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湘湖管理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 2019-10-30     来源:芙蓉区门户网站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和省、市相关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湘湖管理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强化抓安全就是抓发展、抓安全就是抓稳定、抓安全就是抓民生的工作认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监督检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全局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湘湖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党委书记和局长为本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年主持召开党委常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研究部署安全发展战略、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目标管理考核等重大问题,并每年不少于2次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四)坚守安全生产底线,采取切实管用的安全监管措施,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着力构建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应急救援三道防线,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事故控制情况应不超过年度控制目标(以当年签订的责任状或者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为准)。

(五)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六)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八)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根据应急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条 局长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担任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并领导其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全局重点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每年主持召开安委会全会、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研究部署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整治、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等重点工作,每年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

(三)支持、监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调整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时完善安委会组织机构。

(四)坚守安全生产底线,采取切实管用的安全监管措施,推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着力构建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应急救援三道防线,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发生、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事故控制情况应不超过年度控制目标(以当年签订的责任状或者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为准)。

(五)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专题考核评价工作,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六)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七)严格安全准入标准,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有序推进辖区内有关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察、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第六条  分管安全生产局领导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二)协助局党委书记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局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三)协助局长统筹推进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委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抓好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对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带队检查。

(五)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

(七)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其他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依法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八)协助上级开展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第七条  分管局属企业局领导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组织局属企业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安委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组织局属企业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四)统筹推进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

(五)组织开展局属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一单四制”,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六)局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七)负责组织局属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八条  局党政班子其他领导干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职责分工,对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和督促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支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肃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和失职渎职行为。

(二)按照职责分工,协调政法机关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支持配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指导劳动人事部门支持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监督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四)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督促和指导宣传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六)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八)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支持分管部门(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九)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一单四制”,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十)每季度至少1次对分管行业(领域)和联点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带队检查。加强对分管行业(领域)和联点社区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探索遏制分管行业(领域)和联点社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效办法和举措,推进分管行业(领域)和联点社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十一)分管行业(领域)和联点社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含涉险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第三章  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有关科室(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的划分:

公共安全办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其他有关科室(部门)和社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其他有关科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科室(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公共安全办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指导协调消防工作,指导全局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三)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局有关部门和社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四)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负责铁路护路工作,加强铁路沿线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辖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局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湘湖管理局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落实好有关专题研究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管理局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

(二)指导、监督商场、市场和工业企业的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工作。

(三)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特种旅游项目及旅游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局举办的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外商投资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协调通信、电力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局机关办公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机关公用房及附属设施、食堂、公务用车等方面安全监管。

(七)负责落实重要节假日和特护期领导干部带队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及时有效处置好突发问题。

第十三条  组织宣传科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舆论引导,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科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做好安全生产年度经费预算和执行工作。统筹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基础建设工作费用,保障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的财政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人事科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宣传教育费用。

(三)参与局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研究制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一票否决”制度;参与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

(四)负责工伤认定工作,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五)负责局属企业新进员工安全生产岗前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企业管理科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局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应急预案,具体部署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量化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责任,促进局属企业安全工作有序开展。

(三)负责承办局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和推广经验。组织抓好重大安全活动,有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整治、整改工作,及时研究并汇报影响局属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或危险源。

(四)组织、指导、协调局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局属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督促局属企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组织、协调局属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组织局属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工作。

第十七条  规划建设科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燃气、道路、排水、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未经许可开工建设、挂靠资质等违法行为。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协调职能部门严把施工许可和综合竣工验收关。

(三)负责全局范围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房屋的管理;负责全局非拆迁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

(四)牵头组织推广建设施工系统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五)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拆除、安装、装饰装修、危险房屋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物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公共服务办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辖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车、校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对辖区内高危体育运动项目进行督查,督促业主落实安全责任。

(五)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安全事故(非医疗性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组织、协调相关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医疗卫生系统安全事故和重大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包括:监督检查、协助区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和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协助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非法、违法行为)。

(七)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工作。

(八)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办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辖区内城管建设项目、市政建设项目、园林建设项目、环卫建设项目、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查处项目施工、管理、运行工程中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二)负责受委托的强行拆除违章建(构)筑物过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日常城市管理、拆违执法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协调上报辖区内的路灯、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标线和人行道、盲道、停车线的划分设置,负责协调辖区内交通安全综合整治相关工作。

(六)负责城市防洪安全工作,组织落实内涝清淤排污疏通工作。

(七)负责对企业的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区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环境安全违法行为。

(八)负责建立防雷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雷击事故报告制度,确定防雷安全生产责任人。做好辖区防雷安全生产工作,督促各有关单位进行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并定期接受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防雷安全意识。

(九)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十)负责区交警、交通、市政、园林、环卫、环保、农林水利等职能部门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室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依法对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部署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三)参与和监督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综合行政执法队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统筹协调派驻机构和基层行政执法力量,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二)负责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场监管、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交通管理、文化管理等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十二条  湘湖市场监管所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负责协调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危害安全的生产行为。对申请从事需进行前置安全审批的行业,在核准登记前严格坚持前置审批制度。

