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洪涝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指挥、军地协作,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防为先、防抗结合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应急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2.1.1设立芙蓉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简称区防指)

指挥长: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廖勇(常务)、喻林、朱卫东、高国宏

成员:区人武部、区纪委(监委)、区委办、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网信办、区法院、检察院、政府办、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人防办)、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卫生健康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机关事务中心、数据资源中心、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城建投、市政设施维护中心、园林绿化维护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等。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应急局。应急局局长喻林兼任办公室主任,农业农村局副局长周志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余学武、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卓志阳任副主任。

指挥部另设五个工作组。即:工程组设在农业农村局;物资组设在财政局和发改局;保卫组设在公安分局;交通组设在交通运输局和交警大队;后勤组设在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和卫生健康局,具体安排如下。

工程组组长:廖勇工程组副组长:周志成

物资组组长:罗加祥物资组副组长:徐勐龙

保卫组组长:章晓波保卫组副组长:刘志平

交通组组长:丁迎秋交通组副组长:李智文

后勤组组长:李小平后勤组副组长:刘顺泉

以上人员如有变动,由继任者接替,不再另行通知。

长善垸和东岸垸两个万亩堤垸分别设立长善垸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东岸垸防汛抗旱指挥部,湘湖、火星、马王堆、荷花园、东屯渡、东湖、东岸、马坡岭8个有防汛任务的街道各自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区防指

领导、组织全区防汛工作;传达贯彻国家防总、省防指、市防指和区委、区人民政府对防汛工作的指示;拟订全区防汛方针、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组织制订各类防汛预案;及时掌握全区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措施;负责重大防汛经费、物资的安排使用与管理;组织灾后处置;做好区政府和市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区防办

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编制防汛工作计划,组织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和抗洪抢险方案;开展汛前汛后防洪工程和通信系统安全质量检查,监督检查险工险段整修加固、通信工程建设、修复和重要防洪工程汛期运行计划的执行情况;抓防汛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包堤垸责任制。配合防洪工程管理部门检查落实防洪工程管理单位的防汛岗位责任制;根据《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江河的河道整治、河道清障及河道开发项目的审查、审批工作;组织防汛值班,随时掌握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搞好科学调度并及时汇报,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修复水毁、防汛专项补助经费及物资的安排分配工作,并检查使用情况;负责所属范围内的防汛通信网络的规划、实施与运行管理工作;负责防汛资料的整理与汇编工作;负责下达防汛指挥部的决策、命令,组织、运筹抢险人员和物资,部署防汛抢险;发布汛情,搞好防汛宣传和工作总结等。

2.2.3区防指成员单位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防汛抗洪力量培训,在抗洪紧急时,随时听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和调遣,参与抢险行动。

区纪委(监委):负责执行《芙蓉区防汛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查处违反防汛纪律的案件或因工作失职造成防汛重大事故有关人员。

区委办:负责组织区直机关防汛抢险队伍,调派区直机关防汛责任单位赴堤垸协助防汛,协调部门关系。

组织部:负责组织党员干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参与防汛抗旱先进评比工作。

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宣传部门运用多种形式开展防汛抗旱的宣传教育;及时准确宣传防汛抗旱形势;负责作好对外、对上宣传。

政法委: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期间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组织好本系统的防汛抗灾工作,紧急情况时组织防汛抢险突击队。

网信办:负责防汛抗旱相关的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和引导。

区法院:负责对汛期中出现的危害影响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及时进行审理。

检察院:负责对汛期中出现的危害影响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犯罪嫌疑人及时进行批捕。

政府办:负责全区防汛工作会议的安排,全区防汛简报和会议纪要等文字工作。

发改局:负责协调和立项安排防洪建设,修复水毁工程,防汛抢险储备的物资。

教育局:负责本系统教学单位的防洪保安工作。紧急时组织学生安全转移。

工信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防汛抗旱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

民政局:协同做好洪涝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和个人的临时救助工作。

财政局:负责筹集防汛和修复水毁工程所需资金。对区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和区防办提出的资金方案进行协商,及时下拨,监督使用。

人社局:配合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表彰奖励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城区防涝排渍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所属在建涉水工程防汛抢险,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期间组织防汛抢险突击队。紧急响应期及时向区防办提供全区防涝排渍和深基坑安全度汛相关信息。负责城区供水安全,保障供水能力,应急响应期间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及时提供供水、用水信息。负责所属人防工程安全度汛、排涝排渍工作,及时组织人员防守,确保责任区的安全。

交通运输局:负责所辖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为防汛抢险优先组织和提供交通运输工具,保障防汛抢险运输道路畅通。紧急防汛期间,根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征调交通运输工具,组织防汛抢险突击队,协助实施交通管制。紧急响应期及时向区防办提供全区交通运输方面安全度汛相关信息。

农业农村局(林业水利局):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旱涝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汛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工程设施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负责区级防汛物资储备、调运和水利水毁工程修复。紧急响应期及时向区防办提供全区水利工程受损相关信息。负责农业灾情的统计、核报工作。组织农业救灾和生产恢复工作。紧急响应期及时向区防办提供全区农业受灾相关信息。

区商务局:负责本系统企业的防洪保安工作,协调组织、督促检查本系统有关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的资金调拨、物资储备供应工作。紧急时组织防汛抢险后备队。

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防汛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文化和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避险安全知识宣传。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避险意识。督促指导做好景区汛期的安全管理和水毁旅游设施修复工作。协调做好汛期重大涉旅安全事件的应急事务处置工作。

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灾区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

应急管理局:组织编制水旱灾害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洪旱灾害防治工作。编制防汛、抗旱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洪涝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洪涝灾害应急救援和救助工作。紧急响应期及时向区防办提供组织参与抢险救援相关信息。负责提出区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负责按权限提出中央、省级、市级下达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区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区发改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督促监管范围内的行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有色冶金、轻纺等行业领域)落实防汛抗旱预案和措施。

城市管理局: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区排水管网的管理、疏浚与畅通;协助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分局维护防汛抢险期间的社会秩序;紧急防汛期间应当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及时向区防办提供全区城区道路受损和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协调各街道(园、局)抢送缺水地方群众饮水。

