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行政应诉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 : 2022-06-01     来源:行政执法局     字体大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做好全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9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发(2017)67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函(202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区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

(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所属职能部门;

(三)街道办事处;

(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管辖范围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辖区的分局、大队及派出机构;

(五)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为区人民政府的,协助政府负责人分管工作的副县(处)级领导可以作为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负责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机构)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二章 应诉规定

条 区司法局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司法局定期对本地区行政机关应诉情况进行汇总,并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条 被诉行政机关为区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本单位行政应诉的组织和实施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应诉材料后3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被诉行政机关应诉时,如涉及区人民政府承担责任的情形,被诉行政机关应在提交应诉答辩材料前告知区司法局,必要时应当听取区司法局应诉建议。

第六条 区人民政府作为单独被诉行政机关的,原则上由区司法局负责应诉。区司法局根据行政诉讼案件举证答辩出庭的需要,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与行政诉讼相关的证据材料、出具相关情况说明或者指派相关熟悉情况的人员配合出庭应诉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应诉。相关部门负责应诉时,可以要求区司法局进行指导。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作为共同被诉行政机关的,由区司法局和其他被诉行政机关共同负责应诉。其他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应诉相关材料3日内将与被诉行政行为相关的证据材料送区司法局审核;证据材料不齐全的,其他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材料或者出具相关说明。

第三章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第八条 被诉行政机关为区人民政府的,原则上由区司法局负责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具体实施工作,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经区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应诉的,由该部门负责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具体实施工作。被诉行政机关为区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由被诉行政机关负责本单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具体实施工作。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已纳入市对区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被诉行政机关每案均需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制发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的,必须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为区人民政府以外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制发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7日内将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向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条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是该行政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制度,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根据被诉行政行为“谁分管谁出庭、谁决策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出庭应诉的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另行委托一至二名相应的工作人员或者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三)重大涉外案件;

(四)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要求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

(五)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以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确定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正职负责人所在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其他负责人、相关行政机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旁听。

第十三条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由人民法院确定的除外。区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与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共同被告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四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十五条 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参与研究案情,组织人员整理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和起草答辩状,确定其他出庭应诉人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时,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庭审工作,并就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在办理行政应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组织研究解决方案,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裁判文书之日起15日内,将行政裁判文书报区司法备案。区司法局定期对本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汇总、核实,并向区人民政府、市司法局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定期组织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第二十条 对依法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行政机关因应诉不力,导致区人民政府败诉的;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庭应诉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五)未整改行政应诉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导致同类问题再次发生的;

(六)出庭应诉活动中存在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对于以区人民政府为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芙蓉区行政执法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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