(二)协调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产地的烟花爆竹和销售劣质烟花爆竹行为,查处取缔无照从事涉及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配合管理局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对有关安全监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湘湖派出所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分级管理要求,负责职责范围内辖区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配合管理局进行“打非治违”和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二)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在湘湖管理局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管、街道行政综合执法队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的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收缴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和监督销毁过期民用爆炸物品,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依法查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炸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负责公共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

(六)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

(七)组织、协调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及时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

(八)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参与火灾等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生产、消防等所有行业的安全进行全面监管,社区书记、主任为辖区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如下:

(一)负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生产生活安全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素质。

(二)组织对辖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居民开展生产、生活设施的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加强社区安全生产信息员队伍建设,按要求配备好安全生产信息员,督促指导安全生产信息员开展工作。

(四)积极推进社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及时报告、处置各种安全违法行为。

(五)负责制定本辖区事故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

(六)加强辖区内违法建设排查工作,妥善消除老旧违法建设存在的事故隐患。

第二十五条  局属企业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管理制度体系、投入保障体系、培训教育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等六大体系,确保企业达到依法生产经营、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六个目标。

(一)落实依法生产经营责任。企业必须全面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建设、生产、经营,不得超范围从事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管理规定,重点工程建设、房屋建设工地、桥遂、电梯等特种设备安装使用等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和使用。

(二)落实健全安全机构、规章制度责任。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符合企业实际的,以实际控制人为重点的主要负责人为核心、覆盖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全员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和全员责任。确立和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安全技术决策和指挥责任,在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中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制定各类安全责任的考核标准及奖惩制度。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及时修改更新,其执行情况要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内容,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要强化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鼓励企业的技术管理、隐患排查等工作委托至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三)落实安全生产投入责任。企业安全生产投入资金要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要按财政部、安监总局规定(财企〔2012〕16号)及时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制定、落实使用计划。要保证安全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奖励、安全科技创新费用等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要依法为全体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按国家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切实履行企业安全生产社会责任,鼓励保险机构参与企业安全管理。

(四)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要求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并做到计划、内容、时间、效果“四落实”。加强对包括外来施工作业人员在内的各类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参加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特种岗位作业的专业技能,100%持证上岗;保安队长应当具备一线岗位安全管理的知识和能力;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本岗位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的基本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合格率100%。

(五)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企业要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制度管理、现场管理、安全设施设备管理,严格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程度高的特殊作业许可的安全管理,确保培训到位、监管到位、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要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班组建设作为关键环节,从班组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抓起,推动岗位达标、技术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落实隐患治理和风险管控责任。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完善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台账。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隐患治理措施,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按规定如实记录、上报,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要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全面组织开展危险有害因素和岗位风险点辨识排查,科学评价、分析作业活动和工艺、设备风险,确定风险等级,建立风险清单,落实管控措施。对所有重大危险源评估分级、建档备案,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对存在交叉作业的,要确定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调度;发包工程项目、出租场所及设备的,必须对承租方或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资质进行核定,并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其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监督。

(七)落实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企业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安监总局令第74号),抓好应急预案的分类、编制、评审、备案工作,强化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要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要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各类预案的可操作性、队伍人员结构的合理性、装备物资配备使用的可靠性,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要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的自我分析、警示教育机制,提高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八)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企业要依法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做好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规范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牌和警示标识,设置除尘、排毒、降噪、通风等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有效劳动防护用品。按要求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四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体系,每年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年度述职制度,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定期向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并根据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定期组织专家对重大危险源的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监控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督办落实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由有关部门或协调区职能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拒不执行隐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协调职能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查处。

各科室(部门)、局属企业和相关单位应当每季度将本辖区、本分管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报送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加强综合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条 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情况定期通报、预警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没有在限期内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依法进行查处、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区域或行业(领域),由湘湖管理局或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预警通报。管辖区域、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于事故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必要时,由管理局对有关部门或社区、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一条 局安委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或其他举报平台,建立健全举报台账,规范受理处置程序。对受理的举报事项,认真组织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处理。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者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管理局和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四条 局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为安全生产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纳入干部年度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科室(部门)负责人、社区主要负责人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管辖范围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对上级党委和政府(安委会或者安委办)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不力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对存在本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纪律处分等方式问贵;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第三十八条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被“一票否决”的单位,当年不得评先评优,其科室(部门)负责人、社区主要负责人、局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自预否决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规定扣发当年绩效奖金;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三十九条  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各级各类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规定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管理局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各类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应当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根据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存在本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主要负责人,指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责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长沙市湘湖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长湘湖政发〔2017〕6号)即行废止。

中共长沙市湘湖管理局委员会 

长沙市芙蓉区湘湖管理局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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