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抗洪抢险部队、民兵的后勤生活保障。

数据资源中心:负责在区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根据业务需求协调相关部门归集数据。

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城建投:负责组织机动防汛抢险队伍,准备随时征调的防汛抗洪必需的物资器材和工具。

市政设施维护中心:负责芙蓉区城市防内涝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主城区内涝工作,确保区内城市下水道畅通,搞好下水道维护管理,如遇暴雨及时排干城内和立交桥下渍水。

园林绿化维护中心:负责浏阳河风光带内雨水支管的防汛安全和防汛期间上堤通道的畅通。负责提供浏阳河风光带范围内有效电源接入点,协助各涉水街道在各责任堤段搭设照明设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区排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协助做好全区水域保护利用规划的监督落实。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并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优先办理防汛排涝工程征地手续,保障抢险用地。紧急响应期及时向区防办提供全区地质灾害相关信息。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的指导与协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涉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洪涝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并参与处置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社会治安工作。防汛紧急期间,协助防汛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打击偷窃防汛物料、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犯罪分子,做好防汛保卫工作;根据需要做好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

交警大队:负责汛期抢险道路交通管制工作,协同区防指制定应急救援路线,优先保障应急救灾和抢险车辆通行,及时疏导灾区无关车辆有序撤离,及时向区防办提供全区出动警力参与防汛救灾相关信息。

消防大队:负责防汛抗洪应急响应期所属人员集结和待命,做好防汛抗旱应急抢险的人员、物资和器材准备,执行重大救灾任务,听从区防指抢险救援调度。

2.3工程技术组及职责

区防指下设工程技术组,组建防汛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确保防汛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为区防指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预防与预警机制

洪水预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正确的发出进入或解除预警预报,有利于防汛指挥调度,有利于政府机关和全社会的正确应对和处置,能有效节约公共财力,能最大限度地减轻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

3.1预防预警信息

信息是决定是否需要发布或解除几级预警的依据,一是源信息,二是分析预测,实质就是预警信息。

3.1.1源信息

所谓源信息是指当前现实的雨情、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各种信息资料,源信息的提供部门和人员是气象部门、水文部门、基层水管单位、下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参与防汛的工作人员以及熟悉掌握情况的群众,由区防办负责收集、整理并归档,要求做到全面、及时,以便通过分析判断,向公众发出正确的预警预报。雨情、水情信息来自长沙市气象局、长沙市水文局和长善、东岸垸堤委会。其中长沙市气象局、长沙市水文局非本区管辖单位,为确保雨、水情信息能及时准确获取,区防办每年与两家单位签定提供信息服务协议。按照协议,长沙市气象局在汛期非暴雨时每日提供一份次日气象预报信息,每星期提供一份一周日气象预报趋势,在暴雨时,适时提供暴雨强度测量数据和预测信息。长沙市水文局在汛期非洪水时每日提供一份湘江长沙水位站和浏阳河下游榔犁水位站的水情信息,每月提供一份综合水情信息和汛情预测;在洪水期间,湘江、浏阳河水位在34.00米以上36.00米以下时,每两小时提供一次测报水位,在36.00米以上时,每小时提供一次测报,并根据要求提供与浏阳河洪水密切相关的洞庭湖城陵叽水位、流量和湘江湘潭站水位、流量以及浏阳河株树桥水库泄洪流量等。长善、东岸垸堤委会分别在浏阳河内设置了水位标尺,对长善、东岸垸水情进行实报。

3.1.2分析预测

本区对雨情、水情的分析能力依靠长沙市气象局和长沙市水文局等专职部门,雨情预报以长沙市气象局提供的预测数据为准,汛情预报及洪峰预报以长沙市水文局提供的预测数据为准;工情、险情分析由工程技术组负责。

3.2预警级别划分

预警标准根据洪水量级划分,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3预防预警行动

3.3.1预警预报的判断

由区工程技术组负责判断。通过市气象局提供的雨情分析预报和市水文局提供的水情综合分析及洪峰预报,对本区防洪堤垸的工情、险情、灾情进行单独或综合分析,作出是否必要发布进入或解除以及应该发布进入或解除几级预警的判断。

3.3.2预警预报的决定

由指挥长负责决定。区工程技术组作出判断后,报告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常务副指挥长报告指挥长,由指挥长最后决定作出发布进入或解除各级警报的决定。

3.3.3预警预报的发布

由区防办负责。指挥长作出进入或解除几级预警预报决定后,区防办按规定要求完整书写记录,然后向相关部门和人员发布进入或解除几级预警预报信号。

Ⅳ级预警预报信号主要由区防办通过电话和书面方式通知长善、东岸两垸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长善垸堤委会、东岸垸堤委会、东屯渡电排站三家基层水管单位和负责人。

Ⅲ级预警预报信号主要由区防办通过电话方式报告区主要领导,通知负责包堤垸防汛任务的县级领导和区防汛抗旱成员单位以及承担防汛任务的区直机关有关单位负责人;通过电话和书面方式通知长善、东岸两垸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长善垸堤委会、东岸垸堤委会、东屯渡电排站三家基层水管单位和负责人。

Ⅱ级预警预报信号主要由区防办通过电话报告区主要领导;通过电话和书面方式报告市防办;通过电话方式通知负责包堤垸防汛任务的县级领导和区防汛抗旱成员单位以及承担防汛任务的区直机关有关单位负责人,通过电话和书面方式通知长善、东岸两垸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长善垸堤委会、东岸垸堤委会、东屯渡电排站三家基层水管单位和负责人。通过区人防办采用警报器直接向全区发出警报信号(鸣响36秒,停24秒,反复3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Ⅰ级预警预报信号,由区防办通过电话报告区主要领导,通过电话和书面方式报告市防办;通过电话方式通知负责包堤垸防汛任务的县级领导和区防汛抗旱成员单位以及承担防汛任务的区直机关有关单位负责人,通过电话和书面方式通知长善、东岸两垸防汛抗旱指挥部和长善垸堤委会、东岸垸堤委会、东屯渡电排站三家基层水管单位和负责人。通过区人防办利用警报器连续发出警报信号(鸣响6秒,停6秒,反复15遍为一个周期,时间3分钟)。

