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示警 | 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没收涉案制品,罚款2.5万元!

发布时间 : 2023-04-14     来源:芙蓉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案情概要

近日,芙蓉区应急管理局、湘湖管理局在对辖区进行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打非”排查时,发现钱××食品经营部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活动,芙蓉区应急管理局、湘湖管理局将相关情况通报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下达《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涉案烟花爆竹制品进行扣押,经立案调查,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没收涉案烟花爆竹制品,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2版),芙蓉区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没收涉案烟花爆竹制品、罚款2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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