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长沙市生育津贴申领材料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根据《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关于省本级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补助金待遇申领实行承诺制办法的通知》(湘医保中心函〔2021〕12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职工生育津贴待遇保障,进一步简化优化经办服务,统一经办规则,现就我市生育津贴申领资料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后生育津贴申领资料
(一)正常生育
1.生育津贴申领表(附件1)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3.出生医学证明
4.病历资料(医院盖章的住院病案首页、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或住院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单)
(二)终止妊娠
1.生育津贴申领表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3.病历资料(医院盖章的终止妊娠病历资料)
二、生育津贴申领实行承诺制办法
(一)承诺申领条件
符合承诺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符合长沙市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政策,已完成生育医疗费用医保报销。
(二)承诺申领流程
医保经办部门以书面方式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实行承诺制的要求。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如实填报《长沙市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承诺书》(附件2)并签字盖章确认。做出书面承诺后,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不再需要提供相关纸质申报证明材料。医保经办部门受理承诺书并审核相关信息后,凭承诺书办理生育津贴核定和拨付。
三、承诺事项事后核查和承诺不实处理
为确保基金安全和承诺制的执行,医保部门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承诺人信用状况等进行事后核查。核查可采取数据信息共享比对、经办部门内部业务信息核实,以及要求参保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
对在核查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将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且在信用修复前不得再对该申请人适用医保告知承诺服务。
四、相关事项
上述通知内容可追溯至《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印发之日即2020年4月30日。
附件:1.长沙市生育津贴申领表
2.长沙市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承诺书
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2年11月8日
附件1
长沙市生育津贴申领表 | |||||||||
申领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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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医保编码 |
单位名称 |
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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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姓名 |
申领人身份证号码 |
参保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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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配偶身份证号码 |
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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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或终止妊娠类别 |
胎次或终止妊娠序次 |
分娩或终止妊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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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日期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法定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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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账户 户名 |
开户行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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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账户 账号 |
开户行 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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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材料审核 | |||||||||
材料名称 |
审核结果 |
备注 | |||||||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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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生医学证明(含多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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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病历资料1(医院盖章的住院病案首页、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或住院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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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病历资料2(医院盖章的终止妊娠病历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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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所需资料(一式一份) | |||||||||
1、正常生育:(1)(2),难产的加(3); | |||||||||
2、终止妊娠;(1)(4)。 | |||||||||
上述资料中(1)(2)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3)(4)需提供原件。 | |||||||||
单位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
审核人: |
审核时间: | ||||||||
附件2
长沙市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承诺书
单位医保 编号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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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姓名 |
申领人 身份证号码 |
申领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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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姓名 |
配偶 身份证号码 |
发票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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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姓名 |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
经办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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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娩或终止妊娠时间 |
胎次或终止妊娠序次 |
是否难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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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周数 |
出生医学证明编号 |
此次生育 胎儿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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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产假日期 |
年月日至年月日 |
法定产假 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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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账户 户名 |
开户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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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账户 账号 |
开户行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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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承诺: 我已阅读《长沙市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承诺告知事项》,详尽知晓有关长沙市生育津贴待遇申领告知承诺事项和法律责任的内容。在此,我承诺:本人符合生育津贴待遇申领办理第__项的情况,承诺文书中填写的信息真实、准确,所需证件(资料)均为本次生育合法取得,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如有不实承诺,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带来的不良后果。 申领人(承诺人):承诺日期: | |||||
参保单位承诺: 我单位已阅读《长沙市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承诺告知事项》,详尽知晓有关长沙市生育津贴待遇申领告知承诺事项和法律责任的内容。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的,由我单位补差。 如有不实承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带来的不良后果。 经办人(签名):申领单位(盖章): 承诺日期: |
长沙市生育津贴待遇申领承诺告知事项
长沙市生育津贴待遇申领相关承诺人:
您现在正在办理生育津贴待遇申领业务。根据相关规定,我中心现将有关承诺事项和政策告知如下:
一、根据2020年4月30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生育津贴支付”办理材料:(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2)病历资料1(医院盖章的住院病案首页、诊断证明或出院记录,或住院医疗费用医保结算单);(3)病历资料2(医院盖章的终止妊娠病历资料);(4)出生医学证明(含多胎)。
第一项:符合正常生育的,能够提供(1)、(2)、(4)项材料;
第二项:符合终止妊娠的,能够提供(1)、(3)项材料。
二、承诺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符合长沙市生育津贴待遇享受政策,已完成生育医疗费用医保报销。
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在规定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标准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
四、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冒领或者多领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协议医疗机构等单位或者参保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待遇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医保经办机构依据相关规定,有权依法对承诺人承诺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承诺人应予以配合。
长沙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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