当预防预警信号发布后,各级各部门应迅速反应,准备相应对策和进行相应行动,牢牢抓住主动权。

4.应急响应

防洪应急响应是指当发生该级洪水时,政府部门相应采取的防御行动和措施。

4.1总体要求

4.1.1应急响应的工作目标

遇历史最高水位,确保不溃一垸,确保重要设施安全,确保城市安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1.2应急响应的原则要求

(1)参照长沙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制订的长沙市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建立我区防汛应急响应机制,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和Ⅰ级(特别严重)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2)进入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3)区防指负责全区防汛工作调度,街道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汛工作的调度。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区防指和街道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等方面的工作。

(5)洪涝灾害发生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区政府和市防办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市防办。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利工程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6)对跨区发生的洪涝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区人民政府和长沙市防指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7)对因洪水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街道(局)防汛指挥机构应协同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病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向区防指报告交通事故,协调市海事局等部门处置;区防指负责向区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指挥机构报告相关情况。

4.2Ⅳ级响应

4.2.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Ⅳ级响应。

(1)浏阳河东岸垸水位逼近警戒水位(36.00m),且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

(2)据预报,我区日降水量达到50-100 mm。

4.2.2启动程序

区防办根据上述响应条件启动Ⅳ级响应。

4.2.3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各街道党政领导带班值守,密切关注和了解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向区防办报告有关情况;防汛专业技术人员24小时待命。

组织会商:常务副指挥长主持区防指会商,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具体安排防汛巡逻查险及抢险工作,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必要时派出技术人员赴一线指导防汛工作。区防办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做好洪水预测预报,加强对当前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区防指负责人和上级有关部门,通报各成员单位。

应急调度:区防办加强汛情监测,由区防办主任主持调度,各街道根据水情、工情、灾情等情况自行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调度工作及防洪工程调度。

巡堤要求: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水管单位进一步做好堤防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所有险工险段和泵站、涵闸等水工建筑物是否存在险情。

相关单位工作要求:基层水利管理单位负责关闭沿堤涵闸,组织防汛队员上堤巡查处险,水利单位和工程管理单位做好险情处理、极端天气(强降雨)涉及的排涝问题,民政、卫计等部门协助当地做好灾民安置、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等工作。

Ⅳ级(一般量级)洪水防御方案是为河道堤防等工程开始进入防备状态的防御方案,即警戒方案。

防御内容和措施:

1、落实责任制

2、落实防汛抢险队伍

3、落实防汛抢险物资

4、长善垸和东岸垸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工作。堤垸指挥部领导和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全面负责各自堤垸或堤段防汛的组织工作,组织防汛队员上堤巡逻查险;

5、基层水管单位根据穿堤涵闸、管道的底板高程与相应外河水位,及时予以关闭,避免发生倒灌。

6、明确专人对穿堤建筑物实行全天候看守,重点险工险段加强巡逻力量。

7、密切关注雨情、水情。长善垸和东岸垸堤委会搞好水位测报,按规定向区防办和有关单位、领导报送水情,做好防洪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行,防汛器材的贮备和看管,堤垸防汛日常工作。东屯渡电排站负责排渍机械维护管理和运行。

4.3Ⅲ级响应

4.3.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Ⅲ级响应。

(1)浏阳河东岸垸水位超过警戒水位(36.00m),且预报水位将继续上涨(即将发生较大洪水)。

(2)据预报,我区(日降水量达到100-150 mm)或3小时降雨量超过50mm,可能造成地质灾害或内涝。

(3)两个万亩堤垸中任何一个出现较大险情。

4.3.2启动程序

区防办根据上述条件提出启动建议,区防指启动Ⅲ级响应。

4.3.3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区防办主任负责总领班,各街道党政领导带班值守,同时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优化调度,适当增加值班力量,密切关注雨、水、工、险、灾情和天气变化情况,随时向区防指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

组织会商: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加强对防汛抗灾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市防指负责人和区政府,并向各成员单位进行通报。必要时,应组织专题会商。

应急调度:区防指加强汛情监测,由常务副指挥长主持调度,分析水利工程出险状况,提出处置意见,部署抗洪抢险应采取的紧急工程措施和应急抢险队及物资器材的调配。区财政局申请启动一定数量的防汛预备金。区人武部通知各级人员集结待命。区级防汛物资仓库做好物资出库发放和运输准备。各街道根据水情、工情、灾情等情况自行做好本级防汛物资、资金、人力等调度工作,相应情况报区政府和区防办。

巡堤要求: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各街道组织巡查队伍对辖区内堤防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并安排专人前往险工险段、泵站、涵闸等水工建筑物进行重点检查。

区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要求:相关单位按各自职责主动抓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区防办。

4.3.4防御方案

Ⅲ级(较重量级)洪水防御方案即防抢方案,抗洪抢险将处于紧急状态。

防御内容和措施:

1、负责堤垸防汛的区领导下到各堤垸指导、督查、协助防汛抗灾工作。

2、8个防汛责任街道进一步加大巡逻查险,实行24小时轮番巡逻查险,做到及时发现险情。

3、重点险工险段和穿堤建筑物处加大防守力度。

4、抢险队伍和物料、机械进入险工险段。

5、加强水情的观测,随时安排抢险防守。

6、必要时封闭堤顶交通,提供抢险工作的便利条件,保证人身安全,遵照市、区防指确定的水位及时实行浏阳河航道和沿河道路的交通管制。

7、出现险情时,出险处专人把守,仔细观察险情变化,按照等级插旗标注。

8、发生险情后,由各堤垸堤段指挥长组织抢险队伍全力以赴抢险,驻军部队参与重要抢险任务。

9、抢险部位实行治安戒严。

10、针对具体工程险情制定相应抢险方案。

4.4Ⅱ级响应

4.4.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Ⅱ级响应。

(1)区域范围内水位(东岸垸水位)逼近保证水位(38.68米)且仍将继续上涨;

(2)市气象局预报,强热带风暴、台风(日降水量 150 -200mm)将影响我市大部分地区,发出紧急警报;或我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强降水过程,并且相应区域主要河流控制站在警戒水位以上时,汛情紧急时;

