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街道办事处休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 2019-05-16     来源:朝阳街道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机关管理,根据《公务员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三条 街道纪工委、党政办为请休假管理部门。

第四条 街道纪工委、党政办按照职责权限和本规定办理请休假事宜负责各类人员请休假计划的制定,负责各种请休假手续的办理。

第三章 休假类别

第五条 带薪公休假

1、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令第9号文件》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国家规定婚产假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录用(聘用)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调入人员以及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复员)士官、退伍士兵,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当年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可在现单位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在原单位休假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年休假天数的,现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休假天数按各自工龄核算,且不含双休日。按相关文件要求,从2018年起,每年暑期安排工作人员集中休年休假。确因特殊情况需在集中休假期外请假者,须报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且视为事假并抵销年休假。休假日期根据部门工作安排轮流进行,原则上分管领导和大办主任,同一社区主职不能同时休假。原则上均从8月1日起开始休假,不可跨月。

5、朝阳街道办事处行政编、事业编、政府雇员工作人员按人事系统确认工龄计算,其余编外聘用人员工龄按社保缴纳年限计算。

6、除婚假、产假、丧假外,一律先抵扣公休假,病假、工伤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不影响公休假。

第六条 婚假  

根据2016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规定,取消晚婚假,婚假假期为3天。二婚职工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

第七条 产假

1、指女性工作人员生育子女而给予的假期。正常产假158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产假42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产假30天,陪产假15天。

2、职工各种计生手术享受的假期,工资福利照发;与绩效考核无关。

第八条 丧假

1、根据《湘劳险[1988]110、218号》规定,职工家庭成员(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不幸死亡,可给予3天丧假,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给予路程假。

2、超出丧假事项范围的,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抵冲公休假或按事假处理。

第五条至第八条的各种休假,在规定的休假时间内,工资福利待遇照发,与绩效考核无关。

第九条 病假

1、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国发[1986]77号文件》、《湘人发[1981]37号文件》及《湘政发[1981]38号文件》规定,职工生病不能上班,除填写《朝阳街道干部职工休假审批表》外,均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至党政办审核复印备案。

2、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按100%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工资按90%发放,已满10年,工资按100%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工作年限不满10年,工资按70%发放,已满10年,工资按80%发放。

3、病假超过一个月不享受当月的绩效奖,年终绩效奖少享受一个月,以此类推。

第十条 事假

1、根据《国务院令第514号人事部令第9号文件》规定,请事假1天以上(含1天)的,从带薪年休假中扣除相应的天数。

2、职工年内因事请假天数累计超过10天,取消考核评优资格;累计超过2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累计超过3个月的,扣除当年绩效考核奖。

3、无故不请假擅自离岗按旷工论。

4、短时请假需填写《短时请假备案登记本》,每月上班第一天由各大办主任将《短时请假备案登记本》交街道人事专干进行统计、备案。请假时间在4小时以内,需经分管领导同意,分管领导可委托大办主任批假;请假时间超过4小时,需分管领导亲自批假;四次短时请假抵扣一天公休假。请假超过一天需向人事部门报批请假手续。

第四章 请假程序

1、中层干部请假(含社区主职、大办主职及享受大办主职待遇副职),1天(含1天)以上的需经条线分管领导(社区联点领导)、人事分管领导、街道主任、书记批准,并报街道党政办备案;

2、街道机关干部、职工请假,1天(含1天)以上的需经分管领导、人事分管领导批准,并报街道党政办备案;

3、所有干部、职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电话报告分管领导后,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无假条或口头请假无相应佐证被上级和本级纪检督查的,街道纪工委将视同旷工并做出相应处理。如未休满请假天数,实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人事部门销假签字,否则仍按原请假天数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情况由街道纪工委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4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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