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发布时间 : 2021-03-05     来源:芙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     字体大小:

社区矫正对象吴某行,男,1997年11月17日出生,苗族。因犯诈骗罪经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执行地长沙市芙蓉区文艺路司法所。社区矫正期限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21年11月2日止。

该社区矫正对象有违反法律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2020年4月3日至5日、2020年7月18至19日、2020年9月4日、2021年1月7日至9日利用虚拟定位软件进行日常签到,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达到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的目的,在上述时段分别前往靖州、吉首等地。违反《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四)款“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以上五百以下罚款”之规定,建议对该社区矫正对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致

芙蓉区公安分局

长沙市芙蓉区社区矫正管理局

2021年3月1日

注:抄送武义县人民法院,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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