(3)两个万亩中任何一个出现重大险情

4.4.2启动程序

区防办根据上述条件提出启动建议,由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4.3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总领班,各部门、街道相关负责人24小时坚守值班。

组织会商:区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发布紧急通知,督促各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应急调度:区政府办根据灾、险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充分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区防指全面收集整理工情、灾情和抗洪救灾行动情况等,及时报告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市防指。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我区洪灾情况,争取支持。可视汛情按流域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不定期地召开新闻发布会。专业抢险队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或集结待命。财政部门做好抗洪抢险救灾资金调度,交通部门开通抢险物资车辆专用通道。区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做到以车(船)代仓,并申请市级抢险救灾物资支援。必要时发布封航或交通管制公告。新闻单位不定期通过电视、广播等发布汛情通报。必要时,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

巡堤要求: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区防指成员单位、街道党政领导及社区(村)相关同志全部上堤到岗到位,堤防值班地点统一由相关联点总负责领导安排,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各街道辖区内堤防实行24小时巡堤制度,并按每2时不少于1次,每200米不少于1人的要求进行堤防巡查,并设置责任范围标识牌,所有险工险段、泵站、涵闸等水工建筑物巡查每2小时不少于1次。一旦发现问题立即通过区防汛指挥部汛期座机值班电话上报险情。

区相关单位工作要求:各街道负责同志主持会商,研究部署防汛抢险工作,按预案组织加大防守巡查力度及时控制险情,做好受威胁地区群众安全转移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派出主要负责人带队的工作组赶赴联系责任区指导参与防汛抗洪工作,及时向区防指报告情况。区人武部和相关街道根据要求调动力量参加抢险工作。

4.4.4防御方案

Ⅱ级(重大洪水量级)防御方案即防抢撤方案,抗洪抢险处于非常紧急状态。

防御方案主要内容有:

1、联系街道的区领导奔赴各自联系责任区指导抗洪救灾。

2、抢险队伍全力以赴抢险,驻军部分参与重要抢险任务。

3、有决口可能的淹没区洪水位以下受淹没的人财物做好撤离,老弱病残人员提前撤离,视情况及时撤离巡堤查险人员与抢险人员。

4、抢险部位和撤离区实行治安戒严。

5、地方和驻军抢险队伍全力投入撤离组织和救生保护。

6、安排好受灾人民居住、生活和卫生防疫工作。

7、报告并得到市防指的统一调度,从总体上确保城区防洪安全。

8、对重点部位,继续实施较大洪水处理险情的防洪预案,做好工程抢险,以防止因局部险情导致危及大堤总体的安全。

9、及时做好可能溃决堤垸的人口、财产转移安置。逐村逐户建档立卡,逐项落实应撤离的村庄、撤离路线、需调集撤离的交通工具。

4.5Ⅰ级响应

4.5.1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进入Ⅰ级响应。

(1)区域范围内水位(东岸垸水位)逼近历史最高水位(40.08米)且仍将继续上涨。

(2)市气象局预报,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影响我市,导致全市日降水量普遍超过200mm。

(3)万亩堤垸发生溃垸。

4.5.2启动程序

区防指根据上述条件提出启动建议,由指挥长报政府启动Ⅰ级响应。

4.5.3响应行动

防汛值班:由区防指指挥长24小时总领班,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防办主任坚守值班。必要时,从区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充实值班力量。

组织会商:区防指随时召开紧急会商会或专题会商会,必要时启动异地会商。区防指指挥长主持防汛会商会,分析洪水发展趋势、未来天气变化情况,研究决策抗洪抢险中的重大问题并作出相应部署;督促相关街道防汛指挥机构切实做好抗洪抢险工作,随时向区四大家及市防指、市级联点领导报告情况。

应急调度:由区防指指挥长部署指挥防汛调度全面工作,统一指挥,区防指根据灾、险、工情的严重程度和相关调度规程,负责做好人、财、物的调度工作,加大本级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调运力度,加强对防洪蓄洪工程的调度运用,全力以赴做好重点工程的实时调度、重大险情的抢护、受洪水威胁区域人员的安全转移,随时组织专题会商。及时向区政府和市防指报告我区洪灾情况,争取资金、抢险技术、救生、物资器材等支持。区防指迅速派出工作小组及技术人员赴一线指导抗洪抢险,必要时向市级请求工作组,专家组等支援。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动员各类社会力量全力开展抗洪救灾。依法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在全区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要密切监视汛情发展变化情况,增加防汛抢险后备力量,加强值班和信息传递工作,加大查险、排险、除险力度,及时有效控制险情。区人武部和相关街道迅速组织力量奔赴灾区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向上级请求兵力或设备支援。相关成员单位必须增派工作力量赶赴重点地区指导防汛救灾工作。确保指挥科学,技术可靠,队伍精良,物资充足,抢护及时,转移安全有序,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及时做好全区抗洪抢险救灾应急资金物资调配和防汛抢险队伍人员,区民政局全力做好救助工作和转移灾民的后勤工作,及时做好勘察、核灾工作,并与区防办搞好灾情发布、上报等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及时做好灾区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灾区治安工作,协助防汛部门组织当地群众撤离和转移;区交警大队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和管制工作;区交通运输局配合区防办,协调市交通局和市海事局负责征调交通运输工具,开辟防汛专门通道;区国土分局加强对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的现场监测和预报工作;区工信局负责协调防汛抢险、排涝、救灾的电力供应;区委宣传部做好新闻宣传综合协调工作,通过媒体发布汛情通报。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区委、区政府派出督查组赴各地督查防汛抗灾工作。

巡堤要求:启动I级应急响应后,区防指成员单位、街道党政领导及社区(村)相关同志全部上堤,到岗到位,堤防值班地点统一由相关联点县级牵头领导安排,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按每半时不少于1次、每50米至少1人的要求进行堤防巡查,并设置责任范围标识牌,所有险工险段和泵站、涵闸等水工建筑物安排专人值守,专家组全线巡查指导工作, 一旦发现险情,立即向区防指报告。

