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发布时间 : 2016-07-14     来源:芙蓉区门户网站     字体大小: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安监〔2014〕3号)和《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增强监管执法工作实效,结合省、市工作要求和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和依法治安理念,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促进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创造安全有序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扎实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水平。通过强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三、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对象

    安监局按照工作职能和职责分工,依法对本辖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或委托街道(园、局)安监部门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行业和职业卫生企业(详见附件);安监局要加强对街道(园、局)安监部门的业务指导,对其受委托检查对象按生产企业不低于5%、经营企业不低于3%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要求开展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各部门应当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联合检查执法合力。 

     各街道(园、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基本确保全区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的“全覆盖”。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重点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以及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和隐患自查自报自改情况。 

    对监管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应至少保证1次,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不少于2次,非煤矿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2至4次。 

芙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4日

2016年度芙蓉区安监部门监督检查计划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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