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岸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

发布时间 : 2020-11-20     来源:东岸街道     字体大小:

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办事处

关于印发《东岸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的通知

部门、各社区(村)、街道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东岸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已经街道办事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办事处

20201112

东岸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工委、办事处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提高我街道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水平,不断夯实应急管理工作基层基础,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街道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和生产事故的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街道工委、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责任规定

第五条街道领导班子成员

1、街道党工委书记

街道工委书记对本街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将需要党工委决策的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事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2)加强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研究部署应急管理、安全发展战略、重点工作,推进“六有”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化建设等重大问题。

(3)组织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督促党工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支持政府依法履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经常了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组织、指导开展重大安全生产活动应急能力建设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

(5)研究并解决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及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应急管理、生产安全和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6)定期组织召开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应急管理、安全工作汇报,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统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党政联席会议。

(7)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分管班子成员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8)发生自然灾害或安全生产事件和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2、街道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街道办事处主任为街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兼任安委会主任,全面领导本辖区内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对街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1)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工作要求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事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2)加强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研究部署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机构、人员、宣传教育培训、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

(3)组织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督促班子成员认真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依法履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经常了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有针对性地组织、指导开展重大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活动和重点检查指导工作。

(5)研究并解决有关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及安全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事项及重大隐患(重大危险源)的整改,增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为应急管理、生产安全和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条件。

(6)定期组织召开防范重特大事故例会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应急管理、安全工作汇报,分析形势,通报情况,重点部署安全工作,研究处理或上报解决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人身及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及时落实必要的监控防护措施,采取有效措施,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

(7)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本辖区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分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考核目标,组织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以及一岗双责责任的落实。负责组织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8)组织研究制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预案,部署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街道办事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工作保障等工作,确保上级政府下达的年度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9)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并与各社区、规模以上企业签订好安全责任。督促街道相关人员抓好自己分管范围内应急管理、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分管副主任抓好分管工作中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10)负责检查并督促职能部门对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隐患整改的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协调街道和各部门间的相关工作。

(1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隐患排查与整改,完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机构、制度与体系,加大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投入。

(12) 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对所辖区域、生产经营单位、人员密集场的安全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支持上级或部门搞好各项应急能力建设、安全检查、整治和打非治违工作;排查各类隐患,制止和纠正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跟踪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努力防止和减少事故,确保区域安全。

(13)发生应急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件和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协助上级政府和部门查处事故。

3、街道工委副书记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认真贯彻上级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统筹制订本地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制度和措施,指导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目标和措施;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及线上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2)结合实际,指导开展自然灾害风险预测、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统筹重大安全活动,有重点地开展集中和专项安全检查、抽查、整治、整改,及时研究并汇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组织督促、监督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整改措施,努力减少事故。

(3)统筹相关部门对本街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终目标考核。

(4)定期检查街道机关应急设备及安全设施,确保街道机关办公区域不发生安全事故。

(5)协助街道工委、办事处做好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

(6)协助街道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对重大安全事项进行决策。督促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迅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协助街道工委制定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发展规划,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7)督促并指导社区认真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街道工委委员、人大工委主任

(1)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组织分管部门研究制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负责督促实施。

(3)组织辖区内人大代表对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进行评议,督促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对辖区的风险防控、安全隐患问题进行专项视察。

(4)负责辖区内拆迁工地的安全工作。

(5)经常组织辖区内拆迁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机构、制度,加强管理应急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机制、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严格责任制,加大投入,改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条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定期举行应急救援演练,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6)完成街道工委和街道安委会部署的其他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7)督促并指导社区(村)认真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5、街道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武装部长

(1)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积极宣传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部门研究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实施。

(3)完成街道工委和街道安委会部署的其他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4)督促并指导社区认真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6、街道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

(1)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督促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完成领导带队检查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定期开展通报。督促各村(社区)开展应急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3)完成街道工委和街道安委会部署的其他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4)督促《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督查街道各部门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落实责任和情况,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5)督促并指导社区(村)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7、街道党工委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1)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与所管行业签订目标责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3)统筹开展街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保障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工作。

(4)完成街道工委和街道安委会部署的其他应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5)督促并指导社区(村)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8、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主任科员

(1)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街道工委、办事处抓好宜居社区建设工作,在宜居社区建设过程中,协调上级相关部门对施工队伍进行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履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施工现场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督促街道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开展现场风险检测、安全监管和检查;宜居社区建设竣工验收后,继续对改造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监管。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康复矫正中心等民政行业单位的应急管理、安全工作,负责应急救助物资发放,应急避难人员安置及遇难者家属安抚和自然灾害应急处置。

(4)组织辖区内居家养老、康复矫正中心进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应急救援演练,定期进行居家养老、康复矫正中心等民政行业单位的安全检查,协助制定各类灾害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预案。督促并指导社区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确保联系点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5)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认真落实单位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他们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气象防雷、水利等方面工作组织地质灾害的检查,协助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6)完成街道工委和街道安委会部署的其他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7)督促并指导社区认真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9、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1)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组织分管部门研究制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负责督促实施。

(3)城市管理工作、广告招牌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检查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4)协调主管部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加强风险检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安全隐患的整改。

(5)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取缔黑车专项行动;校车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组织。

(6)经常对户外广告招牌进行安全检查,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7)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或安全生产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和处置,并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做好善后工作,组织和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辖区内危险房屋、建筑施工的安全工作。

(9)经常组织辖区内建筑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应急演练,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机构、制度,加强管理和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严格责任制,加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定期举行安全应急救援演练,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10)督促建筑施工单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11)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单位“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12)督促并指导社区认真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13)完成街道工委和街道安委会部署的其他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14)督促并指导社区认真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1)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组织分管部门研究制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并负责督促实施。

(3)认真开展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完成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的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

(4)完成街道工委和街道安委会部署的其他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5)督促并指导社区(村)认真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11、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积极宣传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组织分管范围内的部门研究制订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实施。

(2)主持制订分管工作范围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健全分管范围内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网络,加强对分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指导分管工作范围内及相关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3)组织开展区域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打击和查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危险化学品、烟花鞭炮、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尤其是加强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检查和整治,组织和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4)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机构、制度,加强管理和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严格责任制,加大投入,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整改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定期举行安全应急救援演练,防范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5)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和处置,并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做好善后工作,组织和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和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7)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工作范围内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8)组织公共安全办认真开展危化、烟花鞭炮和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9)组织开展街道、社区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

(10)组织街道开展对居民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1)主持制订辖区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健全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网络,加强对分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指导分管工作范围内及相关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12)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或安全生产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和处置,并按规定程序如实上报,做好善后工作,组织和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3)督促并指导社区(村)认真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14)组织街道开展对居民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15)主持制订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健全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网络,加强对分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组织、指导分管工作范围内及相关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16)负责辖区内工贸企业、农贸市场及各类电气线路和能源管道的生产经营安全。

(17)加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组织、指导安全隐患的整改,组织开展打非治违工作。

(18)经常组织辖区内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完善机构、制度,加强管理和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严格责任制,加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定期举行安全应急救援演练,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19)督促工贸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

(20)完成街道工委和街道安委会部署的其他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专业委员会工作。

(21)督促并指导社区(村)认真开展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应急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应急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应急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七条对存在本规定第六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八条严格落实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九条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十条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应急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对职责范围内应急突发事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工委办事处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应急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实施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存在本规定第六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室、组织人事部门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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