4.5.4防御方案

Ⅰ级(重大洪水量级)防御方案是出现极紧急状态时的防御方案。即撤救方案。

1、动员全社会力量,依法征调各类社会抗洪抢险物资,组织驻军积极参与重要抢险任务,尽一切可能保障主城区的防洪安全。

2、利用人防办警报器和电力、邮电、广播电视、交通、公安、部队等一切通信手段为防汛警报服务,向所有垸内群众传达撤离警报信息,迅速做好群众转移撤离工作。

3、防汛抗洪队伍在全部群众转移至安全地带后,迅速撤离。

4、协助、指导落实可能淹没区内重要的铁路、交通干线、电力等设施及省委、省军区机关等重要部门的自保措施。

5、组织民政、卫健系统搞好灾民生活救助和医疗卫生。确保不发生流行性疾病,确保灾民生活稳定。

6、预计可能造成的灾害损失估算。

4.6不同灾害应急响应措施

4.6.1堤防决口的应急响应

1、当长善垸或东岸垸出现堤防决口时,堤垸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前线指挥抢险的负责人要立即报告区防办。

2、长善垸或东岸垸出现堤防决口,由堤垸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区防指共同负责,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并及时向出现堤防决口的堤垸的下游发出警报,政府及有关单位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同时上报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3、指挥部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报请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请求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2 暴雨渍涝应急响应措施

1、暴雨渍涝应急处理由区防指负责,水利、市政、城建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城区降雨达到一定数量或气象预报有大的降雨时,区防指及时发出警报,区政府对紧急情况作出决策,如需转移时,立即通知相关街道(局、园),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当暴雨渍涝发生灾害时,区防指及时通知市政、城建部门,组织临时排水设备强行排水,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4、灾后组织卫健部门进行消毒。

4.7应急响应的组织工作

4.7.1 信息报送、处理

汛情、雨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

(一)雨情、汛情信息处理程序:由市气象局、市水文局、长善垸、东岸垸堤委会负责报送,区防办值班室负责接收,并作记录。非洪水期间,由值班人员记录并报局主管副局长,局长,主管副区长;洪水期间,由值班人员及时记录并报防汛办主任、副主任,政委、指挥长、副政委、常务副指挥长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工情、险情信息处理程序

一般工情、险情信息——区防办值班人员接收记录后,立即向农业农村局主管副局长、区防办主任报告,并跟踪、反馈办理结果;

重要工情、险情信息——由区防办值班人员在收到信息15分钟之内,先口头或电话向农业农村局主管副局长、局长、主管副区长(指挥长)逐级报告,然后作好信息情况、领导指示、办理结果的记录。

(三)堤垸决口信息处理程序

区防办值班人员接收信息后立即口头或电话逐级报告相关领导的同时,由区防办在1小时内将详细情况整理成紧急文件,报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防办主任、主管副区长、区长逐级签批,根据有关规定和领导批示,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四)灾情信息处理程序

由堤垸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受灾街道(局、园)及村、社区,基层水管单位向区防办及时提供,区防办收到后,归纳整理,呈报相关领导批阅,然后上报市防办和相关部门。

(五)信息报告时限

汛情、工情、险情报告时限见表4-1,表4-2,表4-3。

表4-1 实时汛情报告时限表

相应洪水位

测报单位

测报要求

报送时限(分钟)

报堤垸指挥部

报区防办

报区指挥部领导

32.0米以下






32.0米-34.0米

长善、东岸堤委会,

长沙水位站

1次/日

<5

<10


34.0米-36.0米

长善、东岸堤委会,

长沙水位站

1次/2小时

<5

<10


36.0米-40.08米

长善、东岸堤委会,

长沙水位站

1次/1小时

<5

<10

<15

40.08米以上

长善、东岸堤委会,

长沙水位站

1次/0.5小时

<5

<10

<15

表4-2 工情报告要求

相应水位

信息人

信息内容

报送要求

接收单位

32.0米以下

专职人员

大堤、穿堤物、电排设备、水库、渠圳基本情况

详细、及时、准确

区防办

32.0米-34.0米

专职人员

大堤、穿堤物、电排设备、水库、渠圳运行情况

详细、及时、准确,1次/1日

区防办

34.0米-36.0米

专职人员

大堤、穿堤物、电排设备、水库、渠圳运行情况

详细、及时、准确,1次/1日

区防办

36.0米-40.08米

专职人员

大堤、穿堤物、电排设备、水库、渠圳运行情况

详细、及时、准确,1次/1日

区防办

40.08米以上

专职人员

大堤、穿堤物、电排设备、水库、渠圳运行情况

详细、及时、准确,1次/2h

区防办

表4-3 险情报告时限表 单位:分钟

险情级别

街道(局)

县(市、区)

备注

一般险情

<10

<15




较大险情

<10

<15

<20



重大险情

<10

<15

<20

<30


特大险情

<10

<15

<20

<30


4.7.2指挥和调度

区防指为区防汛抢险和灾民转移安置工作的统一组织和指挥机关。洪水期间,为抗洪救灾需要,全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人员必须统一服从区防指的领导和调派。堤垸防指接受和服从区防指的统一指挥。区防办、工程组、物资组、保卫组、交通组、后勤组均为区防指的下设机构,负责具体防汛事务。

4.7.3群众转移和安全

群众转移是指当防洪工程设施难以保证安全时,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所采取的转移人员.和部分重要财产的措施。转移群众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要群众转移必须有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当长善垸或东岸垸堤防即将发生决口,或者当浏阳河洪水超历史最高水位,也就是当浏阳河发生特大(Ⅰ级)量级洪水时;二是由区防指指挥长作出决定,区防办发布,有秩序的组织转移。群众转移的原则是就近、迅速、安全、有序,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它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群众转移的安全地址原则上选在隆平高科技园,张公岭村、新安村、合平村,烈士公园、燕山街、袁家岭及高层建筑;群众转移的路线是:①东岸垸群众转移路线——远大路以北地区的群众沿银盘路或沿远大路穿越京珠高速公路的涵洞,到达隆平高科技园和东岸乡张公岭村;远大路以南地区的群众沿远大路,人民东路,各村东西向区间小道向隆平高科技园,张公岭村、新安村、合平村转移。②长善垸群众转移路线——近堤部分群众(在桥梁和东岸垸大堤相对安全的情况下)沿远大路经东屯渡大桥和沿人民东路经浏阳河大桥向隆平高科技园、张公岭村、新安村、合平村转移。离堤较远部分的群众沿各东西向道路(如营盘路、远大路、人民东路等等)穿越京广铁路向城内较高的烈士公园、燕山街、袁家岭等地方或垸内高层建筑转移。

4.7.4抢险与救灾

当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或发生涝灾或发生溃堤、垮坝情况时:

区防办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区政府指挥决策。

区农业农村局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开展现场处置或救援工作。长善垸或东岸垸大堤发生重大险情时,抢护工作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主要由地方专业抢险队和部队抢险队伍等实施。

区民政局为负责救灾工作的牵头部门。

4.7.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出现洪水灾害后,各街道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卫健部门应按照区政府和防指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并负责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应用。

对转移的群众,由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局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出现洪水灾害后,卫健部门要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小分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事发地可紧急动员当地医疗机构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7.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水灾害后,必要时,区防指可通过各街道办事处和各成员单位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8应急响应结束

应急响应结束条件:洪水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或险情基本消除时。

决定机关:区防指。

发布机关:区防办。

应急响应结束分级,可视汛情,宣布结束相对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比如当浏阳河从特大(Ⅰ级)量级洪水降到重大(Ⅱ级)量级洪水,可以宣布结束Ⅰ级(特大)应急响应。

在汛期结束后,未使用的防汛物资和工具应当及时归还或入库储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它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汛期结束后街道办事处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防指协助街道办事处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防指的通信主要依靠固定电话和手机以及市防办为区防办配备的防汛专用电脑。

5.2抢险与救援保障

一是区防指工程技术组,当好参谋,为区防指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二是全区配备足额数量的防汛抢险队伍。

5.3供电与运输保障

市电业局(其防汛责任区在我区),城北供电局(驻在我区内),负责搞好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洪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保障。

区交通运输管理局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洪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地方车辆;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区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畅通无阻。

5.4治安与医疗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抢险救灾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卫生健康局负责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5物资与资金保障

(1)区财政根据洪水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资金,用于遭受严重洪水灾害的防汛设施修复。

(2)区财政设立专项防汛岁修资金或抢险救灾应急资金,专项用于大中型水利、防洪工程维护。

(3)当启用应急响应时,区财政根据响应等级安排相应资金用于响应行动。

5.6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洪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洪的责任。

(2)汛期,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特别是各街道(局、园)根据洪水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洪。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全社会抢险救灾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干部、群众救灾和自救能力。

(4)区防指的各成员单位,在严重洪涝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洪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各有关街道(局、园)要加强对防汛抗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工作。在防汛抗洪的关键时刻,行政首长及联系防汛负责领导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6.善后工作

6.1灾后救助

如果长善垸或东岸垸堤防发生决口等重大灾情,区人民政府将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作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卫生健康局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抢险物资补充

按照分级负责的要求,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一般水毁防洪工程由区农业农村局、各有关街道(局、园)负责组织修复,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修复,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

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尽快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明确相关工程或设施的灾后重建标准、指导原则和实施措施等具体要求。

6.5调查与总结

明确调查与总结的适用条件、承办单位、时限要求和审核程序等。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宣传

一般汛情、雨情、工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信息,由区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当浏阳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按分管权限,由区防指指挥长或常务副指挥长审核,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布汛情通报。

7.1.2 培训

采取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区防指负责堤垸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机动抢队负责人的培训;堤垸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人员、防汛抢险技术人员和防汛机动抢险队骨干的培训。

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区人武部抗洪抢险民兵的培训由其统一安排,区防指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7.1.3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不定期举行不同类型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习,一般2-3年举行一次,由区防指负责组织。

7.2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人社局和区防指联合表彰;对防汛抢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认为烈士。对防汛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公务员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3监督检查

区防办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暴雨:是指24小时降雨量超过50毫米的降雨。

警戒水位:是指江河漫滩行洪,堤防可能发生险情,需要开始加强防守的水位。湘江长沙站警戒水位为36.00米。

保证水位:是指堤防及其附属工程安全挡水的上限水位,堤防的高度、坡度及堤身、堤基质量已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河段,其设计洪水水位即为保证水位。湘江长沙站保证水位为38.37米。

洪水预报:是指根据场次暴雨资料及有关水文气象信息,对暴雨形成的洪水过程进行预报。包括流域内一次暴雨的径流量(称降雨产流预报)及其径流过程(称流域汇流预报)。预报项目一般包括洪峰水位或洪峰流量及其出现时间、洪水涨落过程及洪水总量。

洪水风险图:是指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洪水调度:是指运用防洪工程设施,在时间和空间上重新调节安排江、河、湖、海的洪水量及其水位。在防洪调度中,应充分考虑防洪工程调度规划的要求和洪水特性及其演变规律。

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防指根据工程变化及预案使用范围变化情况,及时组织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防指负责解释工作。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3月19日发布的《长沙市芙蓉区防汛应急预案》(芙政办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芙蓉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分布

3.5 预警结束

4. 应急响应

4.1 分别响应程序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指挥和协调

4.4 应急处置

4.5 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4.6 群众安全防护

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8 信息发布

4.9 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技术储备与保障

7. 宣传、培训和联系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习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长沙市芙蓉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险,尽快排除险情有效地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害人员,及时指导群众防护和疏散;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以及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

1.2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资源整合,平战结合,保护重点;依法依规,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5号)、《湖南省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长沙市芙蓉区内各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4.2各街道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企事业单位应根据生产条件、事故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芙蓉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芙蓉区分管特种设备安全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组成。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2.1.2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传达贯彻上级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的指示,拟定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工作政策、制度和规定等;统一调度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队伍、资源,组织事故救护演练和技术比武;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救援情况;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各街道应急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协助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承办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根据上级委托,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制定防范措施。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组织特种设备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协助媒体宣传报道。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指导、监督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特种设备企业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协调电力、通信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供电、通信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参与事故的社会救助,为受害人提供事故赔偿后仍无力克服困难的社会救助;承办事故抢救中牺牲人员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落实。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事故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迅速组织和指挥急救人员展开抢救工作;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协助有关方面统计伤亡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人员抢救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参与全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负责及时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份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点、定期进行监测控制;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治理,防止进一步污染;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

区公安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匿。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协助环保部门做好清理、洗消工作;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2.2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2.2.1应急救援体系框架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由指挥管理系统、救援队伍体系、技术支持系统、善后保障等系统组成。

2.2.2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程序

2.2.2.1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报告程序: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单位值班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急救援组织(救援队伍、医院等)、市场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当地街道办事处。

2.2.2.2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程序:特种设备事故单位立即按企业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街道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国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级别的大小,由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

2.2.3应急联动机制:各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规定的职责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开展相应应急行动。必要时,由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监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1.2综合信息监控:各街道及相关部门收到事故或重大隐患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与风险分析,并视情况向上级政府及市场监管、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1.3信息监测与分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区特种设备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接警

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接警电话,负责接收特种设备事故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报警。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可以直接向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

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隐患单位、内容;事故发生时间、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及危险程度、抢救情况。

3.2.2处警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全区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实现特种设备企业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3.3.2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置多种通讯方式,随时保持与市级应急救援指挥部和省市场监管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

3.3.3建立全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技术专家组,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3.4各成员单位值班电话和值班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

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确定;Ⅲ级预警报请市人民政府确定;Ⅱ级和Ⅰ级预警报请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

3.4.2预警级别的信息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同级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发布,并启动应急响应。

3.5预警结束

3.5.1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预警状态及时观测,建立预警期间预警信息日报制度,每日向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3.5.2当预警状况得到有效控制,预警级别可以相应降低或取消时,由发布预警的机构宣布预警级别降低或预警结束。

4.应急响应

4.1分别响应程序

4.1.1级别的确定

根据事故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划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一般(IV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的事故。

重大(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50000人以下的事故。

特别重大(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2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0000人以上的事故。

4.1.2预案启动

4.1.2.1一般特种设备事故(IV级):发生一般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备状态,关注事态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做好应急准备。

4.1.2.2较大特种设备事故(Ⅲ级):发生较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应报请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4.1.2.3重大特种设备事故(Ⅱ级)、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I级):发生重特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工作,并报请省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或I级应急响应。

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区人民政府直接负责指挥全区应急处置工作。

4.1.3救援程序

4.1.3.1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企业应立即启动该企业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企业自救,同时报告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必要时请求救援。

4.1.3.2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应立即分析研判,作好相关应急准备。必要时报告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尽快成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开展救援工作。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及本单位的职能开展救援行动。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各街道、各部门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政府间信息传输渠道进行。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2.2信息报送和处理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及市场监管部门,最迟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及市场监管等部门。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

4.2.3现场采集信息

区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到达事故现场后,应迅速收集现场信息,报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

4.3指挥和协调

4.3.1特种设备事故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特种设备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3.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区相关部门(单位)参与,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抢险救助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警戒保卫组: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交通管制、嫌疑人控制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事故医疗救护工作。

后勤保障组:事发地街道办牵头,提供应急救援物资及装备,做好电力、通信设施抢修等工作。

次生灾害防治组:事发地街道办牵头,区建设局、区民政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参加,负责次生灾害防治工作。

宣传报道组: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参加,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善后工作组:事发地街道办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初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4.4应急处置

4.4.1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辖区应急救援力量。特种设备企业发生事故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组织职工、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请求特种设备救护、医疗救护等救援队伍支援。

4.4.2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特种设备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充分利用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抢险救援,特别是受伤、被困人员。

4.4.3特种设备企业和当地救护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灾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可以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增强救援力量。

4.4.4当特种设备事故严重危及当地社会稳定时,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请求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参加抢险救灾或治安保卫工作。

4.4.5特种设备企业和当地医疗机构的救护能力不足时,特种设备事故指挥部应向上一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调动外地医学专家、医疗设备增援,或将伤者迅速转移到外地救治。

4.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配备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事故现场应当开辟应急抢险人员和车辆出入的专用通道和安全通道,以保证应急抢险工作在尽可能安全的环境、条件下顺利实施。

4.6群众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建议确定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的疏散范围,下达人员疏散的指令;公安、武警部队具体负责人员清场和人员疏散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员疏散过程中的医疗、卫生保障;民政以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疏散群众的生活救助。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区人民政府负责动员、调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尽可能的便利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阻拦和拒绝。

4.8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区委宣传部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进行。

4.9应急救援结束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当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所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负责。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当予以报废。

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建筑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对伤亡人员和家属做好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事故应急结束后,应当尽快恢复受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秩序。

5.2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社会团体、个人或者国外机构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由民政等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严禁侵占、挪用。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建立包括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职能部门、专家组、值班电话、救援队伍等内容在内的通信方案,并予公布。

6.2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或者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可调动进行救援。对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涉及医疗卫生保障、治安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紧急避难场所等保障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要求各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能,确保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6.3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保障应急救援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用于组建专家队伍、组织事故演练、对安全人员进行培训及购置仪器设备、抢险工具、交通工具、人员奖励等。

6.4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特种设备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针对带有普遍性的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应急救援和事故预案处理等安全技术规范。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向社会公布抢险电话。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显著位置公布内部、外部的抢险电话。

7.2培训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督促对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相关人员进行相关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7.3演习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适时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提高救援人员应急处置能力。

7.4监督检查

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指挥部应组织对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设备、设施。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长沙市芙蓉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部

2.2 现场指挥部

2.3 专家组

2.4 技术支撑机构

3. 监测预警

3.1 风险分析

3.2 预警

4. 信息报告与评估

4.1 信息报告制度

4.2 事故信息来源

4.3 报告主体和时限

4.4 报告形式和内容

4.5 事故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5.2 应急处置

5.3 检测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5 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

6. 后期工作

6.1 应急处置评估

6.2 责任调查

6.3 善后处置

6.4 总结

7. 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7.2 物资经费保障

7.3 社会动员

7.4 应急演练

7.5 科普宣教

8. 附则

8.1 奖惩

8.2 预案管理

8.3 名词术语

8.4 预案解释与实施

长沙市芙蓉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高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在芙蓉区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和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危及公众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和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园、局)对其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主管责任。

(4)科学评估,有效应对。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将应急工作融入日常监管全过程和监管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2.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区、街道(园、局)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

2.1应急指挥部

2.1.1区人民政府成立芙蓉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联系条线副调研员、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下同)任副指挥长。区市场监管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区应急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体局、区卫健局、区行政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由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3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3)负责发布全区食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

(4)审议批准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等;

(5)完成市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联络、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核实食品安全事故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落实上级有关应急救援的指令,收集、整理、研判、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提出启动和终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

(4)检查督促各街道(园、局)、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管理工作,及时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防止事故发生和蔓延扩大;

(5)完成区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5成员单位职责

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负责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食品相关检测并提出结论;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商标侵权;负责食盐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应急处置。

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区委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舆情监测研判处置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政策性用粮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区级暂无此项工作职责,属合理缺项)

区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和学生、幼儿在校集体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管理、调查、处置,并督查整改。

区工信局:负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

区住建局:负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工地用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管理、调查、处置,并督查整改。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对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管理和处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安排相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资金保障及资金的计划、调度。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开展产地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分析并提出结论。

区商务局:负责流通领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物资保障;协助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文旅体局:负责协助旅游A级景区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区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和疾病预防控制,对事故致病因素开展检验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并提交调查分析报告;提供相关标准解释,开展事故评估,并提出结论。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假冒伪劣、虚假广告宣传等违法行为;对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环节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交通管制工作;对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生态环境执法大队: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置。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6应急处置工作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1)事故调查组。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区公安分局、区卫健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分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对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由区纪委区监委进行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追踪源头,监督召回、下架、封存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查处;通知中毒食物或污染食物来源地和流向地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查办或移送相关案件。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健局牵头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查明致病原因,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4)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和区指挥部办公室。

(5)维护稳定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指导事发地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2现场指挥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街道(园、局)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在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3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成立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4技术支撑机构

在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医疗卫生、疾病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食品检测检疫等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参与应急处置,依法履行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食品检验检疫及评价等职责。

3.监测预警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警示信息。

3.1风险分析

区卫健局会同区市场监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结合本区具体情况,加强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及时分析研判。对可能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同时,加强部门之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协作,建立并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风险通报制度。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应遵循高风险产品监测优先原则,并将以下情况作为优先考虑因素:

(1)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污染水平、问题检出率呈上升趋势的;

(2)易对婴幼儿等特殊人群造成健康影响的;

(3)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的;

(4)发生过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或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5)已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

(6)已在国外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存在的。

食品安全舆情信息搜集与监测的重点:

(1)中央、省、市、区领导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批示;

(2)省、市、区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交办或督办的食品安全信息;

(3)各街道(园、局)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4)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信息;

(5)社会舆论、媒体重点关注的食品舆情信息;

(6)其他渠道获取的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信息。

3.2预警

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分析结果,提请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发布相应风险警示信息,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警。

3.2.1确定预警级别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级别,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根据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予以标示。

(1)Ⅳ级预警。指可能引起社会关注,需要密切注意,防止危害扩大、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

(2)Ⅲ级预警。指涉及范围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已经形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3)Ⅱ级预警。指涉及范围广泛,可能产生行业系统性风险,传播迅速,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4)Ⅰ级预警。指涉及多个省或国外,传播速度极快,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社会影响的事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

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发布;Ⅲ级预警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和Ⅰ级预警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及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3.2.3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发布后,有关部门加强跟踪和动态监测,对相关信息分析评估,并采取处置措施。

预警发布主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处置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事故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适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应急响应措施。

4.信息报告与评估

4.1信息报告制度

区市场监管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事故信息来源和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上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4.2事故信息来源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餐饮服务等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卫生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监测和分析的结果;

(4)相关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信息;

(5)举报的信息;

(6)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7)区外通报本区的信息;

(8)其它信息。

4.3报告主体和时限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立即向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行政部门书面报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是学校或托幼机构的,还要同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区农业农村、教育等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尽快掌握情况,按照《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56号)要求,在15分钟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电话报告,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报告,1小时进行续报。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4报告形式和内容

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

(1)初报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2)续报应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程、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终报应包括事故发生和处置过程、鉴定结论、调查处理结果等。

4.5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应急响应

5.1事故分级及响应级别

按照影响范围、可控性和严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5.1.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5.1.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并涉及2个以上区县(市),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5.1.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市州,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源性疾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5.1.4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有证据证明存在严重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启动Ⅱ级或Ⅰ级应急响应。

上述表述中,“以上”含本数(级)。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长沙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地街道(园、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健康危害的人群积极做好医学预防和观察等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态发展。事发地街道(园、局)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若干工作组,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2)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以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

(3)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实验室检测,有关部门及个人应予以协助,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样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有关监管部门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5)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所用设备、工具及容器,责令责任人彻底清洗消毒;责令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先行承担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人员健康伤害和患者的救治费用。

(6)组织专家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提供参考依据;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5.3检测分析评估

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开展评估。专家组对评估结果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为事故调查和处置提供参考。

5.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遵循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与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级别提升

当事故态势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不断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事态。

5.4.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4.3响应终止

事故处置结束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经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及时终止应急响应。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

(2)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出现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与涉事食品得以有效控制,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5.5舆论引导和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由相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制定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后期工作

6.1应急处置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作为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处置的重要依据。

6.2责任调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依法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事故责任处理报告。

6.3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人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和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补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4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书面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保障

区市场监管和卫生健康部门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应急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区人民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给予必要支持。

7.2物资经费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区财政局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3社会动员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企(事)业单位、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4应急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原则上每3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

7.5科普宣教

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附则

8.1奖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8.2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和各自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街道(园、局)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及区市场监管局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报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件隐患,落实企业应急处置主体责任。

鼓励街道(园、局)制定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方案,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8.3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件。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1月16日发布的《长沙市芙蓉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芙政办发